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煤安管[2009]174号)各省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国土局、工商局、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成果,促进煤矿工业结构调整,提高安全保障,加快煤矿规模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06年以来,各单位高度重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搞好煤矿生产秩序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继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目前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仍占全省煤矿总数的55%以上,开采方式落后,技术装备水平较差,采掘机械化程度低,防灾抗灾能力相对较弱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个别地区仍存在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现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有关要求,按照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部署,紧紧围绕煤矿“两个攻坚战”,深化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整合治理,继续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加大力度,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2009年底前取缔乡镇以下办矿,乡镇管理的煤矿全部实行县以上管理;2010年淘汰关闭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9万吨)煤矿;到“十一五”末,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小型煤矿约90处,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煤矿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关闭事故多发频发,安全隐患严重、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一)煤矿整顿重点:凡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煤矿;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16、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二)煤矿关闭的重点: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4、无视安全监管监察,拒不停产整顿、明停暗采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5、年生产能力9万吨的(含9万吨);6、2009年底前乡镇煤矿隶属关系未上划市县属的;7、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8、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9、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10、开采煤炭资源为资料不清、情况不明的老矿残留煤或边角煤的;11、资源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12、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13、擅自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14、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15、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四、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初审,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应包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采技术条件、资源整合的目标、整合后关闭和保留矿井名单、数量及基本情况(资源储量、井田面积、矿井规模等内容)。(一)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或者属于上述15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经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二)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一证一矿(井)和资源、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匹配原则进行。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并按照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管理。(三)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四)支持和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以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整合改造小煤矿,支持整合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大型煤矿企业整合改造后的小煤矿统一参加煤炭产运需衔接。(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煤炭资源整合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资源整合矿井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要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投产方案,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五、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9]146号)规定,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一)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完善施工现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停止审批(核准)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凡未经核准、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项目一律禁止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因违规审批、批小建大等新增的煤炭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二)煤矿建设项目按规定报批(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联合试运转。建设单位必须统筹安排联合试运转与竣工验收工作,不得超期组织联合试运转。未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或者联合试运转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不能组织竣工验收。(三)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煤矿在建项目监管监察,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确保施工安全。六、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限期淘汰关闭的煤矿,各级国土资源、煤监、煤炭、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管,及时注销其相关证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用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形成推进整顿关闭工作合力。(三)制定政策,完善退出机制。要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小煤矿转产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完善正常的煤矿退出机制。(四)依法实施,维护稳定。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组织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建项目,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在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要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制订有关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关闭的矿井名单,建立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增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透明度。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依法严肃查处。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0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