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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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第二章监事会组成第四条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章程,由【3】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人,职工代表监事【1】人。职工代表监事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六条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和罢免。第七条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一)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能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二)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监事职务;(三)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九条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第三章监事会职权第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二条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五章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第一节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第十五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列明监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第二节会议通知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十八条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传真方式送出。(二)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以传真报告单显示为准;会议通知以挂号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递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第三节会议的出席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第四节会议的召开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第五节表决和决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采用举手投票表决或者书面投票表决。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十年。第六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三十三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五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司A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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