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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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四川省镇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孜州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甘孜州积极推进“多规合一”改革,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第三条甘孜州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尊重城乡发展规律,贯彻落实“实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脉,塑造城乡特色,优化城乡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3—第五条州、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州、县(市)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乡(镇)应当设立规划执行委员会,州、县(市)、乡(镇)应当设立城乡规划监督委员会。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州、县(市)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旅游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第六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有权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二章编制组织第八条各类规划组织编制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4—(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综合规划。无条件的可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村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无条件的可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单独编制或划片区编制,或者遵照所在地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专项内容进行规划。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采取座谈、访谈、征询、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吸取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应当在报送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的材料中附具并说明。第十条城乡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对编制单位报送的草案进行审查。审查草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技术性强以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专家对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根据征求意见和论证结论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一条县(市)域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城镇综合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上报审批前,应当提请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重要镇的综合规划,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审议。审议意见交县(市)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二条报批城乡规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城乡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包括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审议意见及相关意见处理情况;(二)城乡规划草案文本、图纸及其附件;(三)城乡规划说明书等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在城乡规划报批前,在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网站或相关场所公布城乡规划草案,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及草案文本,听取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构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城乡规划在实施中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条规定进行报批。第三章编制内容、要求及成果第一节县(市)域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深化完善甘孜州城镇体系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与县(市)—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统筹规划县(市)域空间管控、城乡用地布局、乡村体系、交通体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制定统一的发展目标、技术指标、空间坐标、图例标准、管控平台,形成城乡空间“一张蓝图”全覆盖。第十六条县(市)域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第十七条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说明规划的编制背景、规划原则、指导思想、规划依据、规划期限、规划范围等内容。(二)相关规划分析分析上位规划对县(市)发展定位、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战略部署,做好与州域相关规划的衔接。(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战略分析区域层面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战略地位与作用,分析发展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确定城乡性质、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指标与总体战略。(四)空间管制规划根据各县(市)基础条件进行多因素综合分析,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范围,提出各区域管制要求与发展引导措施。划定基本农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型控制线;划定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保护型控制线;划定各城镇—7—及乡村开发边界控制线、建设规模控制线、重点项目控制线等发展型控制线。(五)用地布局规划确定县(市)域城镇、农业、自然生态空间布局,按统一的用地分类,形成全域用地规划布局。(六)乡村体系规划分析县(市)域城镇化动力机制及人口增长、劳动力转移和就业结构变化趋势,制定城镇化战略,预测城镇化水平,明确各城镇职能结构、等级规模与空间布局。重点分析教育设施、旅游设施、宗教信仰等人口集聚因素。确定乡村规模与功能,制定村庄体系规划;确定乡村建设用地规模和管控要求;制定乡村建设规划目标;提出乡村的设施建设决策,落实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区分类制定村庄建设指引,提出相应重点建设项目、标准和时序。(七)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目标、结构和重点,重点分析农牧、水电、矿产、旅游、特色加工等产业类型及主导产业选择,落实主导产业空间布局。(八)综合交通规划明确航空、铁路、公路等交通和旅游专线、公共交通等内部交通总体布局,提出道路技术等级、断面等建设要求,明确客货运物流、交通场站布局和用地规模。—8—(九)设施规划确定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电力、供暖、环卫等基础设施空间布局、配置标准及管网走向;确定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空间布局、配置标准;重点考虑高原独特的水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方式,高标准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十)综合防灾规划分析各类灾害现状及次生灾害的潜在危险,确定洪涝、火灾、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治规划内容,提出防治目标与要求,明确各类防灾减灾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十一)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明确生态功能分区、环境分区与管控要求、划定生态空间格局,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与策略。(十二)文化与风貌保护规划明确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范围、内容和重点,提出保护与利用要求。研究历史文脉、民俗文化、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点挖掘地域传统空间特色和文化内涵;确定总体风貌定位与景观架构,提出明确的风貌分区及风貌保护指引措施。(十三)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建设重点、建设时序、空间布局及实施措施,明确近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9—制定近期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要求,提出近期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第十八条县(市)域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第十九条县(市)域总体规划文本的体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相关规划及综合现状分析第三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战略第四章空间管制规划第五章用地布局规划第六章乡村体系规划第七章产业发展规划第八章综合交通规划第九章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规划第十章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第十一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二章文化与风貌保护规划第十三章近期建设规划第二十条县(市)域总体规划图纸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区位分析图—10—标明规划范围、位置、与其他县(市)的区位关系、交通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大致布局等。(二)综合现状分析图标明现状的城镇与乡村的规模、等级、职能,各类设施分布状况,地质灾害点分布等。(三)空间管制规划图标明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范围,划定各类控制线的空间边界、分布和管控范围。(四)用地布局规划图标明远期发展形态,确定各类用地范围与界限。(五)乡村体系规划图标明城镇及乡村的位置、规模、等级、职能和空间布局。(六)乡村建设规划图标明乡村重要居民点管控边界,建设用地范围,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规模。(七)产业布局规划图标明各类产业及产业空间布局。(八)综合交通规划图标明各类交通设施的布局和客货运交通组织,交通设施用地范围,道路等级和分类。(九)设施规划图标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类型、配置标准。—11—(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图标明各类灾害分布点、影响范围,防灾减灾避灾设施的位置、范围、标准。(十一)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标明生态功能分区、环境分区的界限及范围、生态空间格局等。(十二)风貌规划图标明风貌分区、景观空间结构、重要景观节点、主要道路及河流等景观廊道,各分区的风貌指引等。(十三)近期建设规划图标明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重大设施位置及用地范围,主要建设项目位置及用地范围等。第二节城镇综合规划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将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合并编制,同时开展城市设计,编制城镇综合规划。城镇综合规划应当将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需要配置的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用地面积,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纳入控制要求;将建筑体量、风格、风貌、—12—色彩、景观环境等的要求作为指引性条件。第二十二条城镇综合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第二十三条城镇综合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总则划定城镇规划区范围;预测规划期末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城镇性质、职能及未来发展目标和定位。(二)空间管制规划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范围及各类控制线的空间边界。(三)用地布局规划安排城镇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发展规模、范围。(四)空间结构规划确定城镇的空间结构等级体系,明确功能分区,明确生活空间、生产空间、生态空间。(五)交通系统规划提出城镇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总体布局,确定主要交通设施和道路等级系统,确定镇区道路的道路断面形式,确定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六)设施规划确定城镇主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布局原—13—则、类型、范围、配套标准及具体控制要求。(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等的具体位置和保护界线,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内容、要求和具体控制指标。(八)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提出防灾减灾相关规划原则,确定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人防设施布局等具体安排。(九)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确定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污染防治策略、生态保护与修复任务和保障措施。(十)景观风貌规划确定城镇风貌定位与景观架构,划分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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