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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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页共22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权利主体=法律人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1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痴呆症人、间歇性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自然人的其他形式:—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它可以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后两者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人–法人的要件��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本质��具有独立的组织,拥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仅包括投资人的原始投入,也包括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第2页共22页——有投资人申报出资(无需将财产实际转移到企业):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应该将其折成货币。也可以将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出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与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为共同的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因此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合伙企业与契约型合伙的区别:–合伙企业必须具有盈利目的,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合伙企业必须具有较为长期的营业,而契约型合伙的营业一般是临时性的–合伙企业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而契约型合伙不一定有自己的名称–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能成立,而契约型合伙只要订立合伙合同即为成立��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对于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它们分别归属司法局、财政局和卫生局进行登记管理,尽管它们都有盈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每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合伙(目前中国《合伙企业法》中没有规定)–隐名合伙��合伙企业的当事人分为两种,一种成为营业人,而一种称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按照约定,对他方经营的事业出资,分享收益并分担风险,但却不参与他方的经营活动,可以理解为只出钱不出力的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和实物出资,不能以劳务或者信用出资。��实质:合伙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相当于无限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人由于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按照出资比列分享利润,分担亏损,所以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隐名合伙一样,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和实物出资,而不能以劳务或者信用出资。与隐名合伙的区别,有实体。优点: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有利于吸引投资。合伙企业的特征:��由2个以上合伙人组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合伙协议是确定各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内部关系是普通合伙关系–是指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尽管不同的合伙企业所订立的合伙协议有很大差别,但都必须遵循上述原则。��对外,每个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连带,指每个人都有义务对合伙义务进行足额清偿,不能以内部协议的份额为理由对抗第3页共22页债权人–所谓无限,指如果企业财产不够,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对合伙债务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合伙人,并且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签订合伙协议遵从的是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可以载明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中最重要的几条:��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以及缴纳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的相关规定��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登记前,将预定使用的名称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以核定–一个企业只准登记一个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组建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缴付的出资第4页共22页–股东出资要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额: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一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要符合法定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所有权出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以后,应该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全部缴纳出资以后,必须经过具有法定验资资格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如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购的出资,应该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如果发现作为某股东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款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款时,该股东应该补齐差额,否则,当公司用不足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时,其他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决定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同合伙企业相同,股东转让自己在公司中的份额时,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的同意,同等条件下,原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公司在登记以后不能抽回投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由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而成立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该发行的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该认购公司的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应该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募集股份的要求:–由于审批制到核准制(主承销商上市辅导制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第5页共22页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没有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经过中国政府的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当明确。因此,较多的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称契约型合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经济组织(没有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经过中国政府的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通过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契约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合作方式比较灵活,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协议来约定,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允许外方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合作期满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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