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四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第五条第四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七条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地块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土地利用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_________;2.建设用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3.建筑覆盖率:≤_________%;4.建筑容积率:≤_________;5.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通道,不计容积率);6.建筑高度:不超过_________米;7.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退红线要求:用地3-4边退红线距离≥_________米,用地4-5、5-1边退红线距离≥_________米,其余各边退红线距离≥_________米。第六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地块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建成投产(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三条该地块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地块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地块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地块。第十五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地块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地块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地块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地块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地块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地块。第七章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八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九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第二十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十二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四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出让地交付给受让人,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地块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1.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2.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3.现状土地条件。第二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第二十六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___%缴纳滞纳金。第二十七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__。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二十八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第三十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九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三十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第三十四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三十五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三十八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后,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第四十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期限届满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十二章不可抗力第四十五条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因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六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