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学习重点:1.了解工伤保险的概念,特点及其形成与发展2.理解工伤保险的原则3.熟悉工伤的范围,工伤的认定4.掌握工伤保险业务的具体处理一.工伤保险概述1.工伤:指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2.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工作时,发生意外事故,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的性质与特点1.性质⑴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制。⑵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保险的区别a.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个人不必缴纳任何费用,按规定从国家、社会和企业得到必要的补偿;人身意外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契约形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契约到期,保险责任即自行终止。b.工伤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国家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参保;人身意外保险是以全体公民为对象,自愿投保,遵循契约自由原则。c.工伤保险的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劳动义务而发生工伤后所发放的,待遇水平以保障受伤害着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则采取“多透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d.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则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e.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f.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2.特点⑴强制性⑵社会性⑶互济性⑷福利性三.工伤保险的原则与作用1.原则⑴损害补偿原则⑵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的原则⑶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2.作用⑴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⑵工伤保险能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及基本生活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⑷工伤保险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⑸缓解矛盾,减少诉讼四.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形成⑴受害工人个人负责阶段⑵雇主过失赔偿阶段⑶“补偿不究过失”阶段2.确立⑴工伤民事索偿阶段⑵雇主责任制阶段⑶工伤保险社会化阶段⑷工伤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阶段五.工伤的范围、认定与评残1.认定范围⑴工伤事故的范围(A)不管什么原因,凡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附近,或在工人因工作需要而去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的事故;(B)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在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时发生的事故;(C)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下列地方的直接途中发生的事故:(a)主要住宅或别墅;(b)通常用餐的地方;(c)通常领取工资的地方。”同时,许多国家还把参与消防、治安、营救等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列为工伤。⑵职业病的范围职业病属于职业性的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慢性伤害,因此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通常把职业病列人工伤范围,并对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1925年国际劳工组织将铅中毒、汞中毒和炭疽病感染列为职业病,1980年国际劳工组织将职业病的范围扩大到29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卫生水平的提高,职业病的范围也会不断扩展。2.工伤的认定、时限及材料A.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B.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系证明;(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3.劳动能力的鉴定⑴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⑵鉴定标准为1级到4级标准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8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劳动能力鉴定程序①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②进行审查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③鉴定程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④鉴定回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⑤鉴定结论(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六.工伤保险的待遇1.工伤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因公致伤待遇(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因公死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