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取得和应用江苏省发明人维权工作委员会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蒋海军律师Email:zizhijiang@163.com手机:1307341073615366162920一、外观设计专利简介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四、专利权的实现和制约一、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介绍1、何谓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申请号】200430015810.1【申请日】2004.01.14【名称】路灯灯具(WJYDT-2)【公开(公告)号】CN3396830【公开(公告)日】2004.10.06【主分类号】26-03【分案原申请号】【分类号】26-03【颁证日】【优先权】【申请(专利权)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地址】213012江苏省常州市五星桥北新昌路8号【发明(设计)人】梁耀明;沈月健【国际申请】【国际公布】【进入国家日期】【专利代理机构】常州市天龙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人】孙彬【摘要】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2、外观设计的特征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3、不能授权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明显违反法律、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明显妨害公共利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4、不能予以保护的对象■产品的性质导致不能予以保护;■设计的内容导致不能予以保护;产品的性质导致不能予以保护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产品。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产品部分。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构件。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设计的内容导致不能予以保护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产品的名称2、产品的照片或图片3、简要说明1、产品的名称以下产品名称不可用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过于抽象的名称,“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除外。2、产品的照片或图片要求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图片的数量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视图名称及其标注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成套产品和组件产品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图片的绘制按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照片的拍摄照片应当清晰照片背景应当单一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照片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后视图3、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产品名称要一致。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需要写明的情况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确基本设计。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三、外观设计的授权1、新颖性2、单一性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单一性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不得超过10项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并且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四、专利权的实现和制约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现2、外观设计侵权的判定3、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抗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现在产品上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警告他人不得侵犯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提起诉讼外观设计侵权的判定(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产品名称为“玩具汽车”,分在“21-01”类,而对比文件产品名称为“轿车”,分在12-08类,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用途相同或相近的情况。玩具汽车与轿车属于非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因此,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而言,不再进行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不相近似”。合议组直接认定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与本专利不相同且不相近似,请求人以其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相同相近似的判断判断主体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判断原则和方式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原则判断方式单独对比直接观察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案例: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权纠纷案确定原告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中载明的图片为准。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相同产品。将被控产品实物与原告专利授权公告中载明的图片对照观察,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被控产品包括了该专利设计的全部细节特征,可以认定已经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的比对首页上页下页尾页共5张外观专利图形CN2006300nullnull本专利的套件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沙发挡板外侧面的按钮的形状:本专利套件1中的按钮为长圆形,而附件1为圆形。但是,该按钮处于挡板的外侧面,且其尺寸相对于沙发整体来说非常小,因此,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处于侧面的较小的按钮的形状差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并不会对本专利的套件1与附件1的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的套件1与附件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座垫前端面呈类似圆弧状的圆滑过渡的方式设计,附件1的座垫的前端面同样为边角圆滑过渡的圆弧状的设计风格,二者之间没有明显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2)对于附件1中的文字图案,附件1中已做了删除处理,因此,该文字图案不属于附件1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因此,专利权人对于该已删除的文字图案会引起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具有显著的视觉影响的主张也不成立。套件2与套件1的不同仅在于底座和座垫在水平方向上的单元数目和延伸长度不同。合议组认为,套件2与套件1属于完全相同的设计风格,均具有相同特点的底座、座垫、挡板、扶手和靠背等部件,通过比较套件1和套件2的相应视图可以看出,套件2与套件1的不同仅在于底座和座垫在水平方向上的单元数目和延伸长度不同。根据上述对套件1的分析,套件1与附件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一般消费者在看到套件2时会主要注意到其底座、座垫、挡板、扶手和靠背等主要部件均与附件1相同,一般消费者由此会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相同会留下深刻印象,而且,根据需要调整沙发的单元数目从而改变其延伸长度属于惯常的手段,因而,一般消费者会将套件2和附件1的外观设计误认、混同,二者的差别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套件2与附件1也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指控的抗辩(1)以现有设计作为抗辩(2)先用权抗辩(3)提出无效(4)其它方式确认不侵权、合同抗辩、利权用尽、滥用专利权、诉讼时效等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