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治安巡逻摩托车管理规定治安巡逻摩托车是保安公司配发给各部门使用的制式装备,为规范管理和妥善使用,切实加强对治安巡逻摩托车的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逻摩托车在治安防范、交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公司治安巡逻摩托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车辆使用管理一、治安巡逻托车主要用于城区内巡逻、检查、督察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作它用。二、行政部负责车辆的管理、调度和使用。使用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三、治安巡逻摩托车必须按期检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过期未检、无保险的摩托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四、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小心驾驶,经常检查、定期保养,确保治安巡逻用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五、车辆发生小故障时,由责任人负责维修。如果有大的故障,需报上级领导审批,方能维修。六、驾驶治安巡逻托车执勤时要警容严整,佩戴执勤证,携带警棍、对讲机等执勤装备。遵守交通规则和校区道路行驶规定。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七、车辆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使用车辆,停车时要上好防盗锁,造成治安巡逻托车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八、治安巡逻摩托车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符合使用规定,落实专人专车专用,不得随意转借(让)他人使用。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时,后座不准带除专职巡逻或保安之外的非工作人员,严禁车辆后座人员有侧坐、搂抱等损坏保安形象的行为,严禁将车辆牌照卸下或遮挡。九、治安巡逻摩托车专门用于日常路面巡逻防范活动,用于除巡逻外的办案或其它工作用途必须经过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公车私用或作为上下班的代步工具。十、治安巡逻摩托车不执行巡逻勤务时一律由使用单位集中停放、统一保管。十一、治安巡逻摩托车仅限于城区内行驶,如遇特殊情况(追捕犯罪嫌疑人或办理紧急事务)需要驶出辖区外,要经上一级领导审批,并将驾驶人员、外出时间和归队时间,行驶里程,车辆状况登记备案。私自驾车出辖区,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后果自负。十二、驾驶治安巡逻摩托车执行巡逻勤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其它有关交通管理规定。车辆的维修保养十三、部门经理负责治安巡逻摩托车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十四、车辆使用责任人必须保持车辆日常清洗、保养、保修等工作,每日上岗前要进行擦拭,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十五、车辆一般维修、保养由使用人自己负责,大型维修报请公司主要领导审批,报行政部备案,送定点修理厂维修。并将车辆报修时间、报修理由、更换配件、维护费用等情况详细记录在《巡逻摩托车管理使用台帐》。十六、治安巡逻摩托车因驾驶员人为损坏,维修自己负责。车辆的管理使用责任十七、公司将治安巡逻摩托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督察内容。专职督察人员在督察时发现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的,可以当场扣留治安巡逻摩托车或警告当事人;情节严重的移交交巡警、相关部门依法处理:1、不按规定使用治安巡逻摩托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用摩托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牌证的;2、非工作需要将治安巡逻摩托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3、驾驶治安巡逻摩托车的违章、违规行为,不服从交巡警部门处理的;4、私自喷涂治安巡逻摩托车外观标志,以及伪造、涂改治安巡逻摩托车牌证的;5、驾乘治安巡逻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6、车辆维护保养不及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7、车辆逾期未参加检审或超过保险期限仍上路行驶的;8、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督察大队、行政部报备的。十八、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并与各单位及个人绩效考评挂钩。十九、本规定由行政部、督察大队负责解释。二十、此规定自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