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一、类比行政监督: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和督导活动,它也是一种法制监督。•二、知识点:1、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2、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任务3、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操作要求第一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明确要求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城乡规划工作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非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是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例行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进行追究。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1)明确了县级以上任命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2)各级任命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以及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4)规定了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5)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监督检查的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有两个:•第一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二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没有第三主体?•规划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将“公众”设为第三监督主体。有没有共同主体?建设用地外的违法建设,本质是违法占地,其监督检查主体就不应该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是国土部门,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起次要作用、协助作用。•一、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的督察和独到活动,它也是一种法制监督。案例:陕西省周至县违法圈地事件•(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工作行政监督的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二、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人大监督权是一项保护人民核发权益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国家权力,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人大监督权不直接对具体工作进行干预和纠正,而更侧重于对监督对象起威慑、督导、指导作用。案例:郑州市政府工作报告被人大常委会否决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认为办理情况汇报太虚,与广大市民的“只要政府重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背景郑州市政府之所以要向该市人大提交上述报告,起因是郑州市人大代表刘慕华在长期的基层医疗服务工作中看到,近年来医疗机构收取的检查和治疗费用持续上涨、居高不下,不但低收入的农民和市民感到不能承受治病之靡费和劳困,而且这种势头正在向农村和城市中的普通家庭迅速蔓延,“小病扛、大病弃”已日益成为城乡居民生活中的无奈选择。因此,由刘慕华牵头,十二名郑州市人大代表于2006年2月25日,在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中提出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议案稿,建议首先将公益性医院的收入纳入政府财政统一管理,政府财政预算也应承担公益性医院的经费支出,使医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得到与教师同样的保障;其次,建议选择三五家医院作为试点,探索这种管理模式;第三,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加快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步伐,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监督,公开药价,切实解决好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议案稿随即成为正式议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经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征求意见和商讨后,将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8个月后,市政府提交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中充斥着“高度重视”、“加强了”等等官话和套话,以笼统原则之文字,回避症结所在;措施不见踪影,实质问题更只字未提,被代表们评价为“不实在,太虚了”。对政府决策或行为说“NO”,这在西方国家是司空见惯的政治景观,但在现时的中国,依宪法治国的本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常态的法实施行为,却时不常地成为媒体关注的新闻。郑州市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由来已久,即使郑州市政府近期采取的试图解决这一问题的种种不得力的举措也是在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并获得通过后才陆续推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的行使还是非常有限的,而目前仅仅对有关报告划个叉叉以示不满意的做法未免显得幼稚。现代宪政生活中,行政机关固然权力膨胀,但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弹性地相随左右,使整个社会发展的决策机制和纠偏机制融会贯通、连机而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的会议应该定期和频繁地召开,在会上行政机关首脑及其各部门的负责人应该广泛地受到经常性地质询,不但接受权力机关质询的行政工作人员范围众多,可被涉及的工作范围也应该不受太多限制。比如,行政机关的预算执行、某些公众事务的筹划和落实、政府绩效与责任追究等待,甚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事也会被问责,比如2005年香港政务司司长梁锦松购车案,议员的纠问和诘责使其最终狼狈辞职。就本案例,郑州市“医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不仅仅是收费高和看病难这些表面问题,郑州市某人民医院改制后虽冠名为中西医结合医院,但成为医托、流医诈取钱财的天堂,成为托管企业推销自己药品的媒介,甚至在被卫生部取消二甲资格后一年才被公众和员工知晓。这样长期存在的问题,如果人大代表可以在定期会议上对卫生行政部门尽早地质询和深究,那么社会付出的代价可能要少地多,未来将浮出水面的丑恶和肮脏的交易也可能不发生。真正的审议,还得跳出报告之外,多听取一些民众的声音;真正的审议,应敢于跳出‘学习’或‘听取’之外,该否决时就否决,不应有任何的的顾忌。案例:湖南人大常委会不批准许庆生担任郴州市检察长2007年9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幕,会议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许庆生曾在2007年初郴州市“两会”上被任命为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决议》,决议全文如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同志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的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上级检察院检察长能否否决下级人大选举出的检察长人选?在本案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就对郴州市人大选举出的检察长的人选提出了异议,并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尊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作出了不批准任命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没有越权,直接否定郴州市人大的决议,而是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亦没有不当地否定省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建议。整个过程都合乎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这是法治进步的一个具体而实在的脚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且接受监督。”•三、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公众尤其是群众因为没有官场的顾忌,不用担心因为监督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自己的晋升,较之官员们进行监督有着独有的优势。其监督也更认真、更坚决、更彻底,更能促使城乡规划事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1、公众监督公众监督:“周老虎”事件2、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监督的监督检查,其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都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是协调公共管理与私人权利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取得共识,减少矛盾,有利于增强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利于提高规划的实施效率。•为了强化公众对关系国计民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参与和监督,实施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七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城乡规划法》同时也规定,遇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情形,则不能公开。情形包括:•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载体政府网站博客(网络日志)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BBS邮件群发短信群发专业的SNS网站民间的专业监督网站3、新型公众监督案例基本案情: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2008年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于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员着手进行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完毕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你认为为该市做法正确吗?案情评析:(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城乡规划法》专门设立“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城乡规划工作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行政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众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监督检查主体主要有两个:•第一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二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主体:规划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确定,将“公众”设为第三监督主体。监督检查的主体加强行政监督•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城乡规划工作行政监督的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层级监督检查,例如建设部和四川、贵州等省(市),建立推广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对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检查。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主动报告,也可以根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进行报告,以充分运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这一基本形式,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