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传染性sars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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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防治传染性sars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做好威信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威信县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威信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一部分总则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下简称“四早”)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广西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二、工作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二)预防为主。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三)属地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乡级卫生院对本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卫生局对全区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四)分级预警。2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的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五)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三、病例诊断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我院诊断救治专家组进行确认,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国家专家组进行确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都必须由我院诊断救治专家组(诊断小组)诊断。四、疫情预警分级依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内出现疫情,或本县出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且有增加趋势。重大疫情(二级)预警:本县出现6例以上(含6例)临床诊断病例,且出现3个以上(含3个)疫点,有在本县传播的趋势。特大疫情(一级)预警:本县出现30例(含30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者30例以下且有5个以上(含5个)疫点暴发,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五、应急响应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一、领导机构及职责县人民政府成立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3县党委办公厅、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县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人事、环保、建设、交通、农业、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出入境检验检疫、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和武警、驻县部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督查全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根据全县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县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非典办),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自治区非典办负责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自治区非典办各组(委员会)职责: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实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实时收集全区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区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工作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4服务。委员会下设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见附件一)。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二、部门职责(一)卫生部门。1.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3.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5.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7.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三)发展计划部门。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自治区、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四)公安部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五)经贸部门。5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贮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商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六)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自治区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报道。(七)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八)交通、铁路、民航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九)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十)民政部门。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十三)旅游部门。6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十四)外事办公室。对驻(来)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的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十五)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十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质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十七)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地区扩散。(十八)科技部门。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十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二十)计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二十一)纪检监察部门。7负责对我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二十二)武警。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三部分常态管理一、疫情监测与报告(一)监测。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见附件二),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送当地指定医院,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二)报告。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热门诊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2.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见附件三),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3.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见附件四),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84.县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转归、订正信息应在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做出最终诊断后6小时内按照报告程序上报。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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