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海洋法〔本章重点〕1.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及法律制度。2.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度及群岛的海道通过制度的区别。第3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说第二节内水第三节领海与毗连区第四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六节群岛水域第七节公海第八节国际海底区域〔本章小结〕第一节概说一、海洋法的概念二、海洋法的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世界海洋的分布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第一节概说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是确定各种海域及其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法包括有关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的法律地位及一系列法律制度。二、海洋法的发展(一)在古代,海洋被认为是“大家共有之物”,而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二)中世纪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君主对土地的领有权向海洋方面扩展。(三)海洋的垄断和分割妨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后起的海洋国家纷纷反对少数国家对海洋的分割和垄断,展开了海洋垄断与反垄断的斗争。1、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一书,提出了海洋自由理论。2、塞尔顿于1618年发表《闭海论》一书,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3、意大利法学家贞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海域的主张,产生了最初的领海概念。4、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在1702年发表的《海洋领土论》一书中把海洋区域划分为公海和领海两部分,并提出了确定领海宽度的“大炮射程说”。1982年制定海洋法公约,解决了海洋法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三、海洋法的编纂(一)在中世纪,为了适应航海和贸易的需要,对有关海洋活动的惯例进行了编纂。(二)19世纪后,若干海洋法规则和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三)1930年国际联盟召开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开始对海洋法进行编纂的最初尝试。(四)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4个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在日内瓦召开,但此次会议以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终。3.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隆重开幕,到1982年12月10日海洋法公约正式签字,历时9年,共开11期16次会议,最后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节内水一、概述二、港口三、海湾四、海峡第二节内水一、概述(一)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包括一国的海港、内海湾、内海峡、河口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法律地位:与国家陆地领土的法律地位相同,处于沿海国排他的主权管辖之下。(二)如果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时,外国船舶在此种水域内应有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海洋法公约》第8条。正常基线基线直线基线二、港口(一)港口: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港口。(二)在实践中,各国有权制定外国船舶入港规则和制度,通常也由双边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来规定。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对外国籍船舶的进出港和航行、停泊作了具体规定。(三)依据领土主权原则,沿岸国对其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实践中,除下列情况外,一般都不行使该管辖权:扰乱港口安宁,案情重大,沿岸国为受害者或应船旗国请求管辖等。对于船舶内部纪律问题一般不予干涉。(四)对于停泊在港口内的外籍船舶上发生的一般民事案件,如果完全属于船舶内部管理、工资、劳动条件或涉及个人的财产权利等事项,各国通常都不行使管辖权。三、海湾(一)国际法的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只有该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时,才能视为海湾。(二)历史性海湾:是指沿岸领土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由沿岸国长时间的有效控制、在历史上一向被其他国家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历史性海湾完全处于沿岸国排他性主权管辖之下。维多利亚港湾地处香港岛与九龙半岛之间,维多利亚港湾这里港阔水深,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维多利亚港湾水域总面积达59平方千米,维多利亚港湾宽度从1.2千米到9.6千米不等,可以停泊远洋巨轮四、海峡(一)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的水道,分为内海峡、领峡和非领峡三类。(二)内海峡是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由该国国内法规定,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驶入。博斯普鲁斯海峡位于小亚细亚半岛和巴尔干半岛之间,东连黑海,西通马尔马拉海,同马尔马拉海、达达尼尔海峡连接,成为黑海沿岸国家出外海的唯一通道。海峡中海流呈不同方向的两层水流。上层水(厚度10~20米)从黑海流向马尔马拉海,下层水则由马尔马拉海流向黑海。马六甲海峡位于马来半岛和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之间,是连接南中国海和安达曼海的一条狭长水道,是沟通欧洲、亚洲和非洲的海上交通纽带,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有东方的直布罗陀之称,美海军太平洋舰队舰只往返于海湾、夏威夷和美国西海岸最近航线的必经之路。直布罗陀海峡位于欧洲伊比利亚半岛南端和非洲西北角之间,西起欧洲行拉洁尔加角和非洲斯巴特尔角之间的连线,东至直布罗陀市和阿尔米纳角的连线,全长约90千米。海峡西宽东窄,最宽处43千米,最窄处仅13千米;最浅处水深301米,最深处水深1181米,平均深度约375米。(三)领峡是两岸同属一国且两岸之间距离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是内水的一部分,适用该国法律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可以无害通过。(四)非领峡是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的海峡。该种海峡不论两岸属同一国家或分属于不同国家,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海域属于沿岸国领海,适用领海制度。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123过境通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自由航行制度第三节领海与毗连区一、领海二、毗连区三、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第三节领海与毗连区一、领海(一)领海的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二)领海的宽度与界限1.领海的宽度。领海宽度是指领海基线与领海外部界限之间的垂直距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2.领海宽度的测算。(1)领海基线是陆地和内水同领海的分界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基线的两种方法。①正常基线。也叫低潮线,是落潮时海水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②直线基线。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或近海岛屿上的最外缘的各适当点的直线,是由各条直线基线构成的沿着海岸的折线。(2)领海的外部界限。有三种:①共同正切线法。②交圆法。③平行线法。(3)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况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三)领海的法律地位与制度1.沿岸国对领海的主权权利:①开发和利用领海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的一切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专属权利;②对领海上空的管辖权;③沿海航行权;④制定有关领海的法律、法令并采取措施的权利;⑤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⑥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拿捕商船等。2.领海的法律制度。(1)外国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外国非军用船舶为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情况下,继续不停和迅速地通过一国的领海。下列行为视为非无害通过:①对沿海国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②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③为损害沿海国防务与安全目的搜集情报或宣传;④在船上起落或接载或发射任何飞机或军事装置;⑤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和人员;⑥严重的污染行为;⑦任何进行捕鱼、研究或测量活动;⑧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⑨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2)外国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关于无害通过权是否适用于外国军用船舶问题,理论与实践都存在分歧。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外国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3.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4.国家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1)刑事管辖权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④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2)沿海国通常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民事案件采取不干涉态度。二、毗连区(一)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与领海毗连,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个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二)沿海国在该区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三、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一)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领海制度。其主要内容:1、领海宽度为12海里。2、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3、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5、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6、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7、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件,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8、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9、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10、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行制航行。(二)毗连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第四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二、大陆架三、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第四节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一)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区域。(二)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享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3.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法规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在专属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所有国家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海洋法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海洋法公约规定的解决争端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