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金融监管体系第一节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理论第二节金融监管的成本第三节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第四节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第五节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第一节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理论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金融风险:人们在从事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按原因分类: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国家风险两种经常发生的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操作人员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资金损失市场风险:由于金融创新带来金融衍生工具增多,若运用不当,反而成为新的金融风险二、金融监管的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监管重心应放在保护、维持、培育、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上。(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4)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指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顺应市场变化,调整过时的监管内容、方式、手段等62金融监管的对象不同的国家由于具体国情不同,监管对象是不一致的,但从总的来看,金融监管的对象呈逐步扩大之势,甚至可以涵盖所有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传统上,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国内的商业银行。随着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活动也越来越复杂化,各种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被列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对象。64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法⑴金融监管的手段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是不同。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采用法律手段;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总的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先进的技术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65⑵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的管理;对银行保持适度资本量的管制;对银行保持清偿能力和资产流动性的管制;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限制;对单项贷款的限额管制;对与银行有关的人员的贷款限制;对金融机构外汇交易的限制;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三、金融监管理论1、社会利益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首先就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的高度分散,决定了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责。市场缺陷的存在2、金融风险论金融风险的特征,决定了必须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首先,银行业的资本只占很小的比例,大量的资产业务都靠负债支撑。其次,金融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反应。最后,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3、投资者利益保护论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反映所有信息。现实中,大量存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第二节金融价格的成本一、执法成本指金融监管当局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如监管机构的行政预算等,这是显性成本(直接成本)二、守法成本指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而额外承担的成本损失,通常属于隐性成本。三、道德风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投资者相信监管当局会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易于忽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评价和选择。二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使得存款人通过挤兑的方式向金融机构经营者施加压力的渠道不再畅通。高利率吸收存款,以从事高风险活动。三是由于金融机构在受监管中承担一定的成本损失,因而会通过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方式来弥补损失。此外,监管过度还会导致保护无效率金融机构的后果,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四、金融监管失灵问题(1)监管者的经济人特性。(2)监管行为的非理想化。①监管者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具有局限性;②监管者面临信息的不完备;③监管当局对是否采取措施和采取何种措施,以及从采取措施到产生效果,都可能产生监管时滞。(3)作为监管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金融监管机关处在独特地位,它们几乎不受市场的竞争和约束,也没有改进监管效率的压力和动机。(4)金融机关类似行政机构,其运作机制极易导致监管的官僚主义行为。第三节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制与类型定义:指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它包括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施加影响的机制以及监管体系的组织结构。类型:①单一监管体制,如英国、比利时等于巴西、埃及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②多头监管体制,一是分权多头式,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集权多头式,如日本、法国、中国等。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2003年3月,成立银监会职责:负债制定有关银行业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督职能相对分离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成立。1998年4月,二者合并,证监会成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职责:负债组织拟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1998年11月,保监会成立。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主要任务: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业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和业务的健康发展。第四节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第一,对新设金融机构进行审批,即“市场准入”。第二,审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第三,对金融机构经常实施市场检查。第四,重视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挽救,尽量避免单个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引发大的社会震动。挽救和保护措施主要有:存款保险、兼并、接管、清盘以及注资等。第五节国家金融监管协调金融国际化的要求:监管者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不应该存在任何障碍;要保证监管主体之间共享信息的保密性;监管者对合作必须有一个前瞻性的态度。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组织一、巴塞尔委员会,1974年。成员国:美、英、德、法、意、日、加、荷、卢森堡、比利时、瑞典、瑞士,12国。《巴塞尔协议》(BaselII)1988年,《巴塞尔协议》(《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基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II》(BaselII)《巴II》目的: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关于资本的组成。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工具和次级债券工具。第二,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关于表内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赋予它们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20%、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关于表外资产:先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资产额转化为表内资产额,然后再视同相应的表内业务进行风险加权.第三,关于标准比率的目标。资本比率的标准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二、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进行修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2年定稿,2005年实施,并全面取代《巴II》。1、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1)《巴II》中风险权重的确定方法遇到了新的挑战。在信用风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银行业的破坏力日趋显现。(2)危机的警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3)技术可行性。学界和银行业自身对银行业风险的衡量与定价方面的探索性工作,取得成果。2、新协议的三大支柱(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资本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变,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这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约束,merketdiscipline)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就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中国2010年实施《巴Ⅲ》(BaselⅢ)2012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有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简称《巴Ⅲ》)关注点:(1)从单家银行的资产方扩展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要素(2)从单家银行的稳健性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3)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扩展到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内在关联,将逆周期因素引入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框架。《巴Ⅲ》对此前《巴塞尔协议》的修订:(1)更加强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核心资本4.5%,储备资本2.5%,逆周期资本0~2.5%(2)引入杠杆率监管要求(3)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新标准的过渡期安排。宏观审慎框架macro-prudentialframework1979年由BIS的前身“库克委员会”首次提出,2010年的《巴Ⅲ》包含了宏观审慎要素。核心是,要求银行在经营良好时积累缓冲以备不时之需,通常包括资本留存缓冲(2.5%的普通股)和逆周期资本缓冲(0~2.5%)。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FSB是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建立的重要国际协调组织2009年4月,由二十国集团(G20)伦敦峰会建立。成员:二十国集团成员、中国香港、荷兰、新加坡、西班牙和瑞士。G20:美、日、德、法、英、意、加、俄、中、阿根廷、澳、巴西、印度、印尼、墨、沙特、南非、韩国和土耳其。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FSB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G20“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FIs)名单。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安保险进入该名单中国版《巴Ⅲ》2011年4月,《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年6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中国版《巴Ⅲ》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