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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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是高新区财政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通过扶持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第三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资金来源为高新区财政收入。第五条高新区科技发展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计划组织与管理部门,财政局是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与监督部门。.第二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及开支范围第六条科技局每年根据高新区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预算额度,定期编制资金安排计划,送财政局审核,报管委会审批。财政局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项目进度分期将资金划拨给科技局,科技局再按项目计划及项目进度将资金划拔给项目承担单位。第七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新产品的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成果项目补助费。单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2、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一100%给予补助,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创新内涵、较高科技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开支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1、设备及软件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购置费用;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利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3、试验、测试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项目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支撑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9、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它支出。第三章项目的受理、审批第九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的受理公告及受理截止日期,每年在太原高新区网站上公开发布。科技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第十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受理范围是:1、列入上年度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攻关、火炬、星火、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新产品、成果推广、国际科技合作、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等项目及科技部、省科技厅上年度下达的其它计划项目);2、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报的符合其研发宗旨、具有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向性质的创新项目;3、重点产业的关键技术,博士后工作站、留学生创业园及各科技园区等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4、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对省、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调产项目和“131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在产业化开发时必须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受支持的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无知识产权纠纷。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太原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由科技局统一印制);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重大项目前二年度、一般项目前一个年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知识产权证明资料,包括专利及软件登记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证明、新药证书、通讯电力入网证、生物新品种、农药登记证、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5、产业化较成熟的项目应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6、高新技术企业须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7、课题经费使用预算明细表;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和市各种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及完成情况、环保证明、奖励证明、各种认证、用户意见等。对前款第1项和第3项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制作软盘。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科技局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1、产权不明晰的企业;2、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政府资金的企业。3、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单位任职,有可能发生资金或者技术非法转移的企业;4、项目申报中有虚假欺诈行为的企业;5、政府行政官员作为项目申请者和负责人的项目。第十四条科技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者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将不受理的原因通知申报单位。第十五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局委托有关专家进行立项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同时送财政局备案,并报送管委会主任。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计划,送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对重大项目评审,可以委托省级科技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可以旁听重大项目评审过程。第十六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第四章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划拨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必须设立项目专帐核算及独立设置有关科目。第十八条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按合同规定采取一次或者分期拨付方式。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的项目可视情况减拨或者停拨。第十九条科技局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和协调服务。第二十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在科技局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科技局和财政局核批,剩余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局,由科技局继续用于安排高新区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分别向科技局和财政局报送半年和年度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表,由科技局汇总后上报管委会。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年度审计。项目完成后(如项目跨年度则于每年年终),接受管委会审计部门进行的一次性专项审计。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中发生的前期调研费、技术评估费、专家评审费、资金担保费及相关的必要开支,管委会重大决策的前期可行性调研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为开拓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外相关展览、大型科技会议和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等费用,在科技项目扶持资金中列支。第五章项目的验收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由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向科技局提交书面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验收(鉴定)、项目结题、项目中止、项目撤销等。第二十六条对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退回已拨款项的结余经费。如果该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交所需总结材料并清退结余经费的,按合同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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