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文件引发的讨论一、税收法律二、税收法规三、税收规章四、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适用的范围一、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适用的范围1、《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通过,2007年修订)2、《税收征管法》(1992年通过,2001年修订)3、《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第十八号主席令发布)法律适用的范围二、税收法规1、税收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法律适用的范围1、税收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2008年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2008年修订)《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等共26部法律适用的范围2、地方性税收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法律适用的范围三、税收规章1、部门税收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法律适用的范围1、部门税收规章《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等共63部法律适用的范围三、税收规章1、地方政府税收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依法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法律适用的范围四、税收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县以上税务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法律适用的范围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法律适用的范围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法律适用的范围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法律适用的范围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法律适用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通知印发)1.不是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2.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应当承认其效力。税收规范性文件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税收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7]24号国税发[2000]187号某市地税局[2004]385号财税发[2003]16号47号文件引发的讨论.ppt税收规范性文件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税收规范性文件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不同级别的法律冲突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级别的法律冲突3、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新旧法律规范冲突法律适用的原则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同一级别的法律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立法法》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律适用的原则3、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新旧法律规范冲突新法实施后的行为的处理: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适用的原则3、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新旧法律规范冲突新法实施前的行为的处理:A、基本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B、具体运用: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即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法律适用的原则1、要明确具体的条、款、项、目。2、对定性和处理要分别援引相关法律条款。3、根据法律级别由高向低援引法律条款。法律适用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