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与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职工食堂、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卫生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卫生许可的受理、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卫生许可职责范围是:(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营养强化食品、特殊营养食品、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以及胶囊、片剂、丸剂、冲剂、口服液等类型普通食品生产加工和其它指定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四)法律、法规、规章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省内首次生产的食品新品种、生产工艺复杂的食品及其它难以确定的许可项目,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咨询申请,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卫生许可咨询。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食品卫生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三)申请书示范文本;(四)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食品卫生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名录,并向工商、质量监督部门通报许可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宜为社会提供许可信息查询服务。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尽快做出决定。当一方为甘肃矿区或铁路、民航系统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法实施食品卫生许可的行为有权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向举报单位或个人通报结果。第二章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备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三)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且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四)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五)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六)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产品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食品加工企业,可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食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三)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且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经营散装食品的,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四)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的安全距离;(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防蝇、防尘、防鼠、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四)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五)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选址和设计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卫生审查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二)企业简介;(三)建筑物的选址、环境情况;(四)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五)设计图纸(包括地形图、厂区周围环境图、厂区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和检验室平面图、设备设施的平面布局图,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净化系统图等);(六)卫生专篇(包括选址、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卫生设施、建筑材质和卫生防护等内容);(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卫生审查申请后,经审查,场所选址与设计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工程竣工后,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第十八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二)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三)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说明;(四)产品原料和配方。产品配方必须标明原辅料名称及各物质含量,并注明限用物质限量;(五)生产加工设备、卫生设施(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等)情况;(六)食品原(辅)料,生产用水、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索证资料(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批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或卫生安全证明材料;(七)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的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食品需提供三个批次的检验报告;(八)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材料。卫生制度应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九)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十)实验室设置情况。内容包括检验机构、人员、主要设备、检验项目等。检验人员应提供检验专业学历证明或职业培训证明。委托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被委托方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十一)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或样稿;(十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十三)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食品新品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评审证明。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证书;(十四)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应提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十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卫生许可证延续时,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与新办时同样的材料。复核时应填写《食品卫生许可复核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上(一)、(七)、(九)、(十四)、(十五)项资料及近期的相关监管材料。第十九条申请食品经营卫生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资格及身份证明;(二)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三)经营场所平面图及说明;(四)卫生设施、设备(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卫生间等)情况;(五)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材料。卫生制度应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六)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培训合格证明;(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八)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卫生许可证延续时,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提供与新办时同样的材料,复核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复核表》并提供以上(一)、(六)、(八)项资料及近期的相关监管材料。第二十条申请餐饮业卫生许可需提供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资格及身份证明;(二)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三)场所平面图及说明;(四)卫生设施、设备(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餐具洗消设备,卫生间等)情况;(五)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材料。卫生管理制度应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六)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培训合格证明;(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八)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卫生许可证延续时,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提供与新办时同样的材料,复核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复核表》并提供以上(一)、(六)、(八)项资料及近期的相关监管材料。第二十一条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须提供以下资料:(一)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见附件3);(二)变更单位名称者,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资质证明文件;(四)卫生许可证原件;(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用钢笔书写(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第三章食品卫生许可证受理及审查第二十三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和量化评分。第二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请书后,应在5日内对申请项目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随材料退还申请人。待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受理。重新受理的时限同正式受理的时限。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将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书》后,应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卫生学评价及食品卫生抽样检测,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查意见(不包括产品检测检验、评审及限期整改的时间)。15个工作日内不能发出审查意见,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0日。现场评价及卫生检测合格的,应尽快将《卫生许可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现场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其整改。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卫生许可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者写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将所有资料退回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和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在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卫生许可审查提出整改意见,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第二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二)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