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来水公司在职员工奖惩条例(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增强企业在职员工的责任感,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端正作风、严明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在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知识和劳动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进行处罚。第三条、此条例对违犯纪律的员工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属下所有员工。员工应全面了解本条例内容并切实遵照执行。公司下属水厂、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处罚规定和实施办法。第五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劳务临时工的部门,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劳务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第六条、本条例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章奖励第七条、公司在职员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能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者,每月发给基本奖金。第八条、公司在职员工在全年工作中,能履行职责,无违纪行为,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者,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综合考核达标,发放年度奖金(全年请病、事假累计30天或下岗、待岗、3次受到处罚及受到处分者除外),企业效益提高后年度奖将逐年提高。第九条、公司毎年年初将向水厂、销售、工程和稽查等公司各部门下达全年目标管理考核任务书,并按季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给予考核,发放季度考核奖第十条、对在防火、防盗、防灾及抢险等工作中表现积极、勇敢,为企业、为社会做出贡献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公司将给予重奖。第三章行政类处罚第十一条、当班时不准擅自离岗、空岗、溜岗、串岗、睡岗、私自换班或干私活,违者一次扣200元(其中空岗按旷工处理)。第十二条、工作时间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工作服穿着的规定,不准穿拖鞋、背心、内短裤、睡衣等不符合文明生产、安全规程和公司相关工作服穿着的规定,违者一次扣100元,不准酗酒、带小孩(或外人)进入生产操作岗位和工作场所,违者一次扣100元。第十三条、爱护绿地花草,不得采摘、损坏,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扣罚10~100元。第十四条、各部门应保持工作场所的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责任区干净,厂区、车间内无废弃物、无纸屑、无烟头、无蜘蛛网、无塑料袋、无果皮等杂物,窗口单位环境优美,每发现一次不合格,扣罚相关责任人20元。第十五条、员工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应自觉停放在车棚或指定停放处,不准乱停、乱放,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如把各类交通工具放在工作场所,或将衣物放在泵房烘吹,每发现一次扣20元。第十六条、上班未按时进行指纹打卡、未履行交接班手续,一次扣20元。利用非正常手段(如指模)代人打卡的,严肃处理,最高可予以开除。第十七条、门卫必须加强来人来客登记制度,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厂(区),违者扣20元。第十八条、办公电脑上严禁下载、拷贝游戏及炒股等软件,一经发现,扣办公电脑所在部门50元/台,发现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上聊天、网购等,扣每人次100元。若被公司以外单位查到并通报批评,影响公司形象者,作待岗处理。第十九条、上班严禁赌博和围观赌博,上班赌博者,经查出每人扣200元,围观者扣100元。第二十条、公司在职员工应耐心与用户沟通,不得因工作与用户吵架,违者扣当事人100元。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因闯红灯、逆行、超速、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负责。驾驶员违章造成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部分由违章者全部承担。第二十二条、禁止公车私用,未经许可私自出车每发现一次扣罚200元,性质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作待岗处理。驾驶员私自用车造成事故,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剩余部分由个人全部承担。第四章经营销售类处分、处罚第二十三条、窗口部门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否则,相关责任人每次扣罚20元。第二十四条、热线工作人员在电话铃响到三声时,应及时接听电话,否则一次扣款10元。第二十五条、表卡及抄表登记表要有专人保管和发放,凡发现伪造、丢失户头者作待岗处理。第二十六条、抄收员应按规定准确抄表,漏抄、无故估表以及未按规定和规范填写表卡,每发现一次扣罚50元。水表连续三个月以上存在无故估表,经查实每块表扣款100元。第二十七条、抄收员对辖区内的表位、表埋和表停现象,不熟悉、不主动清理、不报告、丢失表位者,查实后每户扣100元,第二十八条、抄收员要在每月18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把水费通知单送到用户手中(一户一表除外),漏送每户扣20元。抄收员未按规定时间抄表、报单作旷工处理。第二十九条、丢失表位每块扣100元/月,直至找出表位,丢失户头者作待岗处理。第三十条、抄收员发现水表故障、计量异常,未及时汇报,每户扣5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一条、抄收员填日报表,漏报表埋、表压、表淹等异常情况,每户扣50元。第三十二条、抄收员对新装水表和核换新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验收签字认可,如有疑问,须及时反馈意见。未提出疑问作合格处理,如有违犯,每户扣20元。第三十三条、客户服务中心接工程部门移交的新装户档案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被认可情况除外)把资料录入微机建档,并及时把资料转交相关营业所,确保营业所次月正常抄表,存在逾期或资料转交不全,每户扣责任人20元。第三十四条、抄收员在接新装户档案次月抄表时间内必须对新装户上户抄表,告知用户相关事宜,发放用户联系卡,违者,按每户扣款20元。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停水审批程序,欠费停水、施工停水、维修停水等未履行审批手续和未通知到位,相关责任人每次扣罚50元,造成严重后果作待岗处理。第三十六条、抄收员辖区内有明显漏水,十五天未及时报漏的,一次扣50元。第三十七条、营业收款员要认真核对票据,做到钱帐相符,若出现差错,由当事人自行赔付,如有违纪,一次扣100元,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抄收员及其他员工代收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须经所长或所长以上领导同意并在二天内及时销账,做到钱帐相符,确保换好发票及单据在三天内送至用户,否则按挪用公款处理,并按两倍金额扣罚抄收员工资;超过1000元,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抄收员对辖区内具备销户条件的用户(含拆迁、分户等),要及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超过两个月未办理销户手续,每户扣100元;私自处理或私自转移户头,作待岗处理。第四十条、抄收员少抄或未抄水量,要求抄收员追回少抄水量,限期不能追回的水量金额,由抄收员自行补齐差额外,并每户扣100元。抄收员一户少抄1000吨以上水量或以回扣为目的少抄的,予以待岗,严重的开除。第四十一条、凡经稽查部门查出抄收员辖区内的未按用水标准抄表计费的、每户扣抄收员50元,查出的黑户、各类违章接水、偷盗水等异常情况,抄收员发现了未报告的,每户扣抄收员100元,情节严重的,作待岗处理。第四十二条、外出执行稽查时必须着装整齐、证件齐全,文明稽查,树立公司形象,违规一例,扣款20元。第四十三条、接到群众、员工举报和热线等部门反映的违章用水、偷盗水问题,稽查部门人员一般应在3小时内赶至现场核查,48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一周内办结后及时反馈。遇到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赶至现场,及时、妥善处理。因此影响工作的,一次扣款50元。第四十四条、违反公司规定私自收取人为损坏公司管网、阀门、消防栓等供水设施肇事方的赔偿费用者,除没收其所得外,并每次处罚稽查部门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待岗、下岗处分。第四十五条、稽查部门严格处理各类违规违章用水、影响供水管网安全和破坏供水设施行为,并负责监督办理正常用水手续,登记造册,次月进行复查,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转入相关部门建档后正常抄收,未按规定办理的,每起扣罚100元。第四十六条、包庇、纵容违章用水、偷盗水者,作待岗处理(除尚未解决的历史问题外);对举报、反映的违章用水与偷盗水行为未核实、未查处或随意降低处罚标准者,每起扣款1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给予待岗,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的给予下岗,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第四十七条、政府部门专项检查时,应按政府部门要求做,及时完成各项检查任务。因稽查部门主观因素造成检查不合格的,每次扣罚20~100元。同时,追究稽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第四十八条、维护公司利益,保障供水设施安全,及时协助解决公司各部门对外的纠纷,未及时解决或借故推诿者,每次扣款50元。第四十九条、录入、复核、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及时认真填报复核报表、凭证及单据,并妥善保管,如有延误、弄虚作假或遗失,扣当事人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付;情节严重,作待岗处理。第五十条、微机录入人员要认真复核录入资料和数据,对异常数据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如有延误或弄虚作假,扣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付,并作待岗处理。第五十一条、微机室工作人员要确保微机室数据安全,及时贮存和备份数据资料,做到数据安全、稳定,并妥善保管好原始资料,如有泄密,扣当事人100元;情节严重,作待岗处理。第五十二条、管理人员、微机录入人员如有延误或遗失数据,除按经济损失进行赔付外,并扣当事人50元。第五十三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随意改动微机储存数据,作待岗处理;打印、编制相关报表不及时、不准确,扣当事人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由当事人加倍进行赔付。情节严重,作待岗处理。第五十四条、收款室内工作人员应严禁闲杂人员入内,若违反扣当时收款室内所有相关人员每人50元。第五十五条、收款员虚开发票,扣100元;虚开发票数额超过1000元,作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收款员要做好相关报表,核对好相关票据和凭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如有延误、弄虚作假或遗失,扣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赔付;情节严重,作待岗处理。第五十七条、营业现金收入,当天应送银行入库,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八条、拆表人员的拆表、复表任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户扣责任人20元(非人为因素除外)。换表人员在接收换表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每户扣责任人20元(非人为因素除外)。工作人员未及时办理核换表手续和反馈换表信息,每户扣责任人20元(非人为因素除外)。第五章生产、维护、工程类处分、处罚第五十九条、未按规定冲洗滤池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0元,滤池露沙运行的,一格一次扣款20元。第六十条、调度不当造成清水库溢水超过5分钟扣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作待岗处理。第六十一条、使氯瓶产生负压者扣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第六十二条、未及时清理矾渣、乱扔矾袋,造成矾池有杂物的一次扣20元。第六十三条、泵房运行时开空车、或未经生产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关闭部分闸门运行,扣款100元。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待岗以上处理。第六十四条、从事直接供水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组织直接供水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格执行“五病”调离制度。严禁患有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工作,如直接供水岗位出现患上述疾病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未及时对上述患病人员进行调换工作的,一经发现,追究厂长及有关管理部门人员责任。第六十五条、化验人员未按时检测或有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的一次扣100元,情节严重的待岗,造成重大水质责任事故的给予开除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维修人员未按时巡检,一次扣20元,巡检时责任心不强,发现明显的故障及隐患未及时上报、处理的,一次扣200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排除故障的,一次扣200元,情节严重的作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