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在现代社会中,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等重要职能。中央银行的萌芽可追溯到17世纪中后期的欧洲。1656年由私人创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在伦敦成立的股份制的英格兰银行,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中央银行的雏形。在以后的数百年间,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经历了初创、普及和完善的过程。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1.银行券统一发行的需要在银行业发展的初期,没有专门发行银行券的银行,众多的商业银行均从事银行券的发行。这样分散的银行券发行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已不能适应需要,暴露出了很大的缺点:一个国家内部同时流通众多的银行券,这给使用者带来不便;同时,许多小银行信用活动有着地域的限制,它所发行的银行券只能在部分地区使用,这和商品经济发展对统一的大市场的需要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众多的商业银行良莠不齐,如果其中一部分银行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信用问题,不能兑现银行券,必将引发信用危机,从而使货币流通陷入混乱状态。因此,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实力雄厚、全国范围内信誉卓著的银行承担全国的银行券发行。2.票据清算的需要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银行业务不断扩大,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复杂,由各个银行自行当日清算已非常困难,而票据交换及清算如不能得到及时、合理处置,就像交通堵塞,会影响着经济运行的正常进行。企业间的支付由银行来完成,银行间的支付就需要一家银行的银行来为之服务。所以在客观上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公正的清算机构来完成这个使命。3.充当最后贷款人的需要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是一个对流动性要求很高的行业,银行往往会因为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陷入窘境,甚至发生挤兑。试想某人到银行提取自己的存款,银行却告诉他钱是有的,只是已经贷给一家企业,请他三年后再来提取属于自己的钱,这个人会有什么反应,其他的存款者会有什么反应。如果大量的存款者都到银行要求提取存款,银行势必会因支付能力不足而破产,不管这家银行有多高的利润率,最终还是摆脱不了破产的命运,这是银行的经营特征决定的。所以客观上需要一个统一的机构作为其他银行的后盾,在他们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度过难关,避免出现大量银行破产的现象。4.金融监管的需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虽然高收益、高风险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但是银行破产后的损失有相当部分还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对高额利润的追逐推动着银行从事风险很大的业务,从而使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银行的破产比普通的企业破产会引起更大的经济动荡和社会的不稳定。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就像是一个蜘蛛网,普通的企业只是蛛网上的一条线,一条线断了对整个蛛网影响不大,但银行却是蛛网上的一个节点,一旦断了影响就很大,甚至导致整张蛛网被毁掉。因此客观上也需要一个代表政府意志的专门机构从事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1.从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看,早期的中央银行是随资本主义货币信用经济的发展,从一般商业银行发展到大银行以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而后期的中央银行,则多半是在学习和借鉴别国经验,结合本国实际,通过立法而创设的。前者以英国为代表,后者以美国为样板。2.从中央银行的职能来看,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就是其职能不断完备的过程。中央银行最初的职能是垄断货币发行和服务于政府财政,亦即具有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在资本主义银行发展之初,许多商业银行既从事一般银行业务,也从事银行券的发行。而银行券的分散发行,既受流通地域的限制,又有信誉欠佳、币值不稳的弊病,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政府以法令形式特许一家或少数几家大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委托其代理政府财政收支,赋予其对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的义务。中央银行职能发展的第二步,是其发展为银行的银行,亦即票据清算人和最后贷款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信用经济越来越发达,一方面,银行业务发展,收受票据数量越来越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日益复杂,它们之间的票据清算,需要由一个权威、公正的银行来承担;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放款频繁,一旦发生放款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周转不灵,就会起连锁反应,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导火索;而严重的经济危机,反过来又会加剧银行资金失灵,乃至破产、倒闭。为此,客观上要求由一个具有国家权威、实力雄厚的大银行,来集中保管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当商业银行出现支付困难时,能以最后贷款人的身份向其提供贷款,以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英格兰银行大约于19世纪中叶完成了这一职能。中央银行职能发展的第三步,是其调控和监管职能的产生与加强。当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特别是信用纸币制度确立以后,资产阶级政府一改以往的自由放任政策,力图借助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实行干预,从而使中央银行成为政府监管和调控金融的工具,由此使中央银行具备了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职能。3.从中央银行的活动宗旨来看,中央银行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放弃自身营利目的、与国家政权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发生了以下变化,即由最初的特权商业银行,发展到半国家机关,最终成为国家机关。4.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来源看,在中央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资本所有权私有为主向以所有权国有为主演变的明显趋势。早期中央银行是在私人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来一些国家陆续对中央银行实行改组和国有化政策。后期设立的中央银行,则多由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冢的中央银行的资本和资产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所有。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阶段,约可分为四个时期:1.萌芽阶段(1656年至1844年)。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英格兰银行条例》的实施。这一阶段有1656年成立的瑞典国家银行、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和美国第一银行(1791年至1811年)、美国第二银行(1817年至1836年)。其特征是享有银行券发行权(但还不是惟一的),和政府财政、国家资本上有相对密切的联系。2.创建阶段(1844年至1920年)。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20年代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的召开。这一阶段,瑞典国家银行于1897年独占了货币发行权,并不再与一般商业银行争业务;英格兰银行亦基本完成了独占发行权,并代理国库,取得了中央银行的地位。从而揭开了世界性创建中央银行的新阶段。如:1860年的俄罗斯银行、1875年的德国国家银行、1879年的保加利亚银行、1883年的罗马尼亚国家银行和塞尔维亚国家银行、1893年的意大利银行、1905年的瑞士国家银行、1896年的乌拉圭银行、1911年的玻利维亚银行、1913年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1898年的埃及国家银行、1882年的日本银行、1905年的大清户部银行、1909年的朝鲜银行等,都是在这一时期成立的。3.普及阶段(1920年至1945年)。从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0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明确重申了现代金融经济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建议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这对中央银行的普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此期间,各国改组和新设的中央银行有40多家。4.加强阶段(1945年至现今)。随着金本位、虚金本位制的相继崩溃,特别是为了医治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创伤,中央银行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表现为:一方面,各社会主义国家和新独立的国家纷纷建立了中央银行,从1945年起至1971年止,改组、重建、新建中央银行50多家;另一方面,各国政府普遍加强了对中央银行的控制和利用,如法国和英国先后于1945年和1946年将中央银行收归国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金融监管也进一步从分权到集中、从松散到强化,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明显提高,监管职能得到强化。三、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按所有制形式各国的中央银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这种形式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所采取的所有制形式。原有的成立较早的中央银行,例如英格兰银行等一些私人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为了加强经济干预,对这些银行都先后实现了国有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新成立的中央银行基本都是由国家直接出资建立。2.属于半国家性质的中央银行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的资本,部分股份是由国家持有,部分股份是由私人持有,如日本银行,55%的股份由政府掌握,其余45%由民间认购,其私人股东惟一的权利是按规定每年领取最高为5%的股息。3.属于私人股份资本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资本全部是由私人资本投资,例如美国和意大利。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即美国的中央银行,它的资本是由联邦储备体系的各个会员银行所投入。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一)总分行制或称集中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国只设独家中央银行,其总行之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组成一个中央银行的统一体。总行一般设在首都,分支行一般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得独立地制定自己的货币政策,而是执行总行的货币政策。这种体制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齐全、业务多样、决策迅速及时,便于贯穿业务方针政策。因而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和日本银行都采用这种体制。(二)复合二元制又称多元制。是指在中央一级和相对独立的地方一级都设立中央银行机构,分别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此构成一个中央银行体系。在这种体制下,地方的中央银行不是隶属于总行的分支机构,它们有自己的权力机构,除执行总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外,在业务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因其主要适用于联邦政体国家,故又称联邦式中央银行制。其特点是有利于适应地方的具体情况,但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美国和德国是这一体制的代表。(三)跨国制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某一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共同成立一家中央银行,由它在货币联盟范围内统一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中国家争取独立、加强合作的结果。目前,主要有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另外,1998年6月2日成立,自1999年1月1日正式履行职责的欧洲中央银行也具有跨国制中央银行的特点。(四)准中央银行制准中央银行制是指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有关政府机构(或与商业银行)一起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发照、存款准备金收存、监理及融资等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由港府授权三大商业银行发行港币,港府金融司管理外汇基金、负责币制与汇率的重大决策,香港银行公会参与协调各银行的信贷和利率政策,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承担港府财政出纳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汇丰银行承担票据交换责任,政府的银行监理专员和证券监理专员则负责具体的金融监管事务。四、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实现政府的某些政策意图,包括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的金融管理也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所以中央银行是在政府的控制下活动,但是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政府对中央银行的控制程度又是不同的,这就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所谓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程度。各国按其独立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独立性较大的模式。1994年在美国经济刚刚走向复苏之际,当时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在美国总统克林顿的强烈反对之下依然执意提高利率,后来的事实证明美联储是正确的,但同时说明美国的中央银行体制的高度独立性。在这种模式中,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获得国会立法授权后可以独立地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其发布命令和指示,如果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政府的货币政策发生矛盾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美国就是这种模式的典范,除此之外德国也属于这种模式。第二类是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所谓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是指中央银行名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