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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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违法概述第二节行政违法第三节行政不当第四节行政责任第一节行政违法概述一、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行政违法的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是通过公务员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二、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三、行政违法的分类以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为标准,把行政违法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以行政行为的范围及与相对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违法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以行为的实体和程序为标准,可把行政违法分为实体行政违法和程序行政违法。以行政主体的组合状态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违法划分为单一行政违法与共同行政违法。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各自的过错状况为标准,行政违法又可划分为单方行政违法与双方行政违法。以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主要参考标准,可以把行政违法划分为:(1)行政失职;(2)行政越权;(3)行政滥用职权;(4)事实依据错误;(5)适法错误;(6)违反法定程序;(7)行政侵权等。四、行政违法的确认和后果(一)行政违法的确认对行政违法的确认权,是有关组织对行政行为作出法律评价的权力。在我国,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权,属于有关的国家机关。这些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二)行政违法的后果影响行为的法律效力引起法律责任第二节行政违法一、行政失职(一)行政失职概念和特征行政失职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行政失职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行政失职违法主体以负有法定职责为前提。行政失职是一种不作为的行政违法。(二)行政失职的具体情形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失职。(三)行政失职的处理行政失职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二、行政越权(一)行政越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职务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行政越权以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为衡量标准。行政越权是一种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对行政越权主要以客观标准而不是主观标准认定。(二)行政越权的分类时间上越权、空间上越权与事务上越权纵向越权与横向越权善意越权与恶意越权(三)对行政越权的处理行政越权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三、行政滥用职权(一)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滥用职权,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系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行政滥用职权的特征:行政滥用职权发生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内。行政滥用职权表现为不正当地行使权力行政滥用职权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行政不当行为。(二)行政滥用职权的表现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支配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三)行政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滥用职权与显失公正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角度的表达。滥用职权是从主体和行为着眼,显失公正则是从行为结果着眼。(四)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处理行政滥用职权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四、事实依据错误(一)事实依据错误的概念和特征事实依据错误的行政违法,系指行政主体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违法的主要特征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事实依据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违法行为。(二)事实依据错误的表现无中生有事实误会事实证据不足(三)对事实依据错误的处理事实依据错误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五、适法错误(一)适法错误的概念和特征适法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据。法律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它所基于的法律依据有直接的关联性。适法错误属于作为形式的行政违法。适法错误中的“法”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适法错误的表现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条件下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没有该依据时,行政主体作出了该行政行为。实施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政主体没有适用这些依据,而适用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了该行政行为。应当适用这个法规的,行政主体适用另一个法规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一个法规中的这个条款的,行政主体适用了另一个条款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三)对适法错误的处理适法错误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六、程序违法(一)程序违法的概念和特征程序违法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则的行政行为。主要有两个特征:程序违法既可以是作为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违法。程序违法违反的是行政程序法,而不是行政实体法。(二)程序违法的表现第一类:方式违法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法定方式运行时有缺陷第二类:步骤违法法定步骤省略法定步骤颠倒无根据增加步骤不遵守时限(三)对程序违法的处理程序违法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七、行政侵权(一)行政侵权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侵权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此必须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行政侵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行政侵权以行政违法为前提行政侵权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条件行政侵权行为以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后果(二)行政侵权的分类侵犯人身权与侵犯财产权行为本身侵权与行为过程侵权(三)对行政侵权的处理行政侵权事件发生后,行政违法主体有义务自我纠正。不自我纠正的,行政相对人可适用《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赔偿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三节行政不当一、行政不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行政不当以行政合理性为侵害客体行政不当以合法为前提二、行政不当的种类和内容(一)根据所发生的领域,行政不当可以分为组织管理中的行政不当,人事管理中的行政不当,公安管理中的行政不当,民政管理中的行政不当等。(二)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内容上的分类,我们可以把行政不当分为下列几种:对象行政不当客体行政不当时间行政不当地点行政不当(三)根据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内容,我们还可以把行政不当分为权利赋予不当和义务科以不当。三、行政不当的法律后果(一)对效力的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但它对不适当的行为适用“变更”决定。可见,行政不当并不导致绝对的无效。(二)对责任的效果许多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并不承担行政责任。(三)对救济的效果按救济主体的不同,对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第四节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责任,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一种外部责任,不包括内部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道义责任。是行政违法或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二、行政责任的构成和形式(一)行政责任的构成需从行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同时考察:行为人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政违法的情节与后果(二)行政责任的形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三、行政责任的划分(一)行政主体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划分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政责任最终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或由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担;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无过错或仅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行政责任最终由行政主体承担。(二)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1、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2、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四、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一)行政责任的追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有权追究行政责任的组织有三个,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二)行政责任的免除行政责任的免除条件一般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外交豁免军事豁免自由裁量行为的豁免五、行政责任的转继和消灭(一)行政责任的转继行政责任的转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行政责任从一个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身上,原责任者的责任为另一个主体所继受。责任转继的真正发生还需具备下列两个条件:行政责任已被确定,但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出现了导致责任转继的法律事实。(行政主体被合并或撤销)(二)行政责任的消灭行政责任的消灭是指责任被确定后,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存在。行政责任基于以下的法律事实而消灭:责任者履行责任完毕权利人放弃了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的权利履行责任失去意义追究责任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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