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钱红艳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由原有的管理办法19条增至26条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目的: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明确各级职责: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上岗做了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八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湘卫妇社发〔2011〕15号第二条(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七条•负责入园(所)儿童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第四章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湘卫妇社处﹝2012﹞5号2012年2月20日目的: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工作加强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健康检查单位原则上为:妇幼保健机构。2、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3、合格证的下发及管理4、健康检查项目的进一步明确5、不适宜上岗及需离岗治疗规定新的《管理办法》省卫生厅下发的相关规定:职责明确要求具体操作可行目的:掌握在园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杜绝将传染病带入。对象:在园(所)内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园(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营养炊事人员、后勤人员、校车驾驶员和保安员等等)内容: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疾病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2010年12月7日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求:1、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3、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八、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既往病史(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结核病、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及其他疾病)询问体格检查(血压、皮肤、心肺、肝脾、五官、其他)化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滴虫、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其他)胸片检查机其他检查。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症状或检查异常,限于诊疗条件不能确诊的,要通知托幼机构联系专业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2.结核3.皮肤病4.性传播性疾病5.精神病6.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身份证号体格检查血压心肺肝脾皮肤五官其他化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滴虫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其他胸片检查其他检查检查结果医生意见医生签名:检查单位:体检日期: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1)一般情况删除:职称(职务)新增:编号、岗位、身份证号(2)既往疾病史中删除:痢疾、伤寒新增: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详细的既往病史:•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2.结核•3.皮肤病•4.性传播性疾病•5.精神病•6.其他(3)体格检查删除:腹部、四肢新增:其他(4)化验检查删除:乙肝表面抗原、大便培养(炊事员必做项目)更改: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淋病----淋球菌梅毒—--梅毒螺旋体霉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5)辅助检查更改:胸部X线检查----胸片检查心电图、B超----其他检查(6)结果签署意见新增:检查结果(7)备注删除:大便培养为炊事员必作项目心电图、B超检查项目由检查单位视情况酌定更改:霉菌、滴虫、淋病指妇科检查项目----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新增: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3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1次。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十、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发放的管理,全省统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式样及编号。承担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原始资料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的空白证件委托湖南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制作和管理。《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标示体现为湖南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2、增加了编号,利于统一管理3、增加体检机构栏目4、增加有效日期栏目5、注明了:每年体检后核发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6、由湖南省卫生厅监制7、设有条形码,利于管理及识别。《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湖南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标号规则:由14位数字组成区位码:前6位----按照湖南省行政区域编码表体检单位码:2位年份:2位流水号:4位《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健康体检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进一步明确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健康检查必须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五、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原则上为妇幼保健机构。当地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六、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基本的检查项目应与其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二)设有候诊室、登记问诊室、体格检查(内、外、皮肤五官)室、抽血室、肠道检查室、化验室、X线检查室、宣教室、档案室等,男、女常规检查室应分设,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四)具有健全的健康检查登记、常规检查、实验室检查、X线检查、体检结果审核、健康合格证发放、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信息化管理设施,能够采用计算机打印健康证明,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基本信息、体检结果及健康合格证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