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第八章中国利用外资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学习目标】通过学习本章,读者应当了解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阶段以及主要引进方式,对中国引进外资的一些问题要学会分析;另外要了解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情况,以及QFII和RQFII的发展情况。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3第一节中国利用外资概况一、中国利用外资的发展历程(一)起步阶段一政策形成期(1979一1985)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规范外资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允许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中国。随后相继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引进FDI的政策框架。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4我国的外资政策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地区倾向。1980年,中国政府设立了深圳、珠海、汕头以及厦门四个经济特区。1984年,中国政府决定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1985年以后,又先后决定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5这一阶段,由于传统意识形态和经验不足等原因,利用外资基本处于探索阶段,同时外商的信心不足,外资进入的速度较为缓慢。这一阶段,我国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为160.83亿美元。外资大多来源于港澳地区,也基本投向了东南沿海地区。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6(二)第二阶段:稳步发展阶段——政策完善期(1986一1991)1986年,中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关于鼓励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及上述规定的若干实施办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土地使用费、劳务费、利润再投资、进口自主权、外汇保留权以及审核认证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颁布实施,上述法规的颁布进一步保障了外商的利益,使投资环境更加开放和自由。在行业规制方面,1987年发布了《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目录》,明确规定了鼓励外商进入的行业和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81990年出台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新闻出版、邮电通讯、保险等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等行业限制进入;同时,对外资企业在规模、出口比例和科技水平等方面加以限制。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9在区域开放方面,1988年辽东半岛、胶东半岛以及环勃海湾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海南被批准设省并建立海南经济特区1990年国家又决定开发上海浦东新区。对这些地区引进FDI实行优惠政策,如税收的抵减免以及较低的税率、降低土地使用费,免除出口企业在进口设备和原料上的关税等其他的优惠政策。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0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确立了积极利用外资的观念,虽然对外资实行一定的限制,但优惠与鼓励的特点更加明显。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与行业范围也有所拓宽。由于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外商的信心得到增强,外资开始加速进入中国。在此阶段,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金额达到365亿美元,实际利用FDI额达190亿美元。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1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2(三)第三阶段:高速发展阶段——政策的深化期(1992一1995)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同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结束了姓“社”与姓“资”的争论,为改革开放扫清了意识形态的障碍。此后,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利用外资政策也进入了全面深化期。从1994年开始,我国开始谋求将引进外资与国内产业发展相结合。1994年,全国人大确立了促进外资进入农业、水电、能源、原材料等行业的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31995年,国家计委等部门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在农业、能源、港口、原材料以及高科技等产业发展。在区域开放方面,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范围,实现沿江(长江)、沿线(陇海线、兰新线)、沿边(边境)对外开放。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4全国开放了6个沿江港口城市、13个内陆边境城市和18个内陆省会城市,基本上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的新格局。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5在此阶段,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取得了新的突破和重大发展。这一期间,外商直接投资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外商直接投资额得到了高速增长,自1993年起我国就成为吸收FDI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的FDI也纷纷进入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结构也得到了优化。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6(四)第四阶段:调整提高阶段——政策调整期(1996一2001)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资。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积极转变思路,把工作重点从以前的重视外资的数量,转变为重视利用外资的质量。为了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自1996年4月起,逐步取消了对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措施。1997年12月对《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点鼓励外资企业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72001年中国加入WTO,这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同时这也意味着作为对外开放重要内容的利用外资也面临一个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8(五)第五阶段:恢复扩张阶段(2001至今)中国加入WTO以后,从战略高度出发,加强和完善了市场准入政策,调整了国民待遇、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使得外商直接投资稳中有升。2002年和2003年中国分别以847.51亿美元和1150.70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一名;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19二、中国引进外资的特点(一)外商投资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二)规模持续增大,前景进一步看好(三)制造业位居主导,产业分布进一步拓展(四)投资区域北移西进,中部地区增势强劲(五)投资主体变化明显,跨国公司竞相登陆(六)城市之间各显其能,竞争日益加剧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0第二节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一、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一)中外合资经营1.概念与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⑴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⑵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⑶是有限责任公司。⑷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22.优缺点1986年以前合资企业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途径。合资经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者的国际销售网,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3缺点是:内部冲突比较高。由于中外合作双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数字表明,中国的合资企业里中外方合作顺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资企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婚姻不和谐”。外国公司对被迫与效率低下的中国国有公司分享运营控制权已感到厌倦,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摒弃合资企业模式,而倾向于独资运营业务。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4例一: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厂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经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前终止“熊猫”商标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资使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商业周刊》(1986年)援引麦肯锡公司和库柏·里布兰公司的独立研究指出,70%的合资企业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被解散,合资企业的平均寿命还不到协议指定时间的一半。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5(二)中外合作经营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6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可分为两类: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和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7(三)外商独资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按照东道国法律,经东道国批准,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为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企业,这是国际直接投资最典型、最传统的形式。特点:外商投资者独立出资,拥有绝对的经营决策权;便于投资者保守技术诀窍与商业秘密对于东道国而言,既利用了外资,自己不承担风险,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种税收、土地使用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费,从而增加了净收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往往能引进比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东道国通过“示范效应”,可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8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主要包括两种,即国外分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国外分公司是指一家总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或经营范围在东道国依法设立的、并在组织和财产上构成总公司一个不可分割的国际独资经营企业。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从事业务活动;分公司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因此,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29国外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股份资本,依法在东道国设立的独资企业。它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子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如果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它具有自身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如果属于中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它只有董事会;子公司具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子公司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类民事法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黄志勇1-30国际避税地(子)公司避税地就是指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高税率国家的母公司可以首先在避税地设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