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概念–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有以下特点:*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⑴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⑵客观性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然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⑶综合性涉及到多种学科;需要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设计、科研等单位互相协作,共同完成评价任务。根据开发建设活动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编(填)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的总称*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⑴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⑵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弄清该地区的环境现状,及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⑶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将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早是由美国的柯德威乐教授提出的。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它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保领导小组)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计委、经委)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的规定。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职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评价范围、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补充和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分析影响或专项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⑵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③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近期和远期影响分析和预测–④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⑤环境影响评价经济损益分析。–⑥环境监测制度建议。–⑦结论*⑶编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程序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管理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一切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评价证书》,凭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评价证书》由国家环保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二、“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和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2、“三同时”制度的意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项目决策阶段的环境管理,而“三同时”制度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环境管理,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一种有效措施*3、“三同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一项创举–1972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三同时”制度的发展(续)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把“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一切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及管理程序和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确立了“以新带老”的原则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制度等。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重申了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投产使用,有关银行不予贷款。凡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4、“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⑴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包括:–环保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保投资的概预算等。“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续1)⑶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防止或者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⑷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保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效果和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续2)⑸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保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保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中环保篇章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保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保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续3)⑹凡环保设计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得供应材料、设备;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排污收费制度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排污收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规定的总称排污收费的特点是:–⑴强制征收。–⑵征收的排污费,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⑶征收的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2、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⑴利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⑵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开展综合利用。⑶排污费专款专用,为污染防治积累资金增。3、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污水收费法》。我国在1978年《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1979年《环境保护法》确定了这一制度,并在苏州、杭州、济南三个城市试点。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1984-1991年,完善排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1988年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按照“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2003年1月2日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4、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总则排污费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区别: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费,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与排污费的征收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由按浓度收费转为按总量收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关于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规定排污费的使用----“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环保执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施行,我国已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