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质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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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余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保健食品质量标准要求及常见问题分析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因此,制定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已成为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直接影响到保健食品的评价、投产和质量控制,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健食品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标准制定程序,在研发保健食品过程中及早地调查、收集有关标准情报资料,整理分析,确定各项参数的指标,安排一定的试验验证,在综合研究基础上编写出科学、合理及切实可行的企业标准。二、质量标准的编写要求、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分析(一)内容应完整1、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2、规范性一般要素(产品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3、规范性技术要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规范性附录)4、质量标准编写说明注意事项上述要素除目次外,均不得有缺项。封面主要内容为标准的类别、标准号、标准名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以及标准的发布单位。前言应包括特定部分(说明标准的结构、采用国家标准的情况、标准附录的性质)和基本部分(首次发布日期、标准的提出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二)格式应规范质量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相关规定。(三)各项要素应符合相应要求1、范围范围应写明产品名称及其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全部原辅料、主要工艺步骤(包括灭菌工艺)等。示例本标准规定了×××胶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等。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山药、枸杞子、淀粉、硬脂酸镁为原料,经提取、浓缩、干燥、粉碎、制粒、装囊、辐照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胶囊。2、规范性引用文件①排列顺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国家标准按标准顺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行业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②全文引用时不注年号;部分引用时,应注年号,如质量标准中“标志”内容引用GB16740-1997中第8部分标签的规定,引用GB16740文件时须注年号,且引用年号应按最新版本标注。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的项目应包括:原料要求、辅料要求、感官要求、功能要求、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若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了辐照灭菌工艺,则应增加辐照项,标明辐照源及吸收剂量。1)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无国家标准则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要求。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3原料要求3.1人参、山药、枸杞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的相应规定。3.2枸杞子提取物的质量标准见附录B。3.3维生素A:应符合GB14750-1993《食品添加剂维生素A》的规定。3.4乳酸亚铁:应符合GB6781-1986《食品添加剂乳酸亚铁》的规定。2)辅料要求辅料(如崩解剂、填充剂、着色剂、防腐剂、矫味剂、胶囊囊材、包衣材料等)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无国家标准则应符合相应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或有关要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包括色泽、滋味和气味、性状、杂质等项目,并列表标示,且各项目指标应真实反映产品的生产工艺。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XX色,色泽均匀滋味、气味具有XX气味、微苦、无异味性状片剂,完整光洁,色泽均匀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功能要求所列功能应与申报功能一致。5)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选择及指标值的确定应在产品的研制基础上进行,可根据产品配方、保健功能、生产工艺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尽量减少以一大类物质的混合体代表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不宜选用存在安全性问题的物质。其指标值由申请人自行提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值确定的依据:①产品的研制生产中原料投入量②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损耗③多次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结果④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变异度⑤国内外有关该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若产品仅有一种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可直接以文字陈述其规定;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应列表标示其项目和指标。质量标准编制说明中应详细提供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值的确定依据及理由。表3标志性成分项目指标总皂苷(以XX计),mg/kg≥XX粗多糖(以XX计),mg/kg≥XX红景天苷,mg/kg≥XX表4功效成分项目指标维生素A,mg/kgXX~XX维生素D,mg/kgXX~XX钙(以Ca计),mg/kgXX~XX锌(以Zn计),mg/kgXX~XX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指标值的标示①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一般按≥指标值标示,如总氨基酸、粗多糖、总黄酮、总皂苷、膳食纤维等。②需要制定范围值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应按指标值±X%作为限定范围,如总蒽醌、芦荟苷等成分。X值的大小依据研制产品的检测资料等确定。③对于每日摄入量需严格控制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如褪黑素等,其指标值的标示范围应以每日用量为依据,上限不得大于允许摄入量。④其计量单位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指标值的标示6)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如GB16740)、规范及同类食品的卫生标准确定,以表格形式列出重金属(铅、砷、汞)等项目的限量指标。表格中应有项目名称及指标,量的单位不加括号,≤和≥一律写于项目一栏右侧,而具体的限量值或数值则写在指标一栏。理化指标计量单位应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XX灰分,%≤XX铅(以Pb计),mg/kg≤XX砷(以As计),mg/kg≤XX汞(以Hg计),mg/kg≤XX六六六,mg/kg≤XX滴滴涕,mg/kg≤XX崩解时限,min≤XX除上述一般要求外,理化指标还应根据产品剂型、原料及工艺的不同,依据《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增加相应的项目。其余产品剂型、原料及工艺的补充项目应参照相应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剂型项目要求硬胶囊水分≤9%、崩解时限≤60min、灰分软胶囊崩解时限≤60min、灰分颗粒剂水分≤6%、灰分片剂崩解时限≤60min(泡腾片≤5min、咀嚼片不作要求)、灰分(酸)奶片、初乳片、咀嚼片灰分蜜丸、浓缩蜜丸水分≤15%、灰分、溶散时限(小蜜丸≤60min,浓缩蜜丸≤120min)水丸、浓缩水丸水分≤9%、灰分、溶散时限(水丸≤60min,浓缩水丸≤120min)水蜜丸、浓缩水蜜丸水分≤12%、灰分、溶散时限(水蜜丸≤60min,浓缩水蜜丸≤120min)口服液体制剂pH、可溶性固形物袋装茶剂、煎煮茶剂水分≤12%饮料可溶性固形物粉剂水分(奶粉≤5%,豆奶粉≤4%,未做规定的其它粉剂不做要求)、灰分糖类二氧化硫(符合GB2760规定)、灰分酒剂酒精度≤38%、总固体蜜饯二氧化硫、色素饼干水分≤6.5%不同剂型的项目要求原料项目要求海产品镉、汞、砷植物油、鱼油类酸价、过氧化值茶叶、植物性原料(包括根、茎、叶、花、果等)直接入药的产品汞、六六六、滴滴涕等蚂蚁蚁酸红曲测原料的黄曲霉素B1、桔青霉素苹果、山楂测原料的展青霉素磷脂测原料的丙酮不溶物、乙醚不溶物(卵磷脂测原料的乙醇可溶物)甲壳素测原料的脱乙酰度胆固醇等有害因子含量高的原料胆固醇等乳类*测定原料乳的黄曲霉素M1、抗生素(如青霉素、链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等)藻类*微囊藻毒素动物源性原料*测定与食用安全相关的成分及与检疫要求相关的项目不同原料的项目要求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生长发育的产品还应检测违禁成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如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应按照或参照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相应规定制定限量指标。使用药用辅料(如崩解剂、填充剂、着色剂、防腐剂、矫味剂、包衣材料等)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补充相应指标。特殊工艺要求:工艺中使用了有毒有害的加工助剂(除乙醇以外),应增加该加工助剂残留量指标。7)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和致病菌项目,其中致病菌项目应分别列出,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微生物指标应按照GB16740的相关规定标示。菌落总数、霉菌、酵母的单位均以cfu/g(固体)或cfu/ml(液体)标示,大肠菌群的单位以MPN/100g(固体)或MPN/100ml(液体)标示。8)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的标示应按照GB16740的规定,列表标示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的单位可标示为g/盒、mL/盒、g/袋等。示例:表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g/盒允许负偏差,%3099)辐照要求根据具体产品的性质分析其是否适宜进行辐照灭菌。对于适宜进行辐照灭菌的产品,其辐照源、吸收剂量等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4、试验方法试验方法应包括感官要求、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等项目的检测方法,所列方法均应属于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范、国家药品标准或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的以及国内外正式发表的具有权威性的且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测定方法,且与检验报告中采用的试验方法一致。注意事项:(1)质量标准中所列的检测方法必须与试验报告中所采用的方法一致。(2)根据保健食品化学特性需要对标准检验方法样品前处理或纯化步骤进行改进的,须在附录A中提供详细的方法内容。(3)检测方法须注明其名称、来源及标准号。其编写格式可参照以下示例:4.1总黄酮的测定: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2维生素B1的测定:按GB/T5009.84-2003《食品中硫胺素(维生素B1)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4.3水分的测定:按GB/T5009.3-200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检验规则须完整,应包括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组批、抽样方法、判定规则等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并且型式检验不得有原辅料发生改变、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等影响产品质量及食用安全的内容。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藏标志、标签项下规定了如何标注产品的标志(例如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商标;型式或型号)、标签。包装项下应列出该产品的包装规格、包装材料的名称(种类)及其质量要求等项目,其中包装材料的名称应为规范的名称,其质量标准应有明确的出处和标准号。运输项下应写明其详细的运输方法及注意事项。贮藏项下应写明其详细的贮藏方法、注意事项及保质期。7、规范性附录对于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或原、辅料的质量要求,应在规范性附录中给出规定。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列入附录A,并提供该方法的方法学研究结果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原料质量标准或要求列入附录B(其中,以提取物为原料的,应列出其详细的质量标准或要求),辅料质量标准或要求列入附录C。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A1粗多糖的测定A1.1原理A1.2试剂和对照品(注明来源、纯度、规格等)A1.3仪器设备或装置A1.4试样制备A1.5操作步骤A1.6结果的表述(包括计算公式)附录B(规范性附录)原料要求B1XX提取物: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XX提取物质量标准项目指标色泽呈XX色性状固体粉末状气味XX气味味道XX味道目数XX水分,%≤XX灰分,%≤XX原花青素,mg/100g≥XX重金属(以Pb计),mg/g≤XX溶剂残留,mg/kg≤XX菌落总数,cfu/g≤XX大肠菌群,MPN/100g≤XX霉菌和酵母菌,cfu/g≤XX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另外,申请注册使用氨基酸螯合物生产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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