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评审专家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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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勘查评审专家培训材料重庆市地质调查院二○○九年十二月目录地质矿产勘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1附件1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设计评审意见书格式.............................13附件2地质矿产勘查质量评分表.....................................................18附件3地质勘查项目成果报告评审意见书格式.............................30附件4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38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暂行办法(试行)..................................50附件1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野外验收申请表.......................................56附件2各专业项目野外验收要求及野外验收评分表.....................57附件3地质矿产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格式...........................103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设计调整管理办法(试行)................................1081地质矿产勘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管理,提高勘查工作质量,根据重庆市地质调查院(下称地调院)的职能职责和《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地质矿产勘查规程规范、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设计、成果验收评审,以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等。第三条项目设计及成果报告评审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事、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四条评审依据(一)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颁布的行业标准以及重庆市制订的相关规定。(二)项目任务书或委托协议书(合同书)或项目设计评审意见书、野外验收意见书等。第二章评审程序及形式第五条评审程序。签订评审委托合同书或协议书-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设计或成果报告-受理评审-组织评审-2审核,送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评审采用会议评审形式,包括集中会审、专题会审。评审组通过听取项目组介绍、答辩,评审各类资料,经过讨论后形成评审意见书。集中会审(定期评审):对在一段时间内提交的一批项目的设计或成果报告,组织专家以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专题会审(不定期评审):对重大工程项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勘查项目,及时召开专门的评审会进行评审。重大工程项目应在每年年初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评审条件及要求第七条地质矿产勘查设计应按照任务书或委托书的要求,以现行勘查规程规范为依据进行编制。提交评审的地质矿产勘查设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送审单位组织内审,并出具有内审意见书;(二)提交的设计相关责任人应签章,总工程师、内审人员及编制人员必须签名;(三)提交野外地质调查原始资料,如未经加工整饰的实际材料图,记录本,代表性照片,测试分析报告等原件。(四)附件齐全,如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以及与项目设计有关的文件资料等。第八条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报告应在野外验收合格后,以野外搜集的资料为基础,按照现行勘查规程规范的要求进3行编制。提交评审的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二)通过了野外验收,并有野外验收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三)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正规图件;(四)技术资料齐全;(五)提交的成果报告相关责任人应签章,总工程师、内审人员及编制人员必须签名;(六)经送审单位组织内审,并出具有内审意见书;(七)提交项目合同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等附件。第九条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在野外现场实地调查,充分搜集地质矿产资料后,按照现行勘查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提交评审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全面完成委托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二)经被评审单位组织内审,并出具有内审意见书;(三)提交的报告相关责任人应签章,总工程师、内审人员及编制人员必须签名;(四)形成文字报告和各类正规图件;(五)技术资料齐全;4(六)提交项目委托书或合同书。第十条送审材料一般为3-7份,视评审专家的多少确定。集中会审应向每位评审专家提供一套完整的送审材料。专题会审原则上应向每位评审专家提供一套完整的送审材料,若附图较多的项目提交附图的数量可酌情减少,但应不少于2套,且应向每位评审专家提供项目的主要图件,如地形地质图、储量图和代表性剖面图等。第四章评审工作组织第十一条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和送审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二条评审工作统一由地调院总工办组织安排。其中: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科研等项目等由地调院基础调查科主持评审。矿产资源勘查设计由地调院资源评价科主持评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报告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由地调院总工办主持评审。第十三条送审单位应按照上述第七至十条的要求,分别向地调院总工办提交完整的送审材料。接件人员在接件时应对送审材料的名称、重要附件以及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审,合格者收件登记,否则不予受理。第十四条地调院总工办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及时提出5评审安排表,并会涉及评审工作相关的基础调查科、资源评价科会签;上一周送审项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周安排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地调院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评审安排进行审核,经地调院院长或负责人审批后,送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备案。第十五条集中会审每周原则上1-2次评审。视评审的设计或报告的多少安排评审组,原则上每天每个评审组评审数量不超过6个。评审地点确定后,地调院总工办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专题会审根据项目性质、任务要求等及时组织评审,评审地点视情况确定。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组人数根据项目类别、复杂程度、规模、工作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由3-9人组成。其中:地质矿产勘查设计:基础地质调查、地质科研、大中型矿床、工作程度达到详查的项目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小型矿床或工作程度达到普查及以下的项目专家组由3-5人组成。成果报告:基础地质调查及地质科研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大中型矿床或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家组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储量评估师应不少于3-5人;小型矿床或工作程度达到普查及以下的项目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储量评估师应不少于1-3人;6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有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项目专家组成中储量评估师应不少于2-3人。第十七条评审组织单位在专家库中轮流安排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组成人员应覆盖项目所涉及的主要专业,专家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第十八条评审专家组成员确定后,地调院总工办应预先将送审材料(送审稿)送达专家组成员审阅。第五章评审第十九条地质矿产勘查设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预期成果等。不同专业应突出本专业的特点。其中经费预算按国家、相关行业和重庆市的有关预算标准和规定进行评审。第二十条地质矿产勘查成果报告(包括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有:(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二)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三)提交的主要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7规定;(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五)成果和综合图件的质量;(六)存在问题。第二十一条无论何种形式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收到送审材料(送审稿)后,均应认真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第二十二条送审单位总工办或二级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会,被评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会,否则不予评审,由此造成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由送审单位承担。未评审的项目在适当的时机予以安排。第二十三条评审组通过听取项目组介绍、答辩,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经过讨论后形成评审结论,及评审意见书。第二十四条评审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评审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设计或成果报告专家组应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设计或成果报告由与会专家一致认定,并形成修改、调整意见,以便送审单位修改、完善。每批评审项目中,应严格控制优秀等级的数量,按照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评选优秀项目,确保优秀等级的质量。8第二十五条评审科室主持人或会议人员应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对报告的主要问题和评审结论应有明确记载。认真复核专家组长意见书稿的技术内容和文字,如有重要错漏,可向专家组长提出修改建议。第二十六条评审工作结束后,送审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设计或成果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书报送组织评审单位。第二十七条送审单位应根据评审备案意见对设计或成果报告进行最终修改定稿,按规定复制或出版,并及时汇交全部资料。第二十八条送审单位对评审不合格的项目设计或成果报告,应重新补充收集资料,编制提交设计或成果报告,并送评审单位重新组织评审。第五章审核和备案第二十九条地调院主持科室负责人应对设计或成果报告和评审意见书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认可。地调院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复核,并对评审意见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地调院院长或负责人对评审意见书进行审批,院办公室加盖评审专用章后,送审单位将评审意见书送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审核内容主要有:报告是否符合任务要求、评审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定、报告依据评审意见修改的情9况、以及其它影响报告评审的因素等。第六章评审机构及专家职责第三十一条评审机构职责(一)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和送审单位委托组织进行评审。(二)接件人员在接件时应对送审材料的名称、重要附件、资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初审,合格者收件登记,否则不予受理。(三)选配符合专业条件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轮流安排。(四)评审主持人或会议人员应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对报告的主要问题和评审结论应有明确记载,并提交评审总结报告。(五)认真审核、复核专家组意见书稿的技术内容和文字,严把技术质量关,如有重要错漏,可向专家组长提出修改建议。(六)认真评选优秀报告。对专家组提出的复核通过、不通过评审的项目,应督促送审单位认真修改完善。(七)针对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和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评审专家、项目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八)地调院主持评审的业务科室于每月底,应对当月的评审工作进行总结,交地调院总工办汇总后,向主管部门10汇报设计或成果报告编制质量和评审情况,并向送审单位通报该单位承担项目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职责(一)评审专家应安排充裕时间认真阅读报告文本和附图、附件,对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主管部门意见,负责任地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二)评审专家在评审会上应准确地、充分地、无保留地发表自己对报告的评审和修改意见。(三)对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的认定和修改,专家组应取得一致性意见。(四)专家组长接到修改完善后的报告稿,应全面核对每位专家所填意见表中的意见是否逐一得到修改和补充,报告修改对照表和报告修改稿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方能出具专家组意见书稿。(五)专家组长复核修改后的报告,如发现新的问题必须处理时,应与其他评审专家交流并取得一致意见,并报评审机构留档备查。(六)评审机构对专家组长出具的意见书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专家组长提出修改建议,经协商一致后,由专家组长修改评审意见书。(七)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签名的意见书具备法律效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第七章评审技术服务费用第三十三条地调院按委托合同书或协议书对集中会审项目收取组织评审技术服务费,对专题会审项目不收取评审技术服务费。第三十四条集中会审发生的会务费、材料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地调院承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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