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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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亮点解读纠纷处理主讲:刘青凯立法进程1、1994年进入立法计划,历时16年;2、1995、2001年,草案两次上报国务院;3、2004年写入宪法;4、草案经4次审议。第一阶段:原劳动部从1993年开始组织起草,1995年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保障部第二次组织起草,2001年再次将草案报国务院。两次均未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保障部第三次组织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2006年报国务院。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期间在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表决,高票通过这部法律。取得的成就1.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a首先在法律的层面上对社会保险进行的规定。以往的社保规定为条例、决定、通知、暂行办法。b在地域及人员范围上包含了城镇、农村所有人员、职工、外国人。c设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同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参保:《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2.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3.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中韩中德2.统筹城乡。《社会保险法》确定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3.本法突出维护了参保人员的权利如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规定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可以续缴,或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明确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足:1.未完全覆盖人员(公务员、生活困难人员等)2.社保费率未降低。3.企业、个人违法责任划分不清。问题思考:A、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如何进行风险规避?B、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直接支付给职工吗?基本养老保险亮点亮点1、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广。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国人、农民、农民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亮点2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确立了全国统筹的目标,意味着不同地区的缴费率将会统一,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有助于推动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亮点3享受养老保险金条件放宽原规定以“缴费至15年且达到退休年龄为标准,现规定以“缴费至法定定年限”作为退休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途径,赋予了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十五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亮点4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方式更加灵活参保并即将退休人员,其待遇的领取有三种选择:1、仍按原规定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存储余额;2、继续缴费满十五年,再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3、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5.明确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继承,不可提前支取。明确了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转移接续政策上升为法律: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待遇领取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一)养老保险关系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二)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满十年的;(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亮点6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查。基本医疗保险亮点亮点7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2)转移办法:由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亮点8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可以异地结算《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工作意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缺点:只有原则性规定1.农民工可否同时缴纳职工医保和新农合2.因职工本人原因导致不能享受亮点9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支付范围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亮点用人单位需承担部分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赔偿工伤费用支付标准表.xls亮点10缩小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范围(条例中增加了工伤认定的情形)现规定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规定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区别: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增加吸毒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直接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行为发生。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亮点11确定了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问题:工伤认定时间与医疗费承担间的矛盾。增加了社保向企业或第三方的诉讼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相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删去了关于“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情形,意味着这类人员可以依法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条与亮点10相互呼应思考:工伤职工可否获得双重赔偿问题思考:1.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工伤,风险如何规避2.借用人员工伤责任的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亮点12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的取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化:不再要求失业保险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亮点亮点13明确了失业期间医疗保险的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亮点14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15减少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7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5种情形,删去了2种情形,即“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亮点16未缴纳生育保险的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未缴生育保险的责任承担《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石家庄生育津贴标准生育保险亮点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是否享受相关待遇《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第五条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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