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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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于飞前言目前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广大人民群众也逐渐适应了互联网消费这种新颖的消费形式。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本文中涉及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强力刺激了产品销售的同时,电子商务因为其普遍性和方便性也成为了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温床,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将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侵犯商标权的分类、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总结分析等方面,对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在处理实际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正文电子商务背景:根据CNNIC发布的数据显示i,截止2010年6月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4.2亿人,突破了4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年底提高2.9个百分点,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中国电子商务应用的群体规模同样稳定增长,应用电子商务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都在显著增加。庞大的网民数量给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便利。电子商务可以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随着支付系统、通信系统、配送系统等支持性行业的逐步完善,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个显著的消费拉动模式。根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ii,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6万亿,同比增长22.9%,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商业贸易额的比例为6.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比例会得到快速的提高。在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细分行业构成中,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所占比例最高,为51.6%,其中规模以上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0.1%,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7.3%,机票酒店在线交易规模为1.0%。2009年全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2628亿。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监测数据》显示iii,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继续高速增长,达到1112.3亿元,同比增长97.5%;其中九成以上的网络购物交易发生在平台式购物网站。网络购物在2010年保持翻番速度增长,即能够实现5千亿元人民币左右的规模,实现网络购物交易额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iv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中国的电子商务可划分为三种典型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对企业),B2C(BusinesstoCustomer,企业对消费者)和C2C(CustomertoCustomer,消费者对消费者)模式。C2C电子商务模式将是本文的论述重点。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监测数据》显示v:90%以上的网络购物交易发生在平台式购物网站,即C2C电子商务网站,其中淘宝网以84%的市场份额一家独大,而拍拍网和易趣网分别以11%和4%分列第二和第三位。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中国的电子商务的格局将呈现以长江三角洲地区为第一梯队,珠江三角洲为第二梯队,渤海湾地区为第三梯队,以中西部地区部分城市为代表的“后备梯队”vi。实际上,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也基本符合此阶梯形格局。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电子商务中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与现实市场中侵犯商标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类似,普遍认为互联网侵犯商标权行为是现实市场中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一种延伸。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特性:普遍性、方便性、整体性、安全性和协调性和可供网上交易和全程管理的功能,包括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vii,决定了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继承了这些特点和功能。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普遍具有如下特点:易操作:由于电子商务行业高度发展,经营者仅需要掌握简单的网站或网店管理技巧,就可以完成整个交易和管理过程;低成本:经营者仅需要掌握侵权品的进货渠道和储存少量的存货,而不需要囤积大量的库存;并且不需要租赁摊位和缴纳常规的其他税费;易混淆:由于消费者在购买行为发生前无法直接接触商品,仅可以通过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图片和介绍进行了解,所以容易被经营者混淆和隐瞒产品情况;低风险:由于不再受地区限制,销售者不再局限于将侵权品销售给本地消费者;而异地消费者投诉风险将大大降低;同时,网络行为隐匿了侵权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由于执法机关检查而造成的损失也被降低了;易推广:由于网络的易接入性,导致销售侵权品的网站或者网店可以通过较低成本进行宣传和推广,而且消费者极有可能通过点击宣传链接进入网店;广告宣传:侵权者可以通过网站中的信息平台发布各种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网站发布商业信息。这些广告宣传是全球范围内的,广告成本低廉,但信息量十分丰富。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者或因为成本因素或因为法律因素,无法发布此类宣传信息;电子商务中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存在如下主要区别:侵权产品与侵权宣传分离,即无法通过宣传来确认是否经营者当时实际拥有侵权产品;产品性质模糊,即由于无法直接接触产品,对于产品的性质不容易判断;交易行为瞬间结束,即买家支付货款,经营者寄出产品的同时交易行为就随之结束;销售范围无限扩大,即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发往全球;广告宣传信息核实困难,即很难通过简单方法确认广告宣传信息的真实性;经营成本较低,即省略了部分库存成本、店面租赁成本、市场管理成本和其他规定税费;经营风险较低,即低消费者投诉风险、低检查风险、低打击风险和低行政管理风险等因销售侵权品而可能产生的潜在制裁风险。其中吸引侵权人转向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在于:较低的经营风险:低消费者投诉成本:由于大多数消费者为跨城市和跨区域消费,在异地消费者投诉至异地管理部门后,异地的管理部门很难对侵权经营者实施查处;低检查风险:由于主要经营地址不在常规市场,管理部门在进行常规的市场检查过程中基本上无法涵盖此种侵权行为的检查;低打击风险:由于经营地址多隐匿在住宅小区,且相对分散,同时在互联网上基本上不公布经营地址,这就给管理部门造成了极高的调查成本和打击难度;低行政管理风险:虽然目前国家规定个人网店也需要纳入到行政监管范畴内,但是实现对所有个人网店进行行政监管需要走很长一段路;电子商务中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多种多样,但是按照目的和手法进行划分,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侵权品销售——以赚取利润为目的,以网络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者独立网站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手段,经营者可能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也可能不告知,也有可能运用其他方式欺骗消费者;二、侵权信息宣传——以促进销售为目的,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者独立网站发布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信息和广告信息为手段,经营者通常留下联系方式,如果购买者有需要,则主动联系经营者达成交易;三、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以吸引客户为目的,以抢先注册以他人注册商标的关键字的网站域名为手段,经营者可能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也有可能仅销售自有品牌产品。而根据电子商务中发生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载体进行划分,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一、第三方信息平台发布侵权信息:此种模式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模式,一般仅仅通过第三方专业信息平台发布侵权产品信息,等待购买者直接与其联系;电子商务的广告宣传功能得以充分体现,但是实际上网络上并不发生支付和购买行为;支付和购买行为仍然通过传统方式完成。此种模式可以简单的视为传统侵权行为的网络衍生和宣传渠道拓展;二、网络交易平台中设立网店销售侵权品:此种模式是目前最受重视的侵权行为模式,一般在淘宝网、拍拍网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通过上传产品照片、产品介绍、产品价格等产品信息,与消费者在线沟通,运用第三方快递服务发送货物的方式,达成侵权品的销售;三、独立网站销售侵权品:此种模式可能在将来成为一种大批量、有计划的销售侵权品的趋势。此类网站可以独立拥有专用域名、首页,商品分类,商品列表,商品详细展示,会员信息,订单系统,支付系统,留言系统等功能。经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将网站建设成其希望呈现给消费者的样子,添加个性化的功能,最终形成一个完全契合经营目的的网店,同时完全脱离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监管和限制;四、前三种方式混合使用:此种模式将成为电子商务侵权行为的最高形态。第三方信息平台成为其网站推广和产品的助手,网络交易平台成为其零售、流量引导和宣传的助手,独立网站成为其销售主力和产品出口;目前已经有案例显示,部分经营者已经开始在独立网站招募侵权品分销会员(多在网络交易平台拥有店铺)实现其的主力销售功能。总的说来,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既继承了传统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特点,同时也根据电子商务自身拥有的功能而衍生出了新的特点。这些新的特点对商标权的保护以及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制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制止法律法规除了传统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法律依据viii以外,在2010年7月1日,相关主管部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颁布和施行了新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行为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主体:网络经营行为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ix;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起相关责任: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x;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xi;执法主体和可采取的惩罚措施: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xii;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xiii;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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