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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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林业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三、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有危害结果•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规定,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给予的制裁。•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征•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保障权利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四、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不同地区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指定管辖:上级对某案件指定某下级管辖•移送管辖:已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权的转移:将自己有管辖权的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给更合适的部门处理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是林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一、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2、简易程序的内容•(1)表明身份。•(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二、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7日之内)•2、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制作笔录)•3、处罚决定作出(1个月内)。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4、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送达当事人•5、结案期限:1个月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组织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应适用的程序。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依法定程序进行。2、组织听证的程序:•确定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确定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听证会准备。主持人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进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三、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四、行政处罚的执行•1、罚款决定和收缴罚款分离制度•2、当场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要求,可以当场收缴罚款。3、林业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盗伐:不足0.5m3或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5倍罚款。•盗伐0.5m3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10倍罚款。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滥伐不足2m3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滥伐2m3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毁林采种或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违法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5倍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10元/m2以下的罚款。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证货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3倍的罚款。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00-5000元的罚款•(1)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3)经批准在缓冲区内从事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第四节林业行政责任具体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10000元的罚款。案例分析5-1•1999年2月,甲某无证采伐第三人全乙、全丙责任山上杉木两株,自己责任山上杉木九株。乡人民政府根据县人们政府指示,组织林业清查小组,对乱砍滥伐进行清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3月22日,乡人民政府林业清查小组根据《森林法》规定,口头决定对甲某采伐他人山上的两株杉木定为盗伐,处10倍罚款;采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杉木9株定为滥伐,处2倍罚款,共计罚款647元。•乡政府对无证采伐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法?案例分析5-1•此后,乡人们政府多次要求原告交纳罚款,由于原告妻态度恶劣未执行,乡人民政府强行将甲某家的两头猪牵走。甲某不服乡政府的处罚决定,多次到区公所告状,区公所派两人调查核实,认为乡政府处理正确,口头答复维持乡政府处罚决定。原告于99年6月30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乡政府的处罚决定,返回原物,赔偿损失。案例分析5-2•2000年3月28日,姜某等人向彭某买张木材运输许可证,许可证上填写准运木材848件计48m3的数字,姜某等人以为有了“合法手续”,先后购买了几间旧房和零星旧木料共计3车,途经三溪木材检查站时,被木材检查站以“非法乱购”为由对第一车罚款480元并予以放行,对另两车木材作没收处理,并开具了罚没收据,并将没收的两车旧材以4000元折价卖出。事后县林业局补发了处罚决定。•木材检查站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案例分析5-2•姜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为了开办竹木器加工厂,参与购买国家禁止流通的《木材运输许可证》等的非法活动,又深入林区无证收购和运输木材,扰乱了国家关于林业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三溪木材检查站在处理该案时,虽经林业局追认其具备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但程序不合法,法院判决撤消了林业局处罚决定,由县林业局对姜某的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处理。案例分析5-3•2000年1月25日,黄甲持某县林业局出具的《木材及成品半成品运输证》和《自用材运输证》雇请凌甲驾驶自己的汽车到某县装松材350根计5.845m3;装杉木34根计0.526m3,运往某县销售。黄甲付给凌甲运费170元,与凌甲随车同行,某县制止乱砍滥伐人员检查时发现证货不符,即令凌甲将木材拉到某林场待处理。2月1日,某县林业局依据县三级干部代表大会通过的《护林防火公约》决定:没收全部木材,对司机处以350元罚款。凌甲不服拒交罚款。某县林业局于3月1日再决定对凌甲罚款340元,注明:“交款后退回汽车”。案例分析5-3•某县林业局扣押凌甲的汽车并停放在室外达3个多月,车头外表有多处油漆脱落和爆裂,车厢局部有霉烂的现象,丢失反光镜一个,分火头一个,钢丝绳一条,车前右侧小灯罩破裂。经检修试车,修理费391.41元。凌甲对某林业局的两次处罚不服,于2000年5月10日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撤消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赔偿因扣押汽车及汽车损坏造成的损失7433.43元。黄甲等认为被告没收其木材没有依据,要求判决退还木材,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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