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范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合同编号: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2、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合同正文第一条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1、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3、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款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1)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通,即通。(2)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3)现状土地条件。4、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5、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乙方同意按照本款第项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本合同签认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二条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化率;其他土地利用要求。3、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1);(2);(3)。4、乙方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5、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山、通过、穿越受让宗地。6、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甲方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依法为乙方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7、乙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8、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甲方申请,取得甲方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9、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10、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第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甲方认定符合下列第项规定之条件:(1)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2)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3、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5、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四条期限届满1、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甲方应当予以批准。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2、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未获批准的,乙方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甲方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乙方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使用功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4、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提出续期申请而甲方根据本条第1款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甲方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第五条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2、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4、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条通知和说明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2、甲、乙双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通知另一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第八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如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附则1、本合同依照如下第项之规定生效:(1)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3、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4、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5、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6、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