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解读13835167435太原理工大学张东峰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规发〔2012〕50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推动全省煤炭工业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特此通知附件: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章节条数章节条数第一章总则2第八章矿井综合信息化10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6第九章生态环境3第三章井田开拓5第十章管理与效益6第四章回采掘进及装备8第十一章职工队伍3第五章提升运输及装备3第十二章劳动保护4第六章安全保障9第十三章企业文化4第七章技术及现场管理5第十四章附则2共十四章七十条内容3第一条为加快全省现代化矿井建设步伐,以实现矿井生产规模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信息化、和谐人性化为目标,通过现代先进的采掘、信息、自动控制技术优化集成和自主创新手段,建设一批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治理达标的现代化矿井,推动全省煤矿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4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西省现代化矿井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标准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5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现代化矿井应有可靠的资源,矿井服务年限应与矿井生产能力相匹配。第四条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合理确定开采顺序,不断优化矿井和采区设计,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对稀缺和特殊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积极推广采煤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探索应用无煤柱开采、小煤柱开采、充填式开采、沿空留巷、急倾斜煤层和0.7m以下极薄煤层采煤机械化开采技术。6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第五条现代化矿井应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以地质分析预测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综合勘探探测方法,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地测资料数据库,实现生产地质工作的模拟和动态管理,为矿井建设、生产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7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第六条建立能够指导矿井安全高效生产的煤炭资源/储量、煤层、构造、煤质、瓦斯地质、顶底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条件的可视化系统;提高地质预测预报能力,实现矿井地质条件的量化预测与综合评价,形成矿井地质信息有机集成和资源共享。8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第七条推广运用高新技术对地质构造、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与厚度、矿井瓦斯(水、气)富集区、应力集中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矿井瓦斯、水害、热害、冲击地压等动力地质灾害的技术评价体系;建立各类图纸的数字化处理系统,实现地质、测量、水文等与其它相关专业图形的一体化管理。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9第八条加强矿井资源回采率管理。建立、健全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制度,建立生产矿井回采率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管理工作,制定提高回采率的相关措施,生产矿井采区及工作面回采率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资源与地质保障10第九条矿井应简化开拓系统、放大采区范围、加大井筒及巷道断面、提高采掘设备能力、提升自动控制水平、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用人、提高效率。通过系统简单化、采掘装备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控制智能化,实现减人提效、安全生产。11第三章井田开拓第十条矿井必须至少设置主井、副井和风井三个井筒,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井筒数量。风井井口位置应选择在灾害发生时利于井下人员的撤离、缩短建井工期的区域。进、回风井必须均有安全出口。12第三章井田开拓第十一条立井井筒断面应根据提升容器、井筒装备、通风、降温及排水管线等布置要求综合确定,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作为辅助运输设备时,副井井筒应符合有关规定;平硐及斜井断面应满足运输、通风、行人等需要。13第三章井田开拓第十二条大巷布置方式应本着系统简化的原则,根据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及煤层赋存条件合理确定。除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外,大巷均宜沿煤层布置。第十三条井下主要巷道净断面,应满足行人、通风、运输、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以胶轮车为辅助运输方式的矿井,运输大巷宽度必须满足运输和行人的安全间距。14第三章井田开拓第十四条矿井生产装备实现100%机械化,综采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综掘机械化程度不得低于80%,并积极推广智能化无人(或少用人)采煤工作面,提高工作效率。15第四章回采掘进及装备第十五条布置高产高效工作面,大力推广“一井一面”模式。当煤层赋存条件简单、开采条件适宜时,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推进长度不应小于2000m,原则上以满足推进时间一年左右为宜,当煤层赋存条件不具备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面长度和推进长度。16第四章回采掘进及装备第十六条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缓倾斜煤层可采用走向长壁、倾斜长壁开采,倾斜煤层宜采用走向长壁开采;采煤方法原则上一次采全高,采煤工艺特别推广大采高综采、放顶煤综采、薄煤层综采和刨煤机综采,探索应用水采,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17第四章回采掘进及装备第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应积极推广采用无煤柱开采或小煤柱开采。条件具备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水力开采和非正规开采工艺。18第四章回采掘进及装备第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个数应以满足回采工作面正常接替和提高掘进装备水平为原则确定,原则上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或多煤层开采时,最多只能布置4个掘进工作面。第十九条主要巷道应优先采用锚杆、锚喷或挂网锚喷支护方式。19第四章回采掘进及装备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设备配备应坚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实现区域自动化,具备自动检测、自动控制与互控功能,有利于实现矿井综合自动化。采煤机应选用双滚筒无链电牵引,具有手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运行及状态参数实时上传功能;液压支架应配备电液控制系统和自动喷雾装置,放顶煤液压支架优先选用低位放顶煤支架,大采高液压支架应配置护帮机构和抬底移架机构;刮板输送机应选用大功率、大运量重型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不低于采煤机平均生产能力的1.2倍,转载机输送能力不低于刮板输送机输送能力,并具有运行状态监测监控和信号上传功能;破碎机应选用大通过量、宽入料口破碎机,破碎能力不低于转载机生产能力,具有出料粒度调整、运行状态监测控制和上传信号功能。20第四章回采掘进及装备第二十一条掘进设备力求适应性强、保护齐全、操控简单、并以实现数字化、自动化、信息化为核心,促进管理简易化。主要以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掘锚一体机为主,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掘进设备应推广配置无线遥控、具有自动截割成型功能,并应配置远程控制台,实现掘进机的远程控制,具有实现自动钻孔及快速锚固功能。21第四章回采掘进及装备第二十二条矿井提升系统设备及其控制方式应确保先进、可靠,实现远程监控,主要固定岗位应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立井提升电动机功率在800kW及以上的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与电动机的连接方式宜选用低速直联;主电动机的冷却风机宜选用变频调速控制;井筒深度在500m以上、矿井能力在5.0Mt/a及以上立井开拓矿井,副井宜装备两套提升设备,其中一套为交通罐提升设备;大型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上、下进出罐笼两侧设置具有承接和锁止功能的装置。主斜井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应采用一条胶带机布置、优先选用变频驱动方式;必须同时设置逆止器和制动器;配置钢丝绳芯输送带实时在线自动监测装置;能实现远程集中控制。副斜井单段提升长度应小于1400m。22第五章提升运输及装备第二十三条井下主煤流运输系统应采用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应设二级破碎环节,转载点应设除铁设施;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防爆变频驱动方式;长距离直线运输时,应采用中间驱动,减少搭接;应采用远程集中控制。23第五章提升运输及装备第二十四条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宜采用一种运输方式。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选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以实现从地面到井下工作面连续运输,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辅助运输方式。长度超过1500m的主要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人员上下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24第五章提升运输及装备第二十五条矿井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同时满足行业及山西省有关规定、要求。现代化矿井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省一级标准。第二十六条矿井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25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确保通风系统良好,矿井通风系统应按照大风量、低负压、满足生产需要为原则进行设置;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主通风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方式。26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八条加强矿井瓦斯防治。矿井应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进行煤层瓦斯基础参数的测定工作,必须先治理瓦斯,后进行采掘作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掘、抽必须实现接替平衡,并与矿井产能相适应;矿井应采用地面抽采和井下抽采相结合的瓦斯治理措施,矿井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指标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将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以抽定产”,矿井生产能力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能力。27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编制防灭火专项技术管理措施;应简化通风系统,完善和优化通风网络,加大巷道断面,以降低通风阻力和负压;应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采取调节负压、减少漏风措施,保证均压通风状态的稳定;必须采取以预防性灌浆为主,注氮气、喷洒阻化剂等为辅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措施。采空区灭火宜采用灌浆、注氮、注凝胶等措施。防灭火束管监测系统应为在线式监测,并纳入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28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三十条矿井应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足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建立“探测超前、预报准确、防治达效、管理到位”的防治水工作体系,落实防治水责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防治水原则,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摸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等井下探放水规定,防止水害事故发生;井下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水系统,主排水设备应实现自动化运行。矿井应设有矿井水处理站,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复用。29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一条矿井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及矿压观测工作,推广顶板在线监测系统,掌握基础资料。加强巷道支护管理,合理确定顶板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加强井巷维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井巷维修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30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有热害的矿井必须进行井下空气温度预测;应编制热害防治专项设计。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0℃时,必须采取综合降温措施。31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三条矿井要按规定建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专职兼职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要与就近有资质的矿山救护大队救援队伍,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