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尾矿库隐患综合整治方案-(09_07_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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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前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要求,省安监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山东省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本方案以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治理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为主要任务,明确了尾矿库隐患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2第一章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现状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他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近年来,全国尾矿库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而且对周围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特别是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死亡277人,失踪4人,受伤33人,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省共有尾矿库(含氧化铝厂赤泥库)444座,其中病库31座。444座尾矿库中,基建库38座、正在使用196座、关闭187座、停止使用23座;三等库11座,四等库38座,五等库395座。我省尾矿库监管任务十分繁重。目前我省尾矿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安全设计标准低,筑坝方式落后安全设计标准低。尾矿库防洪、抗震及坝体稳定性等安全设计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偏低。多数尾矿库(坝)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筑坝方式落后。我省大多数尾矿库采用上游法筑坝,坝体稳定性差,筑坝的尾矿粒度细、力学强度低、透水性差、不易固结,造成坝体稳定性较差。3二、安全和环保方面投入不足近些年来,随着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业的迅速发展,大量的小选矿厂相继建成投产使用。这些小选矿厂的尾矿库数量多、库容小,存在安全、环保投入不足和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虽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了一些隐患,但仍存在尾矿库隐患治理投入不足,服役到期的尾矿库不能及时闭库,尾矿库安全度不能及时确定,各类非正常库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仍然带病运行等问题。三、存在违规生产现象,安全、环保管理基础薄弱部分尾矿库存在未批先建、无正规设计、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不按设计组织生产、生产管理粗放、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小尾矿库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环保意识淡薄,管理基础薄弱,设备设施简陋,防范安全、环保事故的能力比较低。四、安全、环境隐患继续存在我省部分的尾矿库还存在着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各类安全隐患,包括一些其他环境隐患。五、监管效能有待提高我省尾矿库数量众多,安全生产问题多,而安全监管人员少、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执法力量不足,导致工作不规范、力度不够、效能不高。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形成,联合执法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提高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效果上还需要不断创新,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第二章尾矿库隐患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4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工作,努力降低尾矿库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环保状况的根本好转。二、原则(一)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谁的责任、谁出资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对现有的31座病库,督促各地及企业抓紧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积极推进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强化治理,在分清企业、政府责任的基础上,制定治理计划,落实治理资金,认真抓好整改治理措施,确保隐患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按隐患和环境敏感程度大小,逐库制定综合治理方案,分步实施,整体推进。(三)源头预防,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从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等多方面强化源头管理,加大尾矿库安全、环保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安全、清洁生产。(四)治理为主、利用为辅在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中,坚持安全、环保第一,把尾矿库隐患治理放在首位,同时鼓励企业对尾矿进行综合利用。5三、目标(一)2009年底前,促进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落后的局面,努力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环保状况稳定好转。有效降低有毒有害尾矿的产生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尾矿库监管监察效能。(二)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和列入本方案的重点治理项目。(三)2012年底前,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第三章尾矿库隐患治理的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有主尾矿库(有企业业主的尾矿库)治理督促存在病库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无主尾矿库(无企业业主的尾矿库)治理对危险性较大病库的治理,重点要抓好调洪库容不足、浸润线位置局部较高、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坝面未设置排水沟、坝端无截水沟、堆积坝外坡未覆土或没有植被等问题。一是对库容尚未堆积满、有再使用价值的且经整改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优先考虑转交给现有企业使用;二是对处于重点水域及人口稠6密的环境敏感地区的尾矿库,应重点考虑环境安全,坚持对尾矿库实施闭库处理;三是鼓励各企业和相关单位对尾矿进行再利用。二、实施清洁生产,有效降低有毒有害尾矿的产生量清洁生产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的最佳途径。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大力开展清洁生产,以预防事故和降低含有毒有害物的尾矿对环境的影响。一是鼓励开发资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的选矿工艺技术;二是鼓励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含有毒有害物的尾矿及污染物排放;三是研究制定选矿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提高选矿行业的整体实力。三、大力开展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以铁尾矿、黄金尾矿、赤泥为重点,积极研究开发尾矿再选、生产建材、制造肥料、充填等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快推广尾矿干排技术,建成一批示范工程,实现绿色采矿、无尾矿山。第四章尾矿库隐患治理的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高对尾矿库隐患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把防止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地方各级政府应认真履行尾矿库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将尾矿库隐患治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列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考核目标之中。各地市尤其是治理任务重的地市应明确责任、建立机构,切实加强对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7二、制定计划,有序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按照本方案统一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部门责任,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要指导企业通过安全评价、环境评价,确认尾矿库的安全度和环境影响情况,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对下游有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居民区、重要设施、河道、公路、铁路,或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非正常库,要优先安排治理资金,及早进行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要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监控的科学化。对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鲁安办发[2009]12号)提出的尾矿库2009年计划关闭数量要求(见附表1),要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三、分清责任,限期完成隐患治理(一)有主尾矿库隐患治理1.尾矿库企业应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负完全责任,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治理隐患。2.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治理安全和环境隐患,及早完成隐患治理任务。同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积极推广尾矿库安全适用技术,提高本质安全水平。3.有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到2010年底前应基本完成。(二)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81.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地方政府应切实负起治理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治理隐患。2.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或省下放地方企业的,由中央或省预算内投资承担一定比例的治理资金,地方政府落实配套治理资金,及时消除隐患。3.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到2010年底前应基本完成。(三)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地方政府应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改善安全执法条件,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对于列入本方案的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将跟踪督导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四、依法监管和指导,预防产生新隐患各级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要依法对选矿企业和尾矿库隐患治理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指导,督促各地和相关企业逐级抓好落实。对造成重大安全、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立项审批手续,核准或备案有选矿厂建设内容的项目时,要及时将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抄送安全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部门要鼓励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创建循环经济型企业,要加强对选矿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排查治理隐患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用地审批工作,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力度,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从地质灾害防治角度出发,对地质灾害或诱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9估;环保部门要做好尾矿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尾矿库,责令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停用;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许可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超量储存的尾矿库要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未按期治理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新建尾矿库,环保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环评准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技术规范,加强源头治理。在企业破产、关闭时,安全监管部门要检查企业是否遗留尾矿库安全隐患,如存在安全隐患,在企业清算时应留足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安全环保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有关尾矿库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危害的教育,增强公众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意识;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尾矿库隐患治理工作;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企业业主、从业者的法制意识,普及安全、环保基本知识,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处置能力。尤其要争取公众对尾矿库隐患治理行动的理解和支持,保证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六、治理资金筹措根据治理原则,经过初步调查摸底,本方案共确定43个治理项目,其中:按各市上报情况确定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31家(见附表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下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中涉及我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12家(见附表3)。对于尾矿库治理需要的资金:有主尾矿库隐患的治理,由尾矿库企业负责治理。无主尾矿库隐患的治理,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原则10上由地方政府负责治理;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或省下放地方企业的,由中央或省承担一定比例的治理投资,地方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消除隐患。对未列入本方案的尾矿库隐患治理,也要分清责任,及时落实治理资金进行治理。11附表12009年全省尾矿库计划关闭数量序号地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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