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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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名词解释、简答和论述--------------------------------------------------------------------------------以下内容只有回复后才可以浏览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2.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3.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具体说,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国家需要的能力,即税收能够干什么的问题。4.依法治税: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事。法制是建立市场经济新税收体制的核心。5.法律责任:是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6.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7.税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8.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同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9.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10.源泉课征法:也叫源课法,是在所得额发生的地点课征的一种方法。11.申报法:又叫综合课征法,是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税率计算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12.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3.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其主体资格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规定。14.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力和义务的直接体现。15.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计税依据解决征税的计算问题,可以规定为征税对象的价格,也可以规定为征税对象的数量。16.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它是税法的最基本要素,体现出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以及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17.税收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组成部分。18.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在税法中对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品种和项目。19.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最终出处。归根结底是物质生产部门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20.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或者谁应该纳税的问题。21.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的单位和个人。22.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有的税种,税收由纳税人自己负担,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但有时是不一致的。23.纳税担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保证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者,与纳税人一样属于纳税主体。24.累进税率:随着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25.全额累进税率:是累进税率的一种,即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26.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27.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28.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为依据,规定固定税额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车船、土地使用税等。29.间接税:是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对商品征收的各种税,如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30.税负转嫁:是指纳税人将其缴纳的税款,通过各种途径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给他人负担的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31.消转:是税负转嫁的一种方式,是指纳税人在无法将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向后转嫁给厂商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使由于承担税负而造成的损失在新增利润中得到抵补,由于这种形式是纳税人自己把税负“消化”掉了,故被称为消转。32.起征点: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的数额全部征税。33.免征额:是与减、免税相关的概念,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最低需要,免除纳税人的一部分税收负担。34.现代西方税收原则:亦即20世纪以来的税收原则,当代西方学者在前人提出的税收原则基础上,着重研究的是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问题,他们将过去的税收原则加以综合,提出了当代关于税收的最高三原则,即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稳定原则。35.现代西方税收的公平原则:是西方国家设计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准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收。36.税负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要与其收入相适应。必须考虑公平原则中的两点:横向公平、纵向公平。37.税制原则:即税制建立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判断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制定科学的税收原则,始终是设计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38.分类征税制:是将各类所得,分别不同的来源,课以不同的所得税。39.综合征税制:是对纳税人的各项各种来源所得的总额征税的一种制度。40.“内在稳定器”作用:内在稳定机制,主要是税收随经济的增长、衰退而自动增减,从而减轻经济周期的波动。41.“相机抉择”作用:又称“人为稳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应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当经济不景气时减税促进投资,稳定就业水平。42.商品流通税:1953年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的税收。43.工商税: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是把企业原来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合并而成的。合并以后,国营企业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流转税。44.增值额:是对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v+m,主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费用。45.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46.消费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课税之列。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在于鼓励投资,加速设备更新。47.收入型增值税:即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纳税当期的折旧部分,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48.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的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即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相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仍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阶梯式流转税的各种弊端,影响纳税人投资的积极性;同时,在计税时也会遇到划分上的麻烦。49.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50.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一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51.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52.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53.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54.保护关税:为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征收对象是本国需要发展或国际竞争性很强的商品。从理论上讲,其税率一般等于或略高于进口商品成本与本国同类商品成本的差额。税率不宜过高,过高时等于禁止进口,有时的关税报复。55.抵消关税:也称反补贴税,是对直接或间接享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56.倾销: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57.反倾销关税:为对付和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货物进口,临时附加税。58.反贴补税或抵销关税:是对直接或间接享受出口津贴或贴补的外国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所征收的比一般税率为高的加重关税。59.关税壁垒:为限制外国产品,远超保本国工业生产需要,制定税率极高的超保护关税。60.非关税壁垒:为保经济发展,关税壁垒之外种种行政手段和其他经济手段。作为保护贸易的手段比关税壁垒更为直接、有效。61.最惠国待遇:是目前最普遍使用的优惠关税。它是指在贸易互惠协定或条约中,如果使用最惠国条款,则互相给予最惠关税待遇。其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通常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已成为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62.关税税则: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按货物类别排列的税率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63.税收管辖权:一国在征税方面管辖权力,国家主权重要组成。要受到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的制约。从地域概念上来说,包括该国疆域内的全部空间;从人员的概念来说,包括该国国内的所有公民和居民。64.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65.涉外税收: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涉外税收主要是对在本国境内的外国纳税人征税,所以就必须涉及到本国政府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权益的分配,也就是涉及到国际税收另外的一些问题。66.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向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67.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准许本国居民以其缴纳的非居住国所得税抵免一部分应缴纳的居住国所得税。68.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69.预提所得税:所得来源国家对境外纳税从本国取得的所得,在支付时由支付单位扣缴所得税。70.居民: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均为我国居民。71.常年产量:不是实际产量,它是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生产、经营情况核定的正常年景下农作物正产品的收获量。72.总遗产税:是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73.分遗产税: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将遗产分给继承人,就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所课征的税种,以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人。74.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先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配与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额课征继承税。75.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76.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体现普遍征收、有偿开采的原则,具有受益税的性质,是对绝对地租的征收。77.资源税: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的一种税。现征税范围限于矿产和盐资源,属于级差资源税,主调节矿产及盐资源的级差收入。78.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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