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OO一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3年第10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