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新教材)冲刺讲义《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一)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另一部是《注册会计师法》。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我国的会计行政法规有两部,分别是《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其中,会计规章比会计规范性文件效力要高。会计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二)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2.市场运行过程的监管。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注册会计师协会(二)中国会计学会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是说单位负责人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的依据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1.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及提交。原始凭证通常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2.原始凭证的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包括:(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二)记账凭证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三、会计账簿(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2)明细账。(3)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2.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三)账目核对1.账实相符。2.账证相符。3.账账相符。4.账表相符。(四)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一)编制基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二)签署及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三)编制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五)审计: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某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六、其他(一)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三)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四)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第四节会计监督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即记账人员不得兼任审批人员、经办人员或财物保管人员。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各单位应当明确其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政府监督(一)政府监督的概念1.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此外,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监督对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内部审计联系(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区别独立性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审计方式受托审计,必须依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具有较大灵活性,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审计目标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职责和作用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审计准则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其他