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和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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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会计和会计法会计是用货币来度量和记录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化,并以变化的结果来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业务执行情况的一项管理工作。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并于同年5月1日实施,1993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正1985年的《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立法宗旨1、规范会计行为2、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3、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4、提高经济效益5、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2、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机关。个体工商户不列入适用范围。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活动中应负的责任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3、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报告。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划分和管理职权的确定。(一)会计工作的管理机构。《会计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国的会计管理工作自上而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二)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并通过计算分析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从而为管理提供依据的会计活动。会计核算的真实可靠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基础。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要求单位如实入帐、如实进行帐务处理、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具体而言,包括:1、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要真实。2、会计核算的帐务处理要真实。3、会计核算的财务会计报告要真实。会计核算的内容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年度和记帐本位币的要求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1、对原始凭证的相关要求。2、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的要求。3、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的要求。5、记帐凭证的编制要求会计帐簿(一)会计帐簿设置的要求各单位的帐簿应依法设置:1、总帐。2、明细帐。3、日记帐。4、其他辅助帐簿。(二)会计帐簿登记和核对的要求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2、必须按照记帐规则登记会计帐簿。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4、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帐外设帐。6、应当定期核对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报送要求1、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应当一致。5、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以及或有事项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制度1、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表示负责。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4、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表示负责。特别规定的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不得有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2、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3、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会计文字记录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一)会计文字记录的基本要求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2、在民族自治地方和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二)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1、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是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来确定。3、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根据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来执行。三、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指运用会计方法,对经济业务事项中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它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会计监督的单位内部监督1、内部牵制制度。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程序。3、财产清查制度。4、单位会计资料的内部审计制度。会计监督的外部监督1、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主要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依法在其职责权限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和会计行为进行的监督。国家的财政部门具有对会计工作的普遍监督的职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对有关单位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权。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家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有以下四项:(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形式还包括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这些部门对单位的会计监督不是对所有单位,而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检查。2、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作出评价的监督形式。四、会计机构和代理记帐机构会计机构是各单位组织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职能机构。1、根据单位的实际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2、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五、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总会计师等。(一)对一般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五)总会计师六、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的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打击报复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对国家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审计法也包括审计署成立以来颁布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审计法规、规章,如1989年7月5目发布的《关于社会审计工作的规定》和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审计体制我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国家审计是主体,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任务和工作原则审计机关对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审计的原则;独立审计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机关的权限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4、有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此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5、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程序1、审计准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2、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3、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4、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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