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论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大陆法系)或认可(英美法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是法。2、法的特征: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为后盾。(军队、警察、法庭、监狱)3、法的形式:①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④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低到较大的市人大;⑤自治法规。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广西、内蒙古、宁夏、西藏、新疆)⑥特别行政区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⑦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最低到较大的市;⑧国际条约4、法的分类:①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②根据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③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④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⑤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⑥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5、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法律规范的种类:①按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②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6、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①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一是国家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县)、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乡、街道、司法局、公安)、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法院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学校、医院;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政协、妇联;)7、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四类:2①物: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债券、股票、投资基金;②精神产品:精神财富或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知识产权≠知识产品,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③行为;④人身。8、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法律行为: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多种的分类:①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②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③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④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⑤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根据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⑥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①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③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无人身)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无国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计划、财政、金融)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主体组织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法;市场运行调控关系——会计法、票据法、合同法;社会保障关系——税法、劳动合同法)10、仲裁的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11、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其规定,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以及上述第1条中的两条。12、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书面(要式行为);一裁终局。13、仲裁机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可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14、仲裁协议:①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书面形式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②仲裁协议的内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做出仲3裁,以法院为主15、仲裁裁决①《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②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偶数成员不可;③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不能书面进行;④仲裁不公开进行,不对外公开;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和解自双方签字之后;和解不成可申请调解;经调解不成,应作出裁决,一旦调解不能反悔;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6、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行政复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以下:①不服行政机关作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③抽象行政行为17、行政复议申请:①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算尾不算头);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18、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要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开庭,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19、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20、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②我国法院分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21、诉讼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被监禁、军人特殊地域管辖:4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④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2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①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成立到消灭;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到死亡;③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无完全:从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16-18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限制: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或间歇性精神病人无: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或植物人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4、判决和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税务争议先复议后诉讼;税务处罚可先诉讼25、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6、民事责任的形式有以下:停止侵害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7、行政责任:5①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②行政处分:根据《公务员法》,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28、刑事责任①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②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款——行政机关;罚金——法院;死缓不是主刑,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第二章、劳动合同法(难点)1、国家公务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适用《公务员法》。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P373、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除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罚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6、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7、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①以期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P418、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9、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