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一、概述母婴保健法定义: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背景:(1)儿童优先,母亲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2)目前我国劣生的现象依然很严重我国出生缺陷监测资料表明,出生缺陷已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婴儿和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我国是世界上出生缺陷高发国家之一,被称为出生缺陷的“珠穆朗玛峰”我国每年约有80万至120万出生缺陷儿出生,占全国出生总人口的4%至6%,将近全球每年出生缺陷儿总量的20%。其中,约有10万例为神经管畸形。地中海贫血患者广东省每年新增4000多名重症地中海贫血儿腭裂连体畸形美人鱼综合症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越南的橙剂孩子母婴保健法的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由国务院公布。母婴保健的工作方针及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母婴保健法的调整对象母婴保健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母婴保健服务的对象和当事人。母婴保健工作方针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权利。包括七个方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三)医疗保健机构1.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法》规定,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须经批准,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2.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母婴保健法》规定,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考核合格证》。●婚前医学检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认可。●家庭接生:经考核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有相关情形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二是经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民事责任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包括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未取得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人的刑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献血法的概念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卫生部公布了河南省上蔡县文楼村的艾滋病疫情——确切地说,包括6个自然村、3170人口的文楼大队,1995年之前有1310人常年卖血,按照1999年11月和2001年4月卫生部门的调查,43%左右的卖血者感染了艾滋病毒。从1995年至今,至少31人死于艾滋病,241名病毒感染者和38名艾滋病人正在等待死亡。具体到只有800人的文楼自然村,按照村民们自己的统计,90%的青壮年——至少300人以上——常年卖血,其中大概只有5个人得以幸免。•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卫生部根据献血法制定发布了《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章。•无偿献血的对象《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献血法》规定,血站必须对献血者进行免费查体,只能对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身体健康条件的献血者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并且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献血法》规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给予适当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如下用血权利: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有享受免费用血的权利。无偿献血者(不包括自身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以下的,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累计献血量在800毫升(含800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需要临床用血的,可以按献血者实际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3.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采集献血者的血液,并在《无偿献血证》及献血档案中记录献血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血型、献血时间、地点、献血量、采血者签字,并加盖该血站采血专用章等。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对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4.原始记录保存。采供血和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10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二临床用血管理一、临床用血的管理•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一)输血申请(二)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三)交叉配血(四)发血(五)输血输血前应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三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2.刑事责任《献血法》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违反有关部门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血站违反法律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卖血罪•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有期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有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的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献血法》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