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法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亦称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对要约应负的法律责任。表现在: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当受要约人承诺时,要约人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并由此给受要约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三)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拘束力。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相对方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撤回(适用于要约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宣告取消要约。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2、要约撤销(适用于要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宣告取消该要约。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撤销要约是有严格限制的,合同法规定了不得撤销的要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四)要约邀请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案例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问: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二.承诺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2)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一)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不发生效力。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二)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到达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宣告取消承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承诺通知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具有撤回效力。承诺一旦生效,则不能再撤回。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三、合同成立:即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在客观上存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成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四.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地点对于合同发生争议后确定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不是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当事人一方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程序五.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泄露商业秘密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一、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协议的方式。关于合同的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二.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表述,它对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三、格式合同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有两种形式:合同的部分条款为格式条款;合同的所有条款都为格式条款,又称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1、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有提示或说明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2、直接规定某些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案例1992年9月3日,原告肖某与新婚妻子刘某将其在婚礼上拍摄的一卷富士胶卷交由被告某彩色扩印服务部冲洗,约定第二天取照,原告肖某交了18元的冲洗费,彩扩部开出了一张取照片用的冲印单。第二天原告肖某来到彩扩部要求领取冲洗好的照片,被告称其照片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人误领,告知其过几天再来。原告后经多次催被告,被告均拿不出照片。原告为此要求赔偿,被告只愿赔偿胶卷和退预收费。肖某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摄的结婚内容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被告辩称:胶卷确实由于自己的原因被遗失,愿意为此赔礼道歉,但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5000元我们不能接受。据某市摄影行业协会的统一行业规定,“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由于该行业规定的文本已悬挂于营业场所发的显眼位置,原告肯定看到,既然原告在看到该行规后仍然愿意将胶卷交由我们冲洗,那就等于同意将该规定作为合同格式条款之一。所谓约定必须信守,原告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同类胶卷的赔偿和预交款的返还。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3、歧义不利于表意者解释的原则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4、个别条款优先原则如果个别商议的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的,那么个别商议条款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含义不一致,应当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这也充分地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第四节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三、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五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并非直接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依法成立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第五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发生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条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乙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又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问: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为什么?甲乙合同为无效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登记的规定),因此甲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丙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第五节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形式: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案例杨某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被告租用10天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一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经涨到2000元,李某遂将牛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