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联建安字[2010]80号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集团公司所属在厦项目部:现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1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通项目部务必认真按照《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五个方面及检查表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抓紧做好2010年参加评选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工作。附件:《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10〕51号)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文明工地通知抄送:本集团公司领导、机关各部(室)、存档福建联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10年6月日印发1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建工〔2010〕51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规定实施前开展创建活动的在建工程需按本规定补办相关手续。附: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年五月十三日2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创建、评选与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是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工程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一系列建设施工生产活动行为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工地实现管理有序、环境整洁、绿色施工、安全发展、和谐建设,具有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同工程质量创优等评选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并享有以下待遇:(一)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省工程质量“闽江杯”和部、省级文明工地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推荐条件之一;(二)有开展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活动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推荐条件之一;(三)获得市级文明工地作为市优良工程评选加分条件之一。第六条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应当坚持“企业组织创建、过程考评管理、成果择优评定”原则。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监理,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共同推进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第二章创建程序和相关要求第八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程序:(一)施工单位编制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一);(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是否符合市级文明工地创建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备案的同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建申报,并提交《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和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策划书;(四)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创建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资料中签署核查意见并予以发放“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3(五)施工单位领取“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后,及时张挂在工地大门或其它醒目处,接受监督;(六)创建过程考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态检查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阶段性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等情况跟踪抽查和考评,阶段性跟踪抽查和考评频率见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七)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选申报。第九条创建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施工单项合同中,累计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的新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工程;(二)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工程或二次装修工程;(三)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四)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质量管理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其他工程。第十条市管工程向市质安站进行创建申报,区管工程向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进行创建申报。市质安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将当月同意列入“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的项目清单,于下月上旬前汇总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的格式、内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三章评选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第十二条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二)已被确定为“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并在建设中积极推广《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图集》做法;(三)工程施工中,未发生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行为;(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查综合得分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市质安站阶段性或动态管理抽查平均综合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其中仅允许一次综合得分小于80分但大于75分;(五)安全施工或文明施工单项检查分数不低于85分;(六)已通过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且为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期间竣工的建设工程。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符合评选条件的,经市质安站、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签署相关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施工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报评选材料。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工地时,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表》(附件二,一式两份);(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三)创建文明工地书面总结材料一份;(四)创建过程检查记录。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工备案)、基础施工阶段、主体施工阶段(高层建筑按每十二层作为阶段抽查批)、装修装饰阶段自检记录和监督抽查记录;4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工备案)、管道与路基或桥梁基础施工阶段、路面或桥梁主体施工阶段、附属设施施工阶段自检记录和监督抽查记录;3、其它工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交。上述自检记录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提交,监督抽查记录由市质安站或相应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提供。(五)各施工阶段彩色效果照片及介绍施工过程录像资料各一份(采用光盘制作,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第十五条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每半年一次,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4月份期间竣工的工地评选申报时间为本年度年5月1日至15日,本年度4月份至本年度10月份竣工的工地评选申报时间为本年度11月1日至15日。第四章检查内容和标准第十六条市级文明工地检查采用评分制,评分内容分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等3个分项,其中“四新”技术应用作为评审加分项。具体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按附件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分实行百分制,分项分值比重为:“安全施工”占40%,“文明施工”占60%,;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检查表中,满分值设为100分,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并按分值比重换算综合得分值。第十八条对应用“四新”技术的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加分,每个项目加0.5分,满分为5分,采用限制使用的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每个项目扣0.5分,使用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倒扣5分。第十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综合得分=安全施工分值×40%+文明施工分值×60%+应用“四新”技术得分。第五章评选程序和相关要求第二十条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程序:(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对申报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抽查核实;(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评选委员会;(三)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2、查看申报材料;3、评委评议;4、确定市级文明工地和推荐省级文明工地候选工程。第二十一条市级文明工地评选实行公示制,对评选委员会确定的市级文明工地在网上公示后正式确定市级文明工地名单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授牌。第二十二条文明工地评选每半年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5~6月份和11~12月份。第二十三条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予以下表彰:(一)授予申报单位《市级文明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一并通报表扬,记入信用档案;(二)获奖工地作为企业浮动建筑意外伤害险费率、年终安全文明生产评比激励的依据;鼓励、提倡建设单位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予以一定奖励。5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质安站、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工地工作的培植指导,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第二十五条对已获得“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的创建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监督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市质安站、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按要求进行阶段性动态抽查,建立检查记录台帐,记录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填写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和汇总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作为该工地评审依据之一。第二十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社会环境存在严重问题的,可实施摘除“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处理,并发出书面通知同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摘除“创建厦门市市级文明工地参评工程”牌匾(以下简称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的,取消其申报评选资格。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临时性摘牌处理:(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不及时整改的;(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的;(三)各级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5分的。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性摘牌处理:(一)工程施工中发生致1人及其以上死亡或多人受伤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事件或行为;(二)累计被临时性摘牌二次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在申报和评选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附件一:《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二:《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选申报表》附件三:1、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安全施工)(表1-1~表1-3)2、厦门市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