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投资环境简介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一、对外资的开放程度马来西亚政府欢迎外商投资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目前该国正积极吸引外资投资于多媒体和信息技术领域,以促进当地“多媒体超级走廊”项目的建设。然而,当地的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并不积极吸引外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仍然限制外资进入。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要想取得制造业的经营许可,就需向马来西亚工业发展管理局(MalaysianIndustrialDevelopmentAuthority-MIDA)提交申请,由该管理局来审核申请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第二个工业发展总体计划”(theSecondIndustrialMasterPlan)的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马来西亚的经济战略和社会政策。在其它行业的投资申请或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申请则由其它一些相关的机构来审批。比如说,设立再保险公司就需要得到Nagara银行(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的批准。1986年的促进投资法和1975年的工业协作法对外国投资作出了规定。当涉及到兼并、购买或兼管事宜时,由证券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委员会(ForeignInvestmentCommittee)根据马来西亚兼并兼管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管理。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就非制造业的外国投资制定相应的政策方针。一般政策规定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最多只能拥有30%的股份,但制造业的出口外向型产业中,有时也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而那些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MSC)资格”的外资企业,外商也可以拥有100%的股权。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当地的土著马来人拥有资产,因此经常要求国内外企业与土著马来人合作(通常是30%的股份),并要求职工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土著马来人。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提供一系列财政方面的鼓励措施,这些通常都是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对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的外资企业,也有一定的鼓励措施。外资企业的批准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投资规模、当地资本参与的比例、融资的方式(在当地融资或在海外融资)、经营能力、支持这一项目的计划中的基础设施、可以吸纳该企业产品的一个当地或海外的市场。这些标准的评估是不带歧视性的,但也有偶尔的例外。比如:当一个当地企业和一个外资企业同时提交同样的项目申请时,当地企业比较容易获得批准。马来西亚的外国投资者在除了资产限制以外的各方面享有国民待遇。外国证券投资者也可以在当地的股票交易所自由买卖股票和债券,并可以购买刚上市公司的新股。但有一个另外是有关商业银行,外资在商业银行中最多只能拥有20%的股份。实际上,所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常交易的,其余的大部分则都掌握在大股东手中。马来西亚目前在积极地进行私有化改造,欢迎外资充分参与。外资企业还可以参与由政府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二、私人所有权和创建权除了外资在企业中控股30%的限制外,某些行业还有其它一些限制外资的规定。比如,政府严格控制金融服务性企业的设立,除了再保险公司外,不批准建立任何银行或保险公司。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只限于马来西亚公民。在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过去有一些外资企业曾取得过在一定时间内外资可控股30%以上的经营许可,但随着许可证期限的截止,在续办新证时,马来西亚政府要求这些外资企业证明该企业已经朝着外资控股30%的方向改进。这种结构改革的方法包括吸收新的当地合伙人,给现有的当地合伙人更大的股份或在吉隆坡股票交易所投入更多可流动的股票,最终达到外资控股不超过30%的目标。根据外国投资委员会1974年颁布的外资管理方针规定,私有企业,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都可以兼并、兼管或购买另一家企业,但某些情况下要先取得财政部的许可。虽然公有企业很少在市场或贷款方面与私有企业竞争,但面临竞争时,土著马来人的企业在取得政府合同时往往会得到照顾。三、产权保护马来西亚有完备的立法来保护私有财产。外国人可以在马来西亚购买除农业用地和价值10万美元以下住房以外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除了海滩、工业用地和工厂以外,外国人在购买其它不动产时,要向政府激纳约4万美元的款项。马来西亚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案包括1972年颁布的贸易法、1983年的专利法、1987年的版权法和1996年的工业设计法。1997年5月,国会下议院通过了四项新的立法,使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新的立法涵盖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数字化签名等问题,并对版权法作了修改。另外,马来西亚还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同时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专利有15年的有效期,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延期。虽然商标注册的时间要长达18个月,但侵权行为并不严重。对版权的保护包括计算机软件,有效期为50年。版权法中还包括以下的执行条款,即政府官员可以进入和搜查被怀疑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场所,并没收侵权产品和生产设备。在1997年,马来西亚加强了对软件产品和音像制品盗版的打击力度。四、业绩要求和鼓励措施给予国内外投资者的财政上的鼓励措施往往是与业绩要求挂钩的,这些业绩要求一般包括出口目标、原材料本地化的程度和技术转让等。对制造业投资者经营业绩的要求会在经营许可证上写明,如果企业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就有可能失去已经享有的一些税收优惠。如果情况很严重,该企业也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政府已经表示,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政府将逐步地取消目前给予国内外投资者的大部分财政鼓励措施。另外“外资企业准则”部分叙述的是对外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出口鼓励措施”是讲制造业的投资鼓励措施;“多媒体超级走廊鼓励措施”是讲对获得多媒体超级走廊资格企业的奖励措施。五、管理体系的透明度:法律和程序马来西亚政府对经济贸易事务的管理是公开的。在税收方面,马来西亚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基本上是同样对待的。公司税的税率是30%,但石油加工业的税率是40%。马来西亚政府限制企业雇佣海外侨民的数量,同时,政府还监督企业招收雇员的程序,以保证每个雇主都努力达到使企业员工种族结构平衡的要求。外资企业经常抱怨海外员工取得工作签证的过程太费时费力。由于国内极度缺乏专家、科学家和学者,政府简化了上述各类海外人员申请入境工作签证的手续。新规则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一些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先批准外国专家的工作签证,然后再提交到移民部以签发相关文件。六、反腐败状况马来西亚政府设立了反腐败办事处(ACA)来对付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从1997年6月起,政府规定,所有国家高层领导人都要向ACA申报财产。外国商人到政府部门办事时如遇任何人索要报酬,可进行举报。ACA所进行的调查都在报纸上披露。该国把行贿受贿视为犯罪,行贿金额不能从应税额中扣除。到目前为止,没有迹象表明马来西亚腐败盛行。在新闻媒体的调查中,马来西亚被列为亚洲“腐败较少”的国家之一。七、劳动力状况马来西亚社会基本上是充分就业的。1996年官方统计的失业率仅为2.6%,比以往又有所降低。当地企业和合资企业都感到在招收和留住各种技术等级的工人方面有困难。由于工资的增长比生产力的增长要快,政府鼓励生产商提高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国家劳动力咨询委员会开始推行一种与生产力挂钩的工资制度指导方针,以协调有关工资问题的各方会谈。马来西亚现在已不再提倡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政府的财政鼓励政策只给予高附加值项目,并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海外。马来西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该国的劳资关系总的来说较好,占劳动力总量10%的工会组织也比较认真负责。政府不鼓励罢工,而提倡通过谈判或由工业法庭仲裁来解决纠纷。劳资纠纷一旦提交到工业法庭处理,劳资双方都不许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马来西亚有一些全国性工会,但政府禁止在电子行业设立全国性工会,但该行业可设立机构内部工会。(二)贸易管理制度1、关税制度(1)进口关税关税是马来西亚实施进口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口关税主要为从价税,只有一些特殊产品采用从量税。目前,马来西亚对大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机械设备取消了进口税,而对汽车等进口的奢侈品和涉及国内保护行业的产品适用高税率。在免除缴纳进口关税方面,根据马来西亚《海关法》的授权,财政部长有权免除个别特殊组织或特定产品缴纳进口关税。根据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马来西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东盟成员国各类型整装车的进口关税降至20%,拆散配件组装车和配件的进口关税减至零,将其他非东盟国家各类型整装车的拆散配件组装车及配件的进口关税分别降至50%和10%。(2)出口关税马来西亚主要对野生动物、木材、石油和棕榈油等产品征收5%~30%之间的出口税,对石油统一征收20%的出口税。2、进口管理制度马来西亚将进口产品划分为四类,包括:禁止进口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的产品,如家禽、牛肉、大米、食糖和彩色复印机等;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实行临时进口限制的产品,如牛奶、咖啡、部分电线电缆以及部分钢铁产品等;自由进口产品。根据马来西亚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营养标签及标识规定》,进口食物要进行营养标识,包括标明维他命、矿物质、胆固醇、食物纤维及脂肪酸的含量,但是在对营养说明时,禁止采用医疗用语。该规定涉及到的产品包括:本地生产和进口的精制谷物食品;各种类型的面包;各类甜食面点;各种奶类及奶粉制品以及各种类型的软饮料包括植物性饮料、豆奶和大豆饮料等50多种普通消费食品。3、出口管理制度马来西亚对出口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出口产品划分为三类:即禁止出口产品、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和自由出口产品。禁止出口的产品包括军火、珊瑚、海龟蛋和藤条等;实行出口许可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动物及动物产品、大米、食糖、橡胶、纺织品和钢铁等。出口橡胶需得到政府部门的特别许可,橡胶木的出口受出口配额的限制。由于国内家具业面临原料短缺,为增加木质产品的附加值,2005年6月,马来西亚政府决定全面禁止出口橡胶木。2005年,已获得当年出口配额外负担的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其配额,但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配额。(三)投资管理制度马来西亚正在逐步放宽外资投资政策,开始允许外资在部分领域设立全资控股公司。马来西亚对外资投资后的撤资时间没有限制。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资银行一年内可以新设立4家分支机构。1、外商投资鼓励政策马来西亚鼓励投资的优惠措施包括减免公司所得税和投资税,减免进口税及销售税。为鼓励外商投资高新科技研发,马来西亚政府在吉隆坡专门划出区域设立“多媒体超级走廊”,积极引进外资从事电子、信息和通讯科技开发,产品研制及技术服务等。对走廊内的企业,除给予减免所得税和投资税赋等优惠措施外,还在电信收费、研发经费申请、上市及海外募集资本方面给予相应扶持。为鼓励本国和外国公司投资制造业,马来西亚政府为投资制造业的公司给予新兴工业地位,提供抵减投资税负及抵减再投资税负等奖励。2、外商投资限制规定目前,马来西亚对外国人获得财产的条件较为严格。根据2004年8月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发布的《外商投资指导方针》,外国人要获得总价值超过1000万(包括1000万)马币以上的财产,或者购买一整幢建筑,或者从事任何财产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当地注册企业,并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净资产、雇员、股份和不动产开发等),如果外商获得工业财产是为了满足制造的需要,则获得该财产可以不满足有关净资产的要求。对于“多媒体超级走廊”内的企业,如果是为了本企业的运作而在该区域内收购任何财产,无需获得外资委员会的批准。(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1、主要贸易管理部门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主要负责对贸易规则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配额管理,并负责一般产品、机动车辆的进出口许可证发放事务。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下属的贸易事务局专门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马来西亚海关负责监管产品进出口、关税征收等事务,并提供有关进出口许可证和关税的信息。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发展局负责促进和推动马来西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对外出口,为马来西亚产品出口提供相关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