公司工伤事故管理标准(公司生安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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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攀成钢生安〔2006〕260号关于印发《攀成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标准》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贯彻党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保障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标准,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解释权属生产安全管理部。特此通知。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二○○六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工伤事故管理标准通知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2006年9月19日印发打印:杨校对:罗克玲份数:60份文件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攀成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攀成钢公司工伤事故管理、统计、报告、考核等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攀成钢公司所属单位(含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或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8号令《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1995年10月19日颁布《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3术语和定义3.1事故、事件引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的术语和定义。33.2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工伤事故的范围依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3.3微伤是指负伤者经医生诊断不需歇工,仍可以继续从事在岗位工作的事故。3.4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或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指损失工作日≥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受伤程度最高为重伤的事故。3.6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3.7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3.8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3.9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3.10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已出现严重威胁4人身安全的问题,但因过程被及时终止或其它偶然原因最终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3.1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是指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事故已经发生并导致了人身伤害,只是由于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或其它偶然原因而没有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事件。4管理职能4.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审查、统计、上报、考核及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4.2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事件管理。4.3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故、事件管理。5管理内容与要求5.1工伤事故报告、抢救、施救5.1.1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含劳务用工),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在第一时间向班组长、单位调度室(车间主任)报告,然后由单位调度室立即报告单位安全部门、单位负责人、公司总调度室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5.1.2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由各单位分别报告。5.1.3各单位调度室(安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向公司报告职工伤亡事故(含重大未遂或险肇事故)时应尽可能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务、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叙述清楚,一时了解不清楚的也可以先报告伤害情况,其它情况待了解清楚后再报。55.1.4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施救。5.1.5因抢救、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性措施。5.2事故填报时间及要求5.2.1伤亡事故(含视为工伤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安全部门要在24小时内将“职工工伤事故快报表”(CSST/OHS&EMS/CX07-26/JL-01)、受伤职工伤情初诊证明等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简要情况。5.2.2各单位无论发生已遂和未遂事故后,都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并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CSST/OHS&EMS/CX07-26/JL-02)或“重大人身险肇、未遂事故登记表”(CSST/OHS&EMS/CX07-26/JL-03),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档存查。5.2.3凡涉及两个单位的伤亡事故,双方必须按规定及时分别将事故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任何一方都不得拖延、推诿。5.2.4微伤及以上的工伤事故,事故单位按“伤亡事故登记表”(CSST/OHS&EMS/CX07-26/JL-04)的要求,非统计工伤按“非统计工伤报批表”(CSST/OHS&EMS/CX07-26/JL-05)的要求以月报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由事故伤者单位报告。5.3工伤认定5.3.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到受伤职工社保关系所属地(区)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金堂、新都属地职工由金堂分公司、川冶厂6办理,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5.3.2工伤认定材料包含:⑴工伤认定申请表(CSST/OHS&EMS/CX07-26/JL-06)⑵医疗诊断初诊证明⑶申请表内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5.4事故调查处理5.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GB6441-86和GB6442-86的规定,公司对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视伤害程度不同分别由事故单位、公司或公司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进行调查处理。5.4.2凡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和险肇事故),各单位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5.4.3微伤、轻伤事故(包括未遂和险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随同月报材料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必要时,公司可组织调查处理。5.4.4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和公司生产、安全、工会、监察纪检、保卫、设备、人事等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在15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也可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5.4.5工亡事故:各单位发生工亡事故,按国家安全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协同进行内部调查,并在15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75.4.6重、特大伤亡事故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程序调查处理。5.4.7事故调查程序按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5.4.8重伤及以上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CSST/OHS&EMS/CX07-26/JL-07)的要求填写。5.5事故结案5.5.1重大险肇、重大未遂事故和轻伤事故: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审核后结案归档。5.5.2重伤事故:经公司领导批准,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5.5.3死亡事故:政府部门结案后由公司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将结案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5.5.4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按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规定执行。5.5.5结案后事故资料应全部归入公司安全档案并报公司档案室存查。5.6事故统计5.6.1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事故分析处理台帐。5.6.2凡发生事故(轻伤、重伤、死亡)的单位,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必须准确、及时的将当月事故情况按冶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一、二)(CSST/OHS&EMS/CX07-26/JL-08)的要求填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85.6.3事故类别按《工伤事故类别》(附录A)的规定划分。5.6.4伤害部位系指头、脸、眼、鼻、口、耳、牙、上肢、下肢、手指、脚趾、肩、躯干、皮肤、粘膜、内脏、血液、神经末稍、神经中枢等。5.6.5伤害种类系指挫伤、创伤、剌伤、擦伤、骨折、脱臼、灼伤、电伤、冻伤、腐蚀、异物、中毒、窒息、听力衰退等。5.6.6工伤严重等级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工伤标准认定,凡因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均按工亡事故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在待遇上按工亡事故处理,但不列入月度统计。5.6.7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工伤指标计入本单位统计范围。5.6.8经认定属于非统计工伤(含视同工伤)的,工伤计入本单位统计范围,但不占公司下达的工伤指标控制数。5.6.9事故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事故伤者单位统计报告,工伤指标划归到负主要责任的单位。5.6.10事故统计要认真细致、准确及时、内容齐全、字迹清晰、文字简明,并经领导审查同意、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上报。5.7工伤治疗5.7.1凡发生工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开具公司统一印制的工伤医疗介绍信到公司医院就诊治疗,因特殊情况需在外治疗以及转院治疗的,须公司医院及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到经社保机构认可的医院治疗。中夜班(节假日)职工因工负伤,来不及办理工伤医疗介绍信,凭有效证件或单位调度室出具的证明就诊,其手续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再补。5.7.2对危重工伤,公司医院接到通知后,必须做好抢救9准备工作,对危重工伤进行及时、全力救护,其手续可随后再补。5.7.3.凡未经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就诊,一律不得享受工伤待遇。5.7.4职工工伤医疗及其它待遇按政府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检查与考核6.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工伤事故统计、上报及管理工作,凡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除责成纠正补报外,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在全公司通报,并给以责任单位3000—5000元罚款,责任人200-1000元罚款。6.2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类报告、报表,对责任单位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100-500元的罚款。6.3凡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已遂和未遂),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对责任单位给予1000-3000元罚款。6.4各单位轻伤人数控制指标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下达。6.5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按公司《安全综合管理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全专项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6.6其它规定6.6.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6.1.1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6.6.1.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隐瞒10事实真相,或者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6.6.1.3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致使事故扩大的;6.6.1.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技术防范措施,或防范措施不力,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6.6.1.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6.1.6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正常工作的。6.7公司医院对工伤人员的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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