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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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监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规范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实施监察。第三条:煤矿企业应依法搞好煤矿粉尘危害防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必须设置粉尘危害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专职防尘人员和防尘装备,使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第二章监察内容第四条: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粉尘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的情况。第五条:煤矿企业进行粉尘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第六条:煤矿企业建立粉尘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管理技术措施、粉尘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及粉尘危害防治费用的落实情况。2/8第七条:煤矿企业测尘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第八条:煤矿企业制定防尘作业规划及措施、防尘措施检查验收制度及实施记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及管理制度、矿井定期冲刷粉尘制度、粉尘测定制度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现场落实情况。第九条: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防尘供水管路和防尘设施系统图的情况。第十条: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采掘技术和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实施情况。煤矿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如下:第十一条: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因素的预测以及防治措施、设施的实施和使用等规定情况。(一)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综合防尘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二)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的建立完善情况。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最高允许浓度(mg/m3)总粉尘呼吸性粉尘1010-5050-80≥80102223.510.50.33/8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水源充足可靠,储水量满足矿井连续两小时以上的用水量要求,防尘用水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三)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的净化水幕设置情况。(四)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的喷雾装置安设及作业时实际使用情况。(五)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矿井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安装及使用情况。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层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六)矿井巷道清除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情况;大巷定期刷浆情况。(七)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1、采煤工作面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的实施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4/8(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2、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定期冲洗煤尘情况。3、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距安全出口50米安装水幕及使用情况。4、自移式液压支架安装自动喷雾或手动式喷雾系统等情况。5、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情况。截煤时喷雾降尘和内喷雾压力、外喷雾压力及喷雾流量与机型相匹配等情况。6、炮采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及使用水炮泥情况;爆破前、后冲洗煤壁和爆破时喷雾降尘及出煤时洒水等情况。(八)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1、掘进机作业时,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情况,内喷雾装置及使用水压和外喷雾装置及使用水压的实际使用等情况。2、炮掘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及干打眼使用除尘器等情况。3、距工作面50米左右处安装水幕,实施净化水幕净化风流情况。4、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冲洗巷道周边,出矸(煤)时洒水5/8等放炮除尘情况。(九)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等情况。(十)露天煤矿穿孔作业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配备除尘设施及汽车道路的洒水车洒水降尘等情况。(十一)锚喷工人佩戴送风口罩或压风呼吸器和机组司机、钻眼工、放炮员、移支架工、回柱放顶工、皮带司机等佩戴防尘口罩等情况。(十二)矿井对粉尘危害防治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使用效果情况。第十二条: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粉尘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中职业危害评价情况。第十三条: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对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执行标准情况。(一)作业场所总粉尘浓度按照国家《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测定方法》(GB5748-85)测定。(二)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按照国家《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GB16225-1996)测定。(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按照国家《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测定方法》(GB5748-85)焦磷酸重量法测定或国家6/8《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煤尘卫生标准》(GB16248-1996)红外光谱法测定。(四)空气中浮游粉尘分散度按照国家《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测定方法》(GB5748-85),用滤膜溶解涂片法测定。(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因素监测情况:1、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扬尘点每月测定1次。2、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4、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5、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6、各种分析化验资料保存完整并归档。第十四条:矿井各水平所有煤层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的煤尘爆炸性鉴定和其鉴定结果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情况。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粉尘检测仪器、仪表符合国家标准,并7/8按《计量法》规定进行检定等情况。第十六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因素及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定期、定地点对职工进行公示情况。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定期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和粉尘危害因素测定情况。第三章监察方法第十八条: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全省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实施监察。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站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实施监察。第十九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监察应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保证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监察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监察实行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以预防监察为主。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一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安全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第二十三条: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8/8行业安全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煤矿对生产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未定期对粉尘检测仪器进行检查、维修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的测尘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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