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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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读书笔记《侵权行为法》一书是由王泽鉴所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书由七章组成。第一章是基本理论、第二章是侵权行为在比较法上的观察、第三章是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的限制与抛弃、第四章是第184条结构分析、第五章是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第六章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七章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全书以提问的方式开始编写,书的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台湾地区每年因工业灾害、交通事故和公害等而造成死亡、伤害的人数究竟有多少,同时造成了多少损失,消耗多少了社会资源?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来源是什么?以及为了获得这些救济必须支付多少成本?如何高效的减少危害事故,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制度?我们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后作者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如何防止或者减少危害事故的发生?第二,如何合理填补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本书以侵权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其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深入、比较系统的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加害人应对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同时探究其填补损害以及预防危害事故的功能。一般情况而言在一些英美普通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教科书以及专门著作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很多。德、法和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是民法债之发生的一种主要的原因。台湾地区虽然也有关于侵权行为的一定量的论文,但缺少体系的论著,所以还尚有补充的余地。就其内容而言,一般认为有三册。即:1、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3、损害赔偿、补偿体系的再构成本书的作者认为学习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建立和扩大发展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未来都表示关切,比如说有因新西兰“事故补偿法”的施行而为侵权行为法唱起的挽歌。但是也有一些专家预测侵权行为法的衰微。比如有人说,侵权行为目前正处于交叉以及正陷入危机的境地,所以这些专家主张因该果断的废弃侵权行为法。对于提议废除侵权行为法这些观察或者语言含有若干理由,大家心里明白,不必再用言语解释。以过失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具有许多需要修改的方面确实不可否认,但是无过失补偿以及社会安全保障在若干方面存在的高效率也应该值得我们大家的肯定。我认为侵权行为法不应该作为填补损害的唯一或者主要的制度,而是应该与其他制度共同结合和发展,在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职责和任务。最后侵权行为法为我们大家一个平台。比如说当我们的个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来保障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即可以使得被害人能够依司法规定寻求法律救济,并最终使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因此侵权行为法就其所维护者来说,都是个人的主张和个人的尊严,从这方面来说它确实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在全球的侵权行为法中以台湾侵权行为法为例,台湾侵权行为法是受外国法以及法学著述谈论的判例学说,具有浓厚的比较法性格。比较法研究可以认识不同的规范模式,同时不受限有的固有体系,从中这方面来说判例学说对于法律规定之解释、成长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同时比较法在横的方面是把各国现行的法律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纵的方面则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例如18世纪以前的农业社会,当时的危害事故比较少,损害也较轻,所以在当时侵权行为的功能尚属有限。而大陆法系,很多情况下仍受lexAguilia法的影响,一般采取列举主义,当然英美法也采取个别侵权行为(Torts)的规范模式。19世纪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器时代的到来、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自然法理念的洗礼,欧洲各国的民法法典很多都创设概括性的侵权行为原则,并采取过失责任主义,在英美法国家neligence侵权行为的登场,使得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达到顶峰时期。但是20世纪以来,尤其是50年代以后,以过失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机能深受探讨,从而发生了重大变迁。引进或者增设危险责任促成了侵权行为法制体系内的改革。然而更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问题是,伴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发展,许多具有替代性或者辅助性制度的掀起,使得侵权行为本身的存在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侵权行为法的前途备受大家的认真关切,进而并引起了学者对其所具有的公平性与效率性的争论,这一项变迁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归责原则、赔偿制度以及方法论的思考。确实有值得我们深刻研究、检讨反省的必要。同时这本书书以对话式的方式来进行编写。内容简洁易懂、详实、具有很强的可读性。王泽鉴先生的《侵权行为法》是关于民事领域方面的重要著作,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侵权理论的条款仅有了了的数条,与我国《侵权行为法》那样形式上的完整的规范体系相比相差很远。但是通过数次对民法典条文的修正,同时再加上“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台湾地区有关侵权行为法的条款这一块已经慢慢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王先生把《侵权行为法》的编写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者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在立法体例上基本上也是按照大陆法系的“先一般,后特殊”的抽象思维模式来分类的。王先生从德国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角度出发,认为从清末以来,德国刑民一直是在政府以及学者研究的重点和目标。因此从总体来说,对于各国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在这本书的第一篇里,他首先对理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比如说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原则以及发展历史,并对欧陆和英美侵权行为的各自的特点进行了比较,以及详细的论述了侵权行为的类型、机能、过错、免责事由。而重点分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是“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加害于他人的也不相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必须负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的人不在此行列。这些规定与我国《侵权行为法》前几章的一般规定非常相似。虽然仅仅有一个条款,了了数语,但是却涵盖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等主要内容。在第七章中简单论述了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同时又在附录的位置附加了欧洲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大概有20几件。虽然这些案例比较简短,但对于我们理解侵权行为理论的分析至关重要。在这本书的第二篇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他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无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代理人责任,同时还对雇佣人侵权责任,承揽人责任、定作人责任、动物占有人责任、工作物所有人责任、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体系以及发展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这些内容又台湾民法第184条到198条之规定以及民法最新的修订内容、大法官解释、最高法院的判例相吻合。简而言之,王泽鉴先生在分析问题的时候,充分发挥了其师卡尔.拉伦茨的请求权分析方法的特色,通过分析图表和结构,对每一个法律问题都分析的彻头彻尾。这部《侵权行为法》是关于侵权法理论的重要的专著。我从寒假读这本书到现在对侵权行为有了一个模模糊糊的整体框架,但是截止到目前到了一个真正的案例分析的号时候我还是无从下手。或者依照教材中侵权行为结构所作的模仿一下,总是感觉感觉自己缺乏独立的体系构建能力。对于这本书的具体理论问题,我来来回回看了好几遍,仍然不知道意思所指。但是合上这本书有一种满足感,如此一本名家之作被我看完了。但更多的感觉还是在博大精深的侵权行为法领域里,不明白部分理论的规范意旨到底是什么。因此我看完了这本书让我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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