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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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XXX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XXX几个问题l权利和义务的关系?l医生的权利?l患者的义务?l患者的权利?l医生的义务?l从医纠的角度如何尽我们的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是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与“权益”同义。也可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权力或享受的利益。义务是指在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患者的权利就是医方的义务!医生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临床医学活动中,享有一些法定权利。(一)诊疗权。执业医师的专业活动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恢复或维持健康提供诊疗行为,这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诊疗权又包含有:疾病调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强制治疗权和紧急治疗权。医生的权利(二)特殊干预权。通常,医务人员的一般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需限制患者的权利,以达到完成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义务和对患者根本权利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就是特殊干涉权。(三)医学研究权。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学实践中,对疾病的治疗与预防进入研究的权利。(四)人格尊严权。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其人格理应受到保障,这也是进行正常医疗服务活动的基础。患者的义务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义务:患者由于疾病因素或恢复、维持健康状况就医,而医疗机构则是通过正常的医疗管理制度运行来保证就医者的就医权利得以实现。因此,患者就医时必须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的义务:医务人员是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主体,他们的人格与就医者的人格一样都必须得到尊重。患者的义务3.诊疗协力义务:寻医就诊是患者的自由选择结果,而且医疗服务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就医者相互配合才能顺利开展,达到就医者就医目的的活动,患者应配合医师诊疗的需要,力求治疗效果之完美。例如据实告知症状,据实回答医师之问诊,按时服药、按时就诊等,此称为诊疗协力义务,如果患者不给予协力,医师即使有再高明的医术也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患者的义务4.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是针对就医者患有医疗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对患者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进行专门性隔离治疗的一种特殊行为,如SARS、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5.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基本上都实行有偿服务,所以患者要相应地支付报酬。但若患者未给付诊疗报酬前,依劳务性契约报酬后付原则,医师有先行给付的义务,则医师不得因患者未付诊疗费用而拒绝诊疗。患者的权利•患者的权利是指一个人在形成病人角色后应该享受的权力和利益。•病人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病人权利的历史关于病人权利的讨论最早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1946年《纽伦堡法典》中对病人的知情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条件,即知情、自由意志和有能力。此后,知情同意的原则从人体试验扩大到临床诊疗,成为病人权利的主要内容。1946年,美国通过了一个要求医院符合一定标准的法案,赋予州在法律上有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病人权利的权力。病人权利的历史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医学会通过了《病人权利宣言》1986年第三十八届世界医学会通过的《医师专业的独立与自由宣言》中也提到了病人的权利患者的权利患者有要求医疗机构按照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有了解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收费、医疗事故等确切情况的权利;在治疗处理之前,有选择、同意或反对治疗方案的权利;患者的权利当患者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请求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包括行政调解和处理、司法诉讼,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愿意的途径;有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和在发生医疗事故后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患者的权利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患者家属有聘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并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权利;医患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患者有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患者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如果患者及家属认为自己的医疗事故争议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有直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的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患者的权利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申请参加鉴定的专家回避、选择参加抽取的专家地域范围的权利;患者在专家鉴定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患者有享受报销的权利(患者必须向医方提供准确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参保类别等)。医方的义务n广义的医方义务既包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的法定义务,还包括在宪法原则指导下,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而由职业道德规范调整的道德义务。n狭义的医方义务则是指通过立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予以确认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便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医方的义务1.紧急抢救义务2.问诊、治疗的义务3.告知及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4.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保证义务5.医务人员资质保证义务6.康复疗养指导义务7.转院和转医义务8.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9.隐私保密义务10.特别注意义务紧急抢救义务•紧急救治义务是医疗机构最起码的应尽义务。•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患者身患危急严重疾病或者意外重伤,情势危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拒绝对危急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包括对病危患者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手段和及时通知本机构能够处理此种危急患者的医务人员进行诊治和抢救,并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该紧急处置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应当前往何医疗机构进行何种诊治。案例一u事件回放:大邑县沙渠镇医院大门口悬挂的广告牌上写着:“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但是,距离医院不到300米的居民邓志明凌晨发病,其妻子到医院请医生,值班护士却不叫医生出诊。当天上午,邓志明因病去世,杨华认为丈夫的死是因为医生没有出诊延误了治疗时间,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等20万元。?有没有错?尽到义务没有?案例分析u沙渠镇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承诺“24小时应诊,救护车免费接送病人”。杨华受丈夫委托到医院要求医生出诊的行为,是考验医院是否履行承诺的行为。医院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就构成违约,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u法院判决沙渠镇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0733.95元。案例二p事件回放:2004年1月13日上午,郭女士来到中医院妇产科分娩顺利,在胎盘娩出过程中,发生胎盘滞留,阴道出血,经治医师即行徒手剥离胎盘手术。当胎盘剥离娩出后,郭女士阴道仍然出血,医生考虑其子宫收缩乏力引起宫腔出血积血,遂请院长、外科主任前来会诊,并在外阴消毒后徒手入宫腔掏出积血块450ml。由于子宫收缩差,阴道仍出血较多。诊断为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经请示院长,考虑在短时间很难止血,血源一时又难以到位,同意将郭女士转到当地条件较好的人民医院治疗。案例二p下午6时20分,人民医院接诊后诊断为“产后大出血;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经加强宫缩、输液输血,止血等治疗,但疗效不佳,阴道继续出血,宫腔积血增多。为挽救生命,人民医院在征得郭女士家属同意后,于当晚进行了腹式子宫次全切除术。切除的子宫经检查,未发现胎盘残留及子宫损伤。郭女士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8000余元。因子宫被切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案例二p郭女士认为:中医院妇产科医生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徒手伸进产道里操作,使本已虚弱的身体经不住疼痛刺激,从而加重了产道出血。中医院医生是在回天无力的情况下,才同意转送人民医院急救,人民医院为保护产妇的生命,选择了子宫切除手术。造成本人身体残疾是中医院医生治疗措施不力,操作失误的结果。遂要求中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万元。?中医院有没有错?尽到义务没有?案例分析p本案的郭女士在胎儿娩出后出现大出血。产后出血是产科出血常见而严重的并发症,应该说该并发症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病变。并发症常见的原因有子宫收缩乏力、胎盘滞留、软产道损伤、凝血机能障碍。本病例首先应考虑的是胎盘粘连引起子宫阴道出血,而出血不止就会危及产妇生命,必须立即实行徒手剥离胎盘手术,别无选择。即使郭女士及其家属术前不同意实施该项手术,医务人员也有义务、有责任为郭女士施行该项手术。实行徒手剥离胎盘手术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防止胎盘滞留引起的产后出血,竭力挽救其生命。案例分析p该手术行为既符合妇产科医疗常规和执业医师法规定,又合情合理,更有益于郭女士的生命安全,且手术成功,剥离的胎盘无残留,亦未造成子宫穿孔。郭女士在人民医院作子宫次全切除是由于子宫收缩乏力引起的产后大出血所致,而徒手剥离胎盘不会导致宫缩乏力,中医院在实施徒手剥离胎盘时未尽告知义务而实施该手术与郭女士子宫次全切除的后果之间无关联性。在郭女士因宫缩乏力引起产后大出血时,中医院进行了积极的抢救,及时将郭女士转入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未耽误输血和抢救时机,充分履行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义务。问诊、治疗的义务ü在诊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问诊义务,全面细致了解患者的情况,包括患者的病状、有无既往病史或者家族病史、是否有特异体质等,在必要时还要安排进行适当检查和化验,确保和验证问诊结果的准确与全面。ü在经过问诊和检查后,做出对病情的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对患者及时进行治疗。ü诊疗义务虽然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因人而异、因地制宜,但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适当原则。适当原则(又称安全原则)诊疗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实现,因此,医方的诊疗义务首先是该诊疗护理服务必须是有利于患者生命健康的。为此,该原则包括四项内容:v(1)医方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应当符合保障病人安全的要求。例如有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手术等,应当向患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制订预防危险的方案。v(2)医方已知其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受现有医学水平限制而存在严重缺陷,就应当依据制度规定报告并及时告知患者方,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的,尽可能减少和预防危害后果的发生。适当原则(又称安全原则)v(3)医方不得违反法律实施医疗行为,并且除必须并已经患者同意外,不得采取可能危害患者的治疗方法,例如,为保全患者生命而实施截肢手术;为治疗而使用麻醉药品、有毒副作用的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v(4)未经审批和征得患者方的同意,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案例三v事件回放:原告李某母亲因“停经39+6周,见红40分钟”,于2003年4月14日住入被告某医院妇产科待产。产科检查:估计胎儿体重约3900g(注:接近4000g的巨大儿标准),胎膜早破。生产过程中出现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停滞,检查显示持续性枕横位。考虑产妇及胎儿情况,应果断采取剖腹产手术,以防出现母、婴意外,新生儿产伤等严重后果。但是被告却向原告家属推荐胎吸或者剖腹产,也未向其说明胎吸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在胎吸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操作粗暴,致使原告出现右臂丛神经严重的撕脱伤。后原告被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诊断为“分娩性右臂丛神经损伤Ⅳ型”。虽经手术治疗,原告目前仍遗留下右臂完全瘫痪这一严重后遗症。?错在哪?有没有违背适当原则?案例分析v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是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出现右臂丛神经严重撕脱伤这一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v被告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未违反操作规范,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并发症,对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v经XXX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1、医院存在违反产科诊疗常规的过失行为;2、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儿严重的肩难产导致新生儿右臂丛神经损伤;3、医方负有主要责任。v本案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3.5万元。告知及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知情权义务)Ø医师告知及说明义务其意义是由美国受告知后同意的概念而来,其具有三个层次,一是医疗行为需经病人同意、二是医师需善尽说明义务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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