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中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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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医学伦理学应用中的问题主讲人:董园园第一节医患关系中的伦理问题第二节护理中的伦理问题第三节高新技术中的伦理问题第四节生命与死亡第五节卫生事业管理伦理与医院伦理委员会第一节医患关系中的伦理问题医患关系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医疗实践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在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处于主导地位,而患者在治疗疾病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医患关系的满意度主要取决于医者。一、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患者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一个人得以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受的利益。患者权利就是指一个人在扮演患者角色后应该享受的权力和利益。患者的权利受社会制度、生产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精神文明水平等客观条件限制,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一些国家,已经将患者权利立法,但我国对患者权利的依据使用的是宪法及民法中的一些条文,更多的是靠伦理、道德及社会舆论监督来保障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的医疗权2、知情同意权3、保护隐私权4、医疗监督权5、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6、医疗赔偿权1、平等的医疗权人的生存权利是平等的,我国的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种权利不因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经济条件及民族、种族的不同而不同。这是每个医务工作者都必须熟知和具备的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这里的平等的医疗指的是患者都有权享有的、必要的、最基本的诊治、护理,不包括对于稀有医药资源的及高新技术的占有。2、知情同意权首先,患者有权询问和获知关于自己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手段、转归及预后情况,有权了解有关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等实际情况。其次,在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及治疗手段和措施后,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拒绝。但某些特殊情况除外,如重症抢救、患者意识不清及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行使医生干涉权,做出符合患者健康利益的决定。医生干涉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力以达到对患者应尽责任的目的,又称为医生的特殊权。同时,患者有拒绝参加各种临床实验的权利,绝对禁止不征得病人同意情况下进行人体实验性治疗。3、保护隐私权在疾病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经常会得知病人的一些隐私或生理缺陷,患者有权要求保守个人隐私,不向无关人员透露和公开,这是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4、医疗监督权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权利获得实现的权利。如:监督自己的平等医疗权,了解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5、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疾病使患者身体机能下降,影响到患者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因此,病人有权要求医生开具诊断证明,免除自己无力承担的那部分社会责任和义务。如:残疾人可以免除服兵役的义务等。6、医疗赔偿权因医务人员的失职或过失造成患者利益遭到侵犯或人身受到损害,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的要求,并依法获得赔偿。患者权利的实现,更多地依靠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尊重和对患者权利的认可,患者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及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指一个人对社会、集体和他人在道德上应尽的道德责任。患者的义务是指患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医疗服务向患者提出的要求。义务的具体内容有:1、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2、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3、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4、支持医学科学研究的义务1、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患者患病后应积极主动就医,并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断和治疗工作,保障自己享有及时、有效的救治,同时,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负责。2、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保持健康的身体,参与社会责任的承担是每个人都具有的义务,自觉杜绝不良生活习惯,注意锻炼身体,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是扮演好社会角色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患者有责任和义务自觉保持健康,减少疾病发生。3、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患者应遵守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如遵守探视制度、自觉缴费、尊重医务人员等等。4、支持医学科学研究的义务医学的发展,离不开科学研究。新疗法的推广、新药品的应用都需要患者的参与支持;大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疑难杂症的研究等,更需要患者的积极配合。医学的进步是属于全人类的,是服务于大众的福利性事业,对医学实践的配合,需要患者的理解和支持,这是患者的义务,但更多的是限于道德范畴。医务人员的权利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得以行使的权力和应享受的利益。(二)医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医务人员的权利具体有几下几个方面:1、进行疾病诊疗的权利2、医生的干涉权3、维护个人正当利益的权利4、提出减少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1、进行疾病诊疗的权利经过正规的学习和训练,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合格后取得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治疗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独立自主,不受其他人、任何外力影响的,医务人员的疾病诊疗权应该受到社会、患者及家属的尊重。此外,医务人员的这种权利,也是一种职业道德,不可以滥用,更不可以拒绝给患者诊疗,或者不负责任。2、医生的干涉权医生干涉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限制患者自主权力以达到对患者应尽责任的目的,又称为医生的特殊权。行使医生干涉权的前提条件是为了维护患者的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它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患者意识不清,在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进行的紧急救治,可以由医生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治疗方案;②精神疾病患者、自杀未遂患者或认知能力有限的幼儿,拒绝进行医疗救治时,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③即使患者出于某种目的,同意参加某些对人体有伤害的人体实验,医生也必须行使干涉权,保护患者的健康权利;④对某些有可能对社会、他人造成危害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医生应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为控制。此外,医生的这种权利,应尽量征求患者家属的同意,并且,对于患者充分知情后做出的不愿意治疗的决定,如晚期癌症患者、危重疾病患者等,医生无权拒绝。3、维护个人正当利益的权利医务人员有权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有权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这种权利是与它的职业特点决定的,但是医学是具有福利性质的一种职业,不可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更不能见利忘义。4、提出减少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有权根据患者的疾病情况开具诊断证明,提出减免患者一部分社会责任和义务,以保障或恢复患者的健康情况。这种权利同样不可以滥用,必须实事求是。医务人员的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担负的道德责任。医务人员的义务是医学科学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它要求医务人员自觉对患者的健康负责,对患者的生命负责。医务人员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进行疾病诊疗的义务2、解释说明的义务3、医疗保密的义务4、对社会负责的义务1、进行疾病诊疗的义务医务人员的根本义务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负责。这是医疗行为的人道主义性质决定的。患者的利益高于一切,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医生都不能拒绝对患者的救治。2、解释说明的义务医务人员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预后、转归等有关诊断、医疗情况告知患者,使患者充分知情,尤其是可能给患者带来伤害的治疗措施,更应详细、明白的向患者解释,这是为了更好的执行自己的医疗措施,更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2、解释说明的义务但这种解释说明也是以患者利益为先考虑的,不可以单纯为了推卸责任而夸大其辞。3、医疗保密的义务医疗保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为患者保密,如患者的个人隐私、生理特征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得知的个人秘密,都应该保密;二是对患者保密,指的是一些患者患有严重疾病或晚期恶性肿瘤,如果如实告知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治疗效果,医生可以对患者隐瞒,但应告知其家属。3、医疗保密的义务此外,医生本人或别的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失误及医疗差错等情况一般不应当告知患者本人。4、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治病救人与科学研究不发生冲突时,对医学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是促进的。但是当对患者个人的义务与对社会的义务发生矛盾时,应权衡两者的利弊,不能盲目的牺牲个人利益,去成全社会利益,应该在很好的分析风险/收益情况下,统一个人、科学、社会三种利益到最佳平衡点。如优生中个人生育权与生命质量论的冲突,稀有医药资源的分配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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