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宣传知识(小学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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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小常识周李旸2013年12月2日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学生3第三章学校4第四章教师5第五章教育教学6第六章经费保障7第七章法律责任8第八章附则现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的,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我们国家是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小学和初中加起来就是九年,大家要记住啊!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都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义务教育法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实施,也能提高全民族素质!我们现在良好的学习环境来之不易,大家要珍惜呀!我们接受义务教育,是我们享有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第二章学生学生身体不适可延缓上学,但要得到批准哦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可以开始上学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进行文艺、体育等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接受义务教育禁止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第三章学校学校建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也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我们身边如果有这样的同学,大家要关心和帮助他们)。第三章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校是一个大家庭,是我们温暖的家!学校在帮助我们阻止“灰太狼”!第四章教师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四章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对教师的要求真严啊!我们的每一位老师,都经过了重重考验,合格了才能出现在我们面前。他们每一位都是受人尊敬的好老师!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五章教育教学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五章教育教学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五章教育教学总结一下:这一章好几条都在说我们用的教科书,那么一本薄薄的书,竟然有这么多的规定,也这说明了国家对义务教育多么的重视啊!第六章教育经费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第六章教育经费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章法律责任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且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容好多啊,挑几条我觉得重点的吧: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灰太狼”和“红太狼”做了坏事要受惩罚的!第八章附则附则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小结义务教育法是和我们切实相关的国家法律,有了它,我们接受教育就有法可依。国家对学校、教师、教育教学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是对我们负责。为了义务教育能顺利得以实施,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经费严格管理。任何违反了义务教育的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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