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不良债权转让规制及难点解疑——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曹红光曹红光,1985年从事律师执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正高);现任浙江省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金华市律协副会长、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市人大法律咨询委员、市政协社法委委员、金华仲裁委民商事咨询专家、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和行知学院兼职教授等职,曾获评浙江省优秀律师,2015年被授予“中国最值得推荐的60位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称号。目录1234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不良债权处置难点解析5不良债权转让中的新问题一、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基于不同时期不良资产处置的背景和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法律如下一、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及其补充规定5.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一、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2009年后,又补充出台了以下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涉及担保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财政部、中国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一、不良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关于法律适用还需特别注意的几个小问题1.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最高法出台的规定,但受让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除外。2.《纪要》中所列规定主要针对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间政策性转让不良债权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该不良债权的行为或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企业或单位间的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或合同的法律效力参照一般民商事法规。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案例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上诉案原告:华融甘肃分公司被告:中石油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基本案情:原陇南地区石油综合经销公司(以下简称综合经销公司)系中石油陇南销售分公司投资成立的下属企业,向中国工商银行陇南地区武都县支行3次贷款共计22万元,分别于1999年12月3日、2000年6月1日、2001年9月7日到期,其中部分贷款有保证和抵押合同。此后分别于2001年6月29日、2002年1月11日、9月8日,2003年9月21日、2005年3月21日填发了确认借款的回执,但未履行还款义务;后银行将3笔债权转让于华融甘肃分公司,华融甘肃分公司受让债权后,分别在2005年6月5日的甘肃日报、2007年5月23日的甘肃法制报、2009年5月18日的甘肃经济报上向综合经销公司发布了债权转移及催收公告。2009年7月7日,华融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算至还款之日。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输入文字1.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案的法律纠纷点2.上述的通知或公告的,是否对保证合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通知公告之前的催收回执有瑕疵的,后续通知公告能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其效力的追溯期限如何。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根据上诉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而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又明确了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根据上诉规定,即使公告或通知之前的催收回执有瑕疵的,后续公告或通知依然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案例2:钟志锋等与翁源县电影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上诉案原告:钟志锋、邱建玉、邱佩茹被告:翁源县电影公司基本案情:2004年6月28日,翁源建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翁源建行将其对借款人翁源县电影公司共计7万元本金的债权让与信达公司,并注明借款未收利息为零。后该笔债权被先后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周邦慧。2013年6月4日,周邦慧与钟志锋、邱建玉、邱佩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3人。2014年2月21日,钟志锋、邱建玉、邱佩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翁源县电影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90293.80元。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输入文字1.不良债权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该案的法律纠纷点2.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在受让后,受让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支付受让后债权利息。那么,由国有银行转让于资产管理公司后,又被多次转让的不良债权,其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利息是否于法有据?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诉规定,不良债权利息的计算应以原借款合同为准,且受让人无权向国有企业主张债权受让日之后利息的。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案例3:连云港市文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返还财产纠纷案原告:连云港市文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基本案情:2000年3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将1443万元债权(瑕疵债权)剥离转让给长城公司。2003年10月16日,长城公司与文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包括上述1443万元债权在内的127户、本息合计12688.88万元的贷款债权。文翔公司经拍卖受让债权的价款为450万元。文翔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以无法实现受让的上述债权中的1443万元债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连云港农行返还财产1443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436.3632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1.本案中该笔不良债权是否属于不良贷款,从而可以适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不良贷款相关的法律规则。该案的法律纠纷点2.如适用上述法律规则,债权转让方是否应就债权的权利瑕疵承担转让合同的违约责任。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连云港农行与长城公司达成的转让协议其本质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有不良债权变现,且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其他要求,应当适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不良贷款相关的法律规则。二、区别于一般法律的特殊规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财政部等部委规章、文件规定的不良资产剥离合同的主体和不良资产剥离的额度、范围及剥离的条件、时间等不良资产剥离合同的主要内容,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属于行政性的资产划拨合同,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不应受合同法调整。根据上诉规定,本案当事人所涉两份合同具有特殊性,文翔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连云港农行主张本案所涉的1443万元债权。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3.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4.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5.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有关情形,主要包括: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6.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7.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8.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9.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10.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11.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相比于前10条规定,第11条涵盖的范围应该是最广的,适用的情况也相对复杂,下面我们看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案例4: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无效案原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厦门和生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案情: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工行营业部将其对于金杯公司的10,967万元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按照华融公司要求,2006年6月30日,金杯股份向华融公司发出《关于回购不良贷款的意见》,公司提出以5-8%的比例回购上述不良资产的意见。华融公司对于金杯股份提出的回购意见未作回应。2006年12月28日,华融公司与和生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华将总额为1,095,501.34万元(包含本案债权)的不良资产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和生公司,转让价款为10,880万元。此后华融公司又以自身名义与金杯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就该协议确认债权与和生公司签订具体转让协议。三、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案情分析:1.在本案中,华融公司与和生公司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并无转让价款的约定,先前的资产转让合同中虽有厦门和生支付价款的约定,但该10,880万元系针对价值100亿余元整个资产包的对价,两公司均不能举证证明

1 / 4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