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安全全设施设计验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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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解读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及要求检查方法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备注1项目完工及试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工程、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单项工程验收合格,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提交自查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查阅单项工程验收资料、试运行资料、自查报告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相关证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取得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查阅相关证照。3人员资格3.1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查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3.2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查阅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4设备检测检验提升、通风、排水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查阅设备检测检验报告。5施工单位资质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查阅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总结报告。6监理单位资质施工过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提交监理总结报告。查阅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总结报告。7安全验收评价项目竣工后,应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评价结论为合格。应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查阅验收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材料。8安全专篇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通过审批,作重大变更的,需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查阅安全专篇批复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批复文件。9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应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查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10其他—2—【说明】1.项目完工及试运转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安全专篇》设计内容完成全部的安全设施施工,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这里所说的“全部的安全设施”是指在正式投产前应具备的安全设施。在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中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已试生产运行的矿山)。2.相关证照矿山企业在正式生产前应取得相关证照,这些证照是企业从事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以及购买爆破器材的合法证明。验收时检查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3.人员资格《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提交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3—取得安全许可证的必要条件。4.设备检测检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主通风设备、主排水设备、提升设备等应进行检测检验,并有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5.施工单位资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等文件规定了矿山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验收时,应检查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了施工总结报告。6.监理单位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对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要求有明确规定。验收时,应检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了监理总结报告。7.安全验收评价有关非煤矿山项目“三同时”的文件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验收评价报告是竣工验收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8.安全专篇《安全专篇》是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安全专篇》的设计进行施工,如果有重大设计—4—变更的,应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9.安全管理机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规定,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进一步要求: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5—二、开拓与开采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及要求检查方法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备注1开采范围开采范围应符合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开采范围。查阅资料、现场检查2开拓2.1开拓方式、开拓工程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2.2各种保安矿柱的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抽查。3安全出口全矿、各水平、各采区(盘区、矿块)的安全出口的设置与数量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4采矿方法4.1选用的采矿方法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4.2开采顺序、结构参数、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及空区处理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矿山进行工艺参数优化的应有设计单位认可或经专家评审。查阅资料、现场检查。5充填系统充填站、充填料及制备工艺、充填工艺及工程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6采矿设备采矿设备的型号及防护设施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7井下爆破7.1井下炸药库和爆破器材发放站设置及内部形式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6722-2003中6.5.4的规定,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现场检查。7.2井下爆破作业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6722-2003的相关规定。查阅爆破作业记录、现场检查。7.3爆破器材的发放领用应做好记录。查阅爆破器材发放记录。8溜破系统溜破系统通风除尘措施及安全出口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9主要井巷工程井筒、井底车场、硐室、主要运输巷、主要进、回风井的断面及其支护等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抽查。10其他—6—【说明】1.开采范围开采范围不应超过采矿权范围,包括平面拐点范围和标高范围,检查矿山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所划定的三维范围内进行开采。2.开拓2.1应结合《安全专篇》、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图和工程实际进行验收。检查矿山开拓工程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包括开拓方式、开拓工程类型、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2.2应结合《安全专篇》、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竣工图和工程实际进行验收。检查保安矿柱所保护的对象、保安矿柱的位置、规格、范围以及要求等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3.安全出口查阅矿山井上下对照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等图纸资料,现场检查全矿、各水平、各采区(盘区、矿块)的安全出口的设置与数量等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4.采矿方法4.1检查矿山采用的采矿方法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4.2结合竣工图纸资料,现场检查开采顺序、结构参数、回采工艺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由于各矿山的勘探深度不同,对矿体赋存条件掌握程度不同,矿山根据开采技术条件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采矿方法的优化时,应由矿山提供变更依据;顶板管理与空区处理按照采矿方法不同,依据设计要求与现场实际工程布置进行检查验收。5.充填系统—7—结合竣工图纸、充填系统的调试和运行情况等资料,现场检查充填物料贮存与输送系统、充填料浆搅拌系统、充填料浆输送系统、充填过程控制系统、地表充填制备站与充填采场之间的通讯系统等设施、设备、仪器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6.采矿设备采矿设备包括凿岩、装药、二次破碎和装运设备,现场检查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7.井下爆破7.1根据竣工图纸并结合现场,检查井下炸药库和爆破器材发放站的位置、与周边主要井巷工程距离、炸药库和爆破器材发放站布置方式、库内存放爆破器材的种类、存贮量以及堆放情况等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6.5.4的规定。检查井下炸药库通风系统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4.2.6条款的要求。7.2查阅爆破作业记录,检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种类、爆破方法、爆破参数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规定。7.3查阅爆破器材发放记录,检查爆破器材的入库、发放、领用、清退是否进行了严格登记。8.溜破系统查阅竣工图纸和安装调试记录,现场重点检查溜破系统安全出口、通风、除尘措施等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9.主要井巷工程查阅竣工图纸、施工和监理资料并结合现场,检查主要井巷工程装备、支护、断面是否符合《安全专篇》要求。—8—三、提升运输及空压机站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及要求检查方法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备注1提升装置1.1主要提升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1.2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现场检查。1.3竖井、斜井缠绕式提升设备应加设定车装置。现场检查。1.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运行。现场检查。1.5安全制动性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16423-2006中6.3.5.13条规定。现场检查。2竖井井筒装备2.1井口安全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16423-2006中6.3.3.15、6.3.3.20、6.3.3.25以及6.3.3.26的规定。现场检查。2.2过卷保护装置和楔形罐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16423-2006中6.3.3.21以及6.3.3.22的规定。现场检查。2.3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的间隙、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经单项验收合格,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16423-2006中6.3.3.8~6.3.3.10条规定。查阅施工及监理资料。2.4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3斜井提升3.1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现场检查。3.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现场检查。3.3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现场检查。3.4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报的信号装置。现场检查。—9—三、提升运输及空压机站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及要求检查方法存在问题及检查结果备注4钢丝绳及连接装置4.1提升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应符合批准的《安全专篇》要求和GB1642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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