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务工会单位民主管理的法律保障——《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一)职代会立法的时代背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上海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的重要举措推动工作实践深入发展的有力保证职代会立法的时代背景政治背景:党的十七大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理论背景:从股东至上论、董事会中心主义到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理论、劳资和谐理论法律背景:《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有相关规定截止2010年3月,全国已有24个省区市制定了29部职代会(9)、民主管理(12)、厂务公开(7)、职工董监事(1)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职代会立法的时代背景劳动关系背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共同约定行动”的启示占领华尔街美国通用汽车倒闭吉林通钢事件富士康跳楼事件和南海本田罢工事件2011年9月17日占领华尔街2009年吉林通钢“7.24”事件吉林通钢“7.24”事件南海本田事件2010年5月份5月1日,山东省枣庄市万泰集团一棉分公司(原枣庄市第一棉纺织厂)工人罢工。5月5日,南京新苏热电公司要求加薪未果大罢工。5月5日,深圳横岗荷坳百达五金塑胶厂两千多名员工集体大罢工。5月17日,日资本田广东佛山南海厂工人罢工,要求加工资,致本田在华4厂全线停工。5月20日,江苏昆山国有锦港集团工人反对企业改制罢工。5月24日,重庆綦江齿轮传动公司一名工人过劳死亡引发工人大罢工。5月26日,日资上海夏普公司工人罢工,要求增加工资。5月27日,北京凯莱大酒店200多名员工罢工,抗议资方赔偿不足。5月27日,云南红河州13县市巴士司机罢工,抗议当局新政减少他们收入。5月28日,韩资北京星宇车科技公司千名员工罢工,要求加工资三成等。5月30日,兰州维尼纶厂也发生了罢工事件。(二)职代会条例的基本要点《上海职代会条例》框架结构第一章总则(1-7)第二章职权(8-13)第三章职工代表(14-19)第四章组织制度(20-26)第五章议事规则(27-33)第六章工作机构(34-36)第七章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37-41)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42-47)第九章附则(48)职代会条例的适用范围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第3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适用职代会条例:(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二)事业单位;(三)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六)其他应当适用职代会条例的组织关于事业单位是否适用的争议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两种形式,主要基于民主管理的成本和效率考虑,但其职权、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均相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当然并不反对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因职工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原因难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但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企事业单位(行政主体)与职代会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一)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二)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三)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四)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五)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工会与职代会制度本单位工会的职责: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负责职代会的组织、协调、运作、实施,组织职工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上级工会的职责:指导和帮助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并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开展业务咨询和培训,监督检查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发生的争议市和区县工会的职责:制定实施推进计划草案,分析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企事业单位违反职代会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政府和劳动关系三方的职责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劳动关系三方的职责: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议什么?——第二章职权谁来议?——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四章组织制度怎么议?——第五章议事规则职代会条例的重点(三)议什么——职代会的职权《条例》规定与原有规定的比较公有非公《条例》审议建议权知情参与权审议建议权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选举罢免权审查监督权评议监督权检查监督权民主选举权选举权民主评议权1、审议建议权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1、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2、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3、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5、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6、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一、五、六项由单位报告,第三、四项由工会报告,第二项由单位与工会平等协商后提出方案或草案2、审议通过权下列事项应当向职代会报告,并由职代会审议通过:1、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2、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3、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4、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一、二项由工会与单位平等协商后共同制定方案或草案;第三、四项由单位与工会平等协商后提出方案或草案3、审议监督权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2、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3、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4、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由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报告4、民主选举权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1、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上述民主选举产生人员的候选人由工会在征求单位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5、民主评议权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2、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评议情况应当向职代会和被评议人员的管理部门反馈(四)谁来议——职代表和组织制度主要争论与条例的创新突破点职工代表的资格(劳务工有无职工代表资格?)职工代表的构成(一线职工的界定?)(集团型企业的职工代表比例?)1、职代表(1)职工代表的资格一般认定:职工代表资格是指职工代表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身份。通常情况下,是否为本单位的职工往往主要以是否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作为认定标准。因此,对职工代表的资格一般认定以是否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为标准。本条例所指的聘用关系特指与事业单位建立的人事聘用关系。关于劳务派遣工的特别说明立法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工应当参加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工应当参加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本市的现有做法:有的作为正式职工代表,有的作为列席代表,也有的劳务派遣工不参加。达成的共识:目前对劳务派遣工是否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统一的规定,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从根本上讲,要解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维护,是应当依法规范地使用劳务派遣工,而不能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泛化。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应当予以高度关注。(2)一线职工为主体本条例强调了一线职工在职工代表构成中的主体地位,即对一线职工在职工代表结构中所占比例进行限低,通常不低于50%。具体操作中,企事业单位应将直接从事生产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性工作的职工视作一线职工,对一线职工的具体认定可由企事业单位工会与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为了防止职工代表大会被干部大会取代,本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构成中,中、高层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0%。(3)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及注意事项选举程序:1、制定选举方案;2、广泛宣传发动;3、酝酿职工代表候选人;4、选举职工代表;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6、张榜公布。选举职工代表时应注意的事项要合理确定职工代表的人数和名额的分配按职工代表的条件选人严格按选举程序规范进行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职工代表名额规定的三种情况职工人数在100人至3000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30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5名;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175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30名。三种情况都对职工代表名额作了下限要求,这是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和强调的。(4)对新时期职工代表的有关要求当前职工代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新时期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与保护职工代表履职的渠道与注意事项当前职工代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有些企业职代会代表的构成不尽合理,未能充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尤其是一线职工代表比例过少。二是少数职工代表的素质不高,代表能力不足,未能体现代表的先进性,随大流情形较普遍。三是职工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不够,责任意识不强,职工代表仅为“会议代表”。职工代表的素质与能力要求基本要求:要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要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要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章守纪,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信。时代要求:要树立大局观念;要增强代表意识;要拥有工作热情;要不断加强学习;要珍惜代言权利。职工代表的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具体理解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二是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5)列席代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议内容的需要,邀请一些未当选职工代表的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邀请的列席代表不宜过多,一般不超过正式职工代表的百分之十。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但可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