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消费税的税务筹划•1、掌握消费税纳税人筹划的思路•2、掌握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思路•3、掌握委托加工、外购应税消费品税率筹划的思路•4.掌握包装物及押金的筹划思路5、掌握消费税征税环节相关的筹划思路•重点:消费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征税环节筹划的政策依据及筹划思路•难点:消费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征税环节筹划的政策依据及筹划思路计税依据委托加工外购包装物及押金目录CONTENTS出口退税税务筹划回顾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一)从价计缴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在正常销售情况下,实行从价计缴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应纳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二)从量计缴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企业外销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缴的,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有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在确定销售数量时,如果实际销售的计量单位与《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时,应按规定标准进行换算。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三)复合计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总结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三、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如果能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企业显然是非常有利的。关键:合理预测未来的经济形式与汇率走势。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转让定价的定义转让定价税务筹划:•二、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生产企业商业企业低价缴纳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消费税的课征只选择单一环节,而消费品的流通还存在着批发、零售等若干个流转环节,这在客观上为企业选择一定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可以采用分设独立核算的经销部、销售公司的办法,降低生产环节的销售价格向他们供货,经销部、销售公司再以正常价格对外销售,由于消费税主要在产制环节缴纳,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因此减轻许多。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例6-2】某企业小汽车的正常出厂价为115200元/辆,适用税率为5%。而该厂分设了独立核算的经销部,向经销部供货时价格定为88200元/辆,当月出厂小汽车200辆。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两种销售方式税负对比如下:厂家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115200×200×5%=1152000(元)由经销部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88200×200×5%=882000(元)由此,企业少纳消费税:1152000-882000=270000(元)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二、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三)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卷烟采取了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缴消费税,即先从量每大箱征150元,再从价对单条调拨价为70元(含70元,不含税价)以上的按56%的税率缴纳、对单条调拨价为70元以下的按36%的税率缴纳。从价定率缴纳消费税有个临界点,即单条调拨价在70元时税率发生变化,消费税税率由45%跃升到56%,税负必然突然加重。而企业的财务目标是追求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筹划新产品的价格定位。案例6-3P108•财税[201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7日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一)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往往会发生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税负产品,并分别销售的情况。企业从降低自身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严格将不同税负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否则将面临对全部产品统一适用高税率的可能。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经批准,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消费税有些税目、税率作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从12月1日起对消费税作如下调整: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例6-4】某酒厂本月生产并销售粮食白酒150吨,实现销售收入75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吨,实现销售收入10万元。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一)将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别核算按照规定,粮食白酒应在缴纳20%从价税的基础上再缴纳每千克1元的从量税,酒精则按照销售价格的5%缴纳消费税。如果该企业没有将两种产品分别核算,那么其应从高适用税率,即将全部产品按照粮食白酒纳税,该月应缴纳消费税=750×20%+150×1000×1=30(万元)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二)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从高缴税【例6-5】假设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其中销路较好的几种产品的出厂价分别为口红40元、眼影60元、粉饼50元、洗面奶30元。另外,该企业新开发的润肤霜出厂价为70元。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二)消费品的“成套”销售应慎重以上产品中前三种属于化妆品,适用30%的消费税率,后两种为护肤护发品,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如果以上产品各销售一件,则企业应缴纳消费税45元。现在该公司为推销其新产品润肤霜,计划将前述几种产品与润肤霜组成礼品套装销售,出厂价仍为各个品种出厂价之和,即250元。但此时,企业每销售一套产品,需缴纳消费税75元(250×30%),税负增加了近67%[(75-45)/45]。先销售后包装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二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酒厂将自产的酒精用于连续生产白酒,酒精和白酒都属于应税消费品,在用酒精连续生产的白酒中,酒精既属于白酒的直接材料计入白酒的生产成本,又构成了白酒的实体。对于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又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不视为发生了应税行为,不缴纳消费税。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二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如果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时即发生了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例如,炼油企业将自产的汽油用于本企业运输队,尽管运输队是为本企业生产服务的,但运输所用汽油应当缴纳消费税。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适用从量计缴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例6-7】某酒厂将自产的薯类白酒15吨发给职工,当月以2188元/吨的价格外销750吨,以2230元/吨的价格外销150吨。薯类白酒的适用税率为20%。则该企业发给职工的15吨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为: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如【例6-7】假设企业采取措施降低自制自用产品的成本,将其成本降低为20000元,其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组成计税价格=(20000+20000*5%+15*2000*0.5)÷(1-20%)=45000应纳消费税=45000*20%+15*2000*0.5=24000元企业降低自制自用产品的成本后,少纳消费税为26554.13-24000=2554.13元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五、以物易物的税务筹划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显然,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五、以物易物的税务筹划【例6-8】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元的单价销售80辆,以4500元的单价销售16辆,以4800元的单价销售8辆。当月以32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第一节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五、以物易物的税务筹划应纳消费税为:4800×32×10%=15360(元)纳税人经过筹划,将这32辆摩托车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