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经贸委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培训班培训达到的目的熟悉经贸委的行政职能和职责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化管理搞清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填写熟悉经贸法律法规规章讲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第二部分经贸委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第三部分经贸委行政许可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第四部分经贸委行政处罚职权及其法律依据第五部分经贸委行政处罚、许可、复议办理程序第六部分经贸委行政处罚、许可、复议文书格式第七部分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成立地区经贸委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待定)组建地区经贸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待定)成立地区经贸委合议(听证)委员会(待定)成立经贸委行政复议办公室(待定)成立经贸委执法责任追究小组成员(待定)经贸委许可办理、案件审理机构图经贸委行政许可办理、处罚、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听证委(许可、处罚)行政复议办公室许可、处罚案件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本委法规科负责许可的办理案件的办理监督检查工作法规科组织听证法规科承担复议经贸委办理监督证件的人员担任听证员任务由已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比较熟悉经贸法律法规的领导和法制部门人员担任听证员任务。主任指定听证主持,由执法监督证的领导和法制部门的人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任务。地区经贸委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示意图喀什地区经贸委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科室贸易市场科资源节能(散办、墙改办)办煤炭管理科乡镇企业科电力科法规培训科第二部分地区经贸委行政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34部)一、法定行政机关——喀什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条第二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条第四款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10、《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11、《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七条1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1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1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15、《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7、《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8、《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四条19、《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2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21、《美容美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2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六条23、《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2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二款25、《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26、《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27、《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2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3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第五条第一款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第五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事业组织(共2个)1、煤炭管理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2)《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若干规第三条(主管部门)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行使管理、监督职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自治区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煤炭行业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2、资源利用节能(地区散装水泥、地区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办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3、《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州、市(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计划、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自治州、市(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80%上缴同级财政,20%上缴自治区财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收取、解缴和使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0.5‰的滞纳金。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自治区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三、地区经贸委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主席令(1995)第37号】1995/02/28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第16号】1990/10/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1994)第23号】1995/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第63号】1996/10/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主席令(1997)第85号】1997/05/09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1999/1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2000/07/0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2004/07/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2005)第35号】2006/01/011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5)第171号】1995/01/2512、国务院关于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方法【国务院令(1997)第235号】1998/01/011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2000/02/121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shè)嫌(xián)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2001/07/0915、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1号】2002/01/0116、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22号】2002/01/0117、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7号】2002/01/01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9号】2004/10/0119、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1997/11/27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1997/11/27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1997/11/27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19号】2004/03/30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41号】2006/10/01(二)本机关为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共57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员2006.1.19、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1994.12.2010、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2.201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9.112、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5.201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0.251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15、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1.71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1.6.16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国务院2002.1.11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4.1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1.1320、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2004.5.192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2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2004.7.1923、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12.124、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务院2005.12.22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2005年09月06日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1995.4.8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3.9.26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6.9.292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199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