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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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曾嵘据相关资料统计: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预计2010年淘宝网的交易额就会超过4,000亿元。可见,电子商务以“交易突破时空、交易虚拟化、交易成本低、交易效率高、交易透明化”的显著特点迅速深入大众的生活已是不争的事实。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但也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的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税收主权与税收协作,税收流失与强化征管等矛盾日益突出,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成为了税务部门必须解决的课题。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要性(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税收管辖权的需要。电子商务呼应的信息化、国际化条件下的全球经济交易和发展模式,电子商务条件的买卖双方往往突破了传统的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在虚拟的平台实现经济的交易。加强对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领域的管理,不但体现了一国税收的管理水平,更主要的是体现了税收管辖对新经济领域的参与和控制,是一种税收主权的体现。(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需要。与传统的商业模式相比,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受到了各国税收政策优惠的助力,但给予优惠是一回事,规范和加强管理是另一回事。加强电子商务管理,明确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应承担的税收责任和义务,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的参与各方来说是一种公正的待遇,优惠给在明处,有助于形成公开公平的税收环境。(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是信息管税的重要途径。信息管税是现代化税收征管的发展路径,加强电子商务征管是信息管税的重要内容,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可以提升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从而提升对传统税源管理的监控力和整合力。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涉及的范围(一)从电子交易模式划分。无论是基于企业与个人的交易(BtoC方式)和企业之间的交易(BtoB方式)等模式,凡通过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交易,形成实质的经济活动都应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象。(二)从与传统交易对比划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的电子商务和间接的电子商务。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商品是有形货物的电子订货,交易的商品需要通过传统的渠道为完成。直接电子商务是指涉及的商品是无形的货物和服务,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间接电子商务等同于传统商业模式纳税应无异议,而对直接电子商务由于存在的税种界定、法律界定等的技术难题,当前税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征管上有难度,但应从大原则上将其纳入征管范围,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三)从交易涉及的流程划分。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大致分为信息服务、交易和支付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情广告;电子选购和交易、电子交易凭证的交换;电子支付与结算以及售后的网上服务等。参与电子商务上述交易的顾客、商户、银行及认证中心只要存在交易和获利行为,都应纳入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三、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一)相关税收法律不完善。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一些法规停留于部门法的层次,没有形成系统的规定。税收法律与电子商务的发展来比明显落后,由于没有进行明显的界定,一些中小企业在法律监管的空白处生存发展,享受着实质上的税收优惠。当前税收法律对电子商务领域,存在着上位法界定模糊,具体操作规定缺失的“窗口期”,法律不完善下的具体操作具体对待,造成各地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不一,容易带来税收不公。(二)税收征管手段比较滞后。与电子商务的信息化程度相比,税务部门的监管手段明显滞后,缺乏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实时监控的软件,无法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和税源状况。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一直难以推进,部门信息割据,信息无法共享,既对电子商务行业不利,也不利于政府对新兴经济领域的参与和控管。税收征管手段的滞后,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电子交易安全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电子合同的法律界定,而这些又是当前电子商务发展急需破解的难题。(三)税收征管人才缺乏。电子商务需要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税收征管方式,税务部门现有的人才结构明显适应度不够。由于一专多能,既懂信息化,又精通税收业务的人才十分缺乏,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在一些地方的税收征管实践中还是一片空白。(四)税收征管的国际化协作程度不高。电子商务使税收征管的国家边界更趋模糊,与传统领域的税收征管相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协作程度明显不足,在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很少涉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的速度比较慢,使得税收征管的国际化协作缺少规范性的操作文本。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专业机构缺乏,也阻碍了国际税收协作广度和深度。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纳入到税收法制建设的视野之中,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电子商务行为税收征管的界定标准等内容,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奠定法律性基础。建议将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都纳入到税收征管范围,对直接电子商务比照国际惯例实行减免税优惠,真正将税免在明处,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形成的变相税收优惠。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标准,以“网站+服务器+实质性交易=常设机构”作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在总结各地实际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操作规程,构建起从申报到划缴入库的电子商务日常税收征管流程,将电子商务征管纳入到日常的税收征管中去。加强电子商务准入管理,相关运营商在办理电子商务业务时,应以电子商务的工商和税务登记制度作为前置条件,只有具备数字化税务登记证和纳税识别码后方可从事网上交易。(二)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建设。以“金税三期”建设为契机,以安全保障为基础,以数据集中为目标,加强同相关运营商、工商、公安、银行、认证中心、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在加强电子商务管理的同时,为其他税种的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在联网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要建立定期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对电子商务的全过程监管。(三)加强税收征管相关软件的开发。将电子商务税收监控软件的开发纳入到“金税三期”的大范围,建立电子税收平台,集成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发票等功能,实现对电子商务的全过程覆盖,全方位管理。以信息安全,全程监控为目标,推进电子交易平台税控装置建设,与现有的“财税库行”软件进行整合,与电子支付软件实现无缝对接,获得电子商务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在网上交易成交时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完善电子申报手段,实现电子商务从申报、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反馈的全数字化、信息化操作。加大电子发票研制和使用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全国推行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附有税务部门数字签名的电子发票,并将电子发票纳入到发票的重点监控范围。(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适应信息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在税务干部中间倡导终身学习的理念,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人才的培养,努力培养一批既懂电脑专业知识,又精通税收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实现对电子商务的专业化管理。(五)加强国际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协作。在完善电子商务基础法律制度建设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协作,在签订国际间税收协定时,将电子税务税收征管纳入其中,体现对电子商的税收管辖权,密切对电子商务的国际间税收征管。充分研究各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制订适合中国国情,又比较中性的税收征管法律,减少较严格的征税管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的“挤出效应”。加强经常性的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做到经验和信息的共享,收集纳税人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防止偷税避税,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作者单位:开发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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